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豫环文[2012]10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2〕103号)
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精神和我省环境监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加强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相关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在环境监控工作中规范有序交接,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直管试点县(市)要全面接手辖区环境监控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环境监控监督管理职责。原承担相关职责的省辖市要做好传帮带工作,做好有关环境监控资料、档案移交工作,指导帮助省直管试点县(市)建立规范化管理机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9401697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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