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驻辽宁省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发布时间:2019-05-24 06:21: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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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驻辽宁省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财社[2002]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330 实施日期:2006330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3.04

【实施日期】2002.03.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驻辽宁省中央管理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1号)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保障厅,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驻辽宁省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驻辽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1]79号)、《听取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有关问题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2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1]104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驻辽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函[2001]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以下简称并轨工作)。驻辽中央企业并轨工作原则上按照《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辽政发[2001]25号)等配套文件和所在地级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驻辽中央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需关、停、并、转,且自1999年以来连续2年亏损,上年度严重亏损,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国有企业。

三、驻辽宁中央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所在地级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财政对驻辽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的80%,其余部分由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af4cc41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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