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形态分析

发布时间:2019-07-31 17:01: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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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形态分析
作者:杨城
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10

        案情简介:居住在外地的甲与居住在北京的乙,通过电子邮件商议毒品买卖事宜。某日,甲随身携带一公斤海洛因(装在自己的双肩包内),按约定乘火车到达北京西站,乙则按约定驾驶轿车前往车站接甲。甲下火车出站后,身背双肩包坐在乙驾驶的车内。乙驾驶轿车从车站驶入西四环路上后,警察根据事后掌握的线索,拦截乙驾驶的轿车,抓获甲和乙。事后查明,甲坐在乙的轿车上时,一直身背者自己的双肩包,乙没有向甲支付购买毒品的对价。

        案情分析:对于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首先笔者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在本案例中甲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并将毒品随身携带和买家乙进行交易,这一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贩卖毒品罪无疑。但是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甲在被抓获时毒品依旧在自己的双肩包内,而且乙也没有向甲支付购买毒品的对价。因此,认定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是第一争议的问题。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根据开始出卖说认为贩卖毒品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开始出卖毒品就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也可成立既遂。该观点还认为行为人只要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交易环节,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論处。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了毒品或正向贩毒者购进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在本案例中,甲通过邮件与乙联系,并约定碰头进行交易,已经具有开始出卖的目的,并且甲携带毒品已经坐上了乙的轿车,这就说明已经开始了毒品的现实交易,根据该观点,甲应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实际交付说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以毒品的实际卖出为既遂标准。标准是将毒品转移给了对方。只是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但是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则不应该认定为既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c133eee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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