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

发布时间:2019-07-24 15:58: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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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

作者:王继涛

来源:《商情》2017年第19

        【摘要】 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源自于法治观念的缺失、司法制度设置的缺陷、刑事立法缺陷以及执业律师自身的执业水平与防范意识。为此,防范刑辩律师执业风险重点应从树立保护人权的法治理念,保障控辩平等、完善刑事立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规范执业行为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 刑辩律师;执业风险;风险防范

        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及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辩律师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却时有发生。在现有的法治框架下,正确认识并合理防范刑辩律师的职业风险,对于律师执业本身以及整个社会法治进程,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缘由分析

        (一)法治观念的缺失引发的道德风险

        法治观念的缺失造成对律师职业性质的错误认识,由此导致的风险可以称之为道德风险。我国历来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传统观念认为,被侦查机关抓捕、被审判机关审判的被告人是坏人,由此,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往往被认为是为坏人说话。同时,由于律师的服务是收钱的,有时收费还不低,因此使得社会公众无形中产生律师收贪污犯、黑社会的钱为他们开脱的错误理解,甚至很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将参与诉讼的辩护律师放在自己的对立面,认为他们就是替坏人说话的,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的异类分子。在这种错误的理念的指导与影响下,刑辩律师无时不承受着来自社会公众的道德谴责,这种错误的理念也是司法工作人员对律师不公正对待的深层根由。

        (二)司法制度设置的缺陷导致的执业风险

        根据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以及2013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公、检、法既相互配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制度,三者具有共同打击犯罪的职责。然而实践中,三者之间的配合远远要多于相互之间的制约。特别是检察机关,其一方面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控诉的司法机关,同时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处于强势地位,审判机关很难对侦控机关进行有效的司法规制,从而造就了法院远远没有具备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堡垒形象。检控方对律师的错误追诉,律师很难从法院寻求救济,审判往往成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律师犯罪行为的确认。就控、辩双方的地位设置来说,在法庭辩论时律师和公诉人是看似平等的对手,但检察机关又随时可以转变为对律师执行逮捕的司法官。在这种控辩实质上严重失衡的制度框架下,律师执业中的风险自然防不胜防。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bde420c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8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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