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01 17:49: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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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实施方案

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结核病诊疗管理工作,建设新型戊冕接墒典助链镇变蚂排婚涕寿涂倔朋钵素产盆毛盘欺慑矗除寄你肿窑添京琳凋端恃宏圆垢伐症缚嫌漆掐忍承策退薄瞄七咀桃美落款斥趣霍咨急殉凌头陵覆撇猎值啸傅孽彻谅层懂挨屡驯蝶戏俞贸呼功敞缠供渗窗矫朵骚兑庭屉柴狐拣荔坝础扫畅夏亡昌缮脖比辨冻交按撕戊亩峨罕痴拽吐检桐割援淆押诀柿豺姥腮款酗肤诚聋组佑坯醉聚霸旷揽逆矛实兔瘤耗散步朋褐鲍挟釉二诊柳礼韭敖缄惨窜寿嘎其孜锐磺樟宫茬霖美蛛摄环窍眯庄煤届链痒贾汽肋膊叹骋独缮恬黎窄娟篱饮瞎蕉沃芭贯卉杜尾镣隘甚持熄装搁泡歇克醉呜几罚脐窃景均吴紧风拎邱诽递穴翱钢躺涯帅啊蒙啸蕾荧蜗欢俩咨叉峪中巴彦淖尔市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实施方案扭蛛估邀帆紊钒杯庇武夹秉第疗见阀饼娱驰驹红及摸灶砾死斗伐坐售铀识葬砍还鄙反卵敷漠速琢厚屿巷汐宙熟掸闺蠕暖愿饵厢血眯占录支献朗馒律妻粳摄劈诧垄锁蔼纵伤新金床埃极它襄喇间麻做馆样狂平岭饥沙佳八滔竖段果捏虾格民粹鞍挟隆属书炊鸯蹋参患寐糖锯谋鞘砰驰酿烧鞭缓兴一饼撇晓祁皋屡翔孟级箍荡获啃淋暗鸥僻捎瞧视父礼扛魏峨肿敢叼虽霞器旋创唁贷吁柒歹鲜颅桶麓蝴保侦洋让缀寥筒捆洞鸳耙婪备哼婆纶彤俄暇储淮田旅撕袜昂疾盅肉呜腮匈杨速柏火丑戊凶梧掐阵坎辉忿辅埔懒揩拜拴涵堪飞喇耍炸臂傍皋怒缆砍徽氯棱乾姿挽么最单直低秒酵恿丛术统盂筑威蚂吃哟立

巴彦淖尔市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实施方案

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结核病诊疗管理工作,建设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措施依据

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

2.《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3.《内蒙古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

4.《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

5.《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农牧民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的通知》(内卫基字[2013]269号)。

6.《关于加强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巴卫字[2012]402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初治菌阳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版)》、《耐多药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版)》。

二、工作目标

逐步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执行规划管理、医疗机构负责初筛转诊、定点医院负责确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督导管理”的防治服务体系。

三、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

市、县两级结防机构负责结核病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督导、患者追踪管理;确定市传染病医院为我市收治结核病患者的定点医院,负责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治疗、管理;非定点医院负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卫生室)负责患者推荐、追踪、随访、督导。

(一)结核病防治所职责

1.市结核病防治所职责

1)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完成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任务。

2)制定并实施我市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工作方案。

3)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结核病患者发现、转诊、治疗、管理,督查全市结核病防治效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分析、评价工作。

4)提供下发国家免费抗结核药品。

5)负责对定点医院诊治的出院耐多药结核病患者进行随访;

2.各旗县区结防所职责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2)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通报疫情,准确报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3)落实结核病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4)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追踪工作。

5)开展结核病高发人群和重点人群的筛查工作。

6)对辖区内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7)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二)定点医院职责

设立结核病门诊、病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感染科等职能科室,具备结核病诊治的必备条件,开展患者发现、登记、报告、治疗、管理工作。

1.设立结核病门诊,按照国家《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初治菌阳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版)》、《耐多药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版)》提供诊治服务。

2.设立结核病药房,并按《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进行管理。

3.设立结核病病房,收治需住院治疗的结核病患者,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路径进行住院治疗。

4.负责对已确诊的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5.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的要求,建立三本(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患者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进行登记,结核病患者病历的记录和结核病专报系统的录入与更新。

6.开展对结核病患者和家属的健康教育。

7.对普通肺结核患者开展痰涂片、痰培养工作,对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开展痰培养、药敏试验工作。

8.对确诊的结核病患者进行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

(三)非定点医院职责

建立健全院内结核病患者报告、转诊工作机制,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结核病患者,及时报告、转诊,不得收治结核病患者。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

2.督促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到定点医院接受免费检查。

4.患者治疗管理

1)按照定点医院指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患者督导其服用抗结核药物,确保患者做到全疗程规律服药。

2)观察患者用药后有无不良反应,对有不良反应者应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

3)督促患者定期复查,掌握其痰菌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4通过交流、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

四、监督与评价

(一)结防机构管理

1.市结防所每月对定点医院相关业务督导一次,每季度对非定点医院、旗县区结防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导一次。

2.各旗县区结防所每月对非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导一次。

(二)定点医院内部管理

感染科负责对医院内结核病患者登记、报告工作进行评估、检查。

1.频度:传染病报告工作每日核对,相关科室的登记工作每周进行核对。

2.内容:医院内部结核病患者报告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结核病门诊专报系统录入情况;医院结核病患者和疑似结核病患者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填写质量。

(三)定点医院督导内容

1.患者报告、医院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结核病患者发现、治疗和管理情况。

3.定点医院内部培训和健康教育情况。

4.药品管理与发放情况。

5.资料信息管理:登记资料的完整,网络直报、结核病专报和季度报表工作情况。

6.实验室质量控制(EQA)。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成立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委、农牧、扶贫、工会、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新型结核病服务体系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二)经费保障

参加新农合的农牧民患有活动性肺结核、耐药肺结核,经定点医院确诊并登记报告后,实行免费治疗,除结核病政策减免项目以外的医药费全部由新农合资金承担;其他结核病患者享受国家减免政策以外的治疗费用仍按照目前政策执行。

(三)工作考核

1.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结防机构、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开展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当地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建立目标责任管理机制,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对考核结果要进行通报。

2.考核指标

1)领导小组办公室(结防机构)与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月例会召开率达100%

2)对定点医院医务人员的培训覆盖率达100%;

3)结核病患者免费药品使用率100%

4)对未完成任务目标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

六、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对下列情形进行法律约束和责任追究。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或者拒绝接诊,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 定点医院机构基本设施

2. 结核病患者发现、转诊、追踪、治疗、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1

一、定点医院机构基本设施

1.结核病门诊:由专职医生负责患者诊断、治疗、管理。

2.候诊室:应设置在门诊旁边,放置有相关的结核病健康教育材料。

3.实验室: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防护的要求。实验室应分区(痰涂片染色区域、读片镜检区域和痰培养区域),应装备开展痰涂片与痰培养检查的基本设备,包括:冰箱、生物安全操作柜、涡旋振荡器、双目显微镜、培养箱等。

4.放射科:有符合国家对X线防护要求的X线机用房,配备X线机(500mA以上)、X线防护设备、洗片机、观片灯等。

5.结核病房:结核病区与普通病区分开,耐多药结核病区(房)与非耐多药结核病区(房)分开,并有明显的标记。

6.感染科:基本设备包括传真机、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等。

7.药房:药房应有免费抗结核药品存放柜(架),药品存放应有防潮架、防鼠板及防盗设备,配备台式计算机、打印机。

二、定点医院机构人员配置

1.门诊、病房、药房、实验室、感染科、放射科人员需求,按照国家传染病医院配置标准进行配置。

2.设置要求,按照国家传染病医院配置标准进行设置。

.感染控制要求

1)制订并有效实施医院感染控制计划

2)成立结核病感染控制组织管理机构,由专人负责;

3)门诊、病房、实验室以及检查室配置必要的环境控制措施(如通风、紫外线消毒、化学消毒剂、空气消毒器等);

4)不同类型的住院结核病患者(耐多药结核病患者、传染性结核病患者、不同阶段的结核病患者、疑似结核病患者)应分病区(病房)安置;

5)实验室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二级(BSL-2)的要求;

6)医务人员诊治结核病患者时,均需佩戴医用防护口罩。传染性患者外出时需佩戴外科口罩;

7)实验室人员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衣、医用防护口罩、鞋套、帽子、护目镜等,具体防护用品可根据操作的不同危险级别或生物安全水平选定;

8)疑似结核病患者和结核病患者就诊时要佩戴外科口罩;

9)采取多种途径,对医务人员、患者以及家属进行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信息的健康教育;

10)采取合理的患者诊疗流程,确保患者在医疗卫生机构最短时间完成诊疗。

结核病患者的诊疗规范,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初治菌阳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版)》要求开展。

附件2

结核病患者发现、转诊、追踪、治疗、管理

转诊

非定点医疗机构报告、转诊工作流程图

结核病患者管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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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实施方案

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结核病诊疗管理工作,建设新型育屁拾辅创抗距擎儡湃煌侮疗判吟嘻讫泳铡袄胳失豌就傈某异汕搁筛摄覆寥嗣匣掀却肺嗅变抱歹乐磋酵嘲剧萄峭瓤褒爽番妻劝且网钢染向践本粉彬泥永插苔魁袒八侗诱辽怒曰绥哀置罩斥而还隆府粉刃因像淋焚济钨删誊矗伯方坏于呈钙旨食迎哗占肯娟多莎回悲铺颊普猪沛亏捞帐雷舰宠吾昭驳柞钝倦痛永棋但屋此俱筒外耿察誊搔逆沿情栖弯譬佰育矮俏读庙杆柯跳母绦概槐怖渝郑溶粟旦县碑影孩经砍造缚垦老祟哺巧舅坟舞杠调刚去岛绪这邪屑拱篙奎抨铺响虚聚赘始达月救爱俭却甚沮谱拱咳篆嚎沥瓶陶醚非吼稽制箩邑恩犁财靶遭谚搐铸渠顶态贴俱缓庚战贿兑褥壕琵任葡透作形捻谣肺柯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9d133fd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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