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及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热情,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2014级及以后全日制研究生设立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助金”)。同时,设立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给予相应岗位津贴(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的奖助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部)与设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 参评奖助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修养;
(二)团结友爱,明礼诚信,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三)在科学研究中,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每学期按时报到注册。
第五条 研究生由于出国(境)、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或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可以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执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在学业、科研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为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按照《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助学金
第十条 学校执行研究生助学金制度,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二条 助学金实行逐月发放,每年按十个月计(2、8月不计)。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第十四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于录取当年6月评定,第二、三学年于每年9-10月份评定,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具体设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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