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2007]行他字第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7.07.05
【实施日期】2007.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年7月5日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
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一案的请示
(2007年2月15日 〔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办理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铜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不同意见,特向贵院请示。
一、 请示案件的由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铜梁县人民法院请示的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铜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时,因案件涉及离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的问题,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有不同意见,遂向本院请示。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7年2月1日进行了讨论,决定上报贵院请示。
二、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离退休人员离休或退休后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主要系企业)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的争议焦点在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
》所规定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97133ac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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