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舟山)

发布时间:2012-08-13 17:04: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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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非”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精神,现就落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简称为“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实施原则

  “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落实“农转城”生育政策中,要全面领会国家、省有关文件的精神实质,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科学发展原则。在“农转城”对象中,由于时间跨度大,“农转城”类型复杂,在制订具体“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时,要以是否有利于科学发展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科学界定,依法审批。

  (二)维护合法生育权原则。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化发展中,一些农村居民户籍虽转为城镇户籍,但尚未真正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实际生产、生活与农村居民没有根本区别。我们要从实际出发,维护好这些对象的基本生育权利。

  (三)相对统一原则。县(区)“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制订,既要做好原“五年过渡期”政策的衔接,又要兼顾各县(区)之间的平衡,在省人口计生委规定授权职责内,合理界定“适用对象”和“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做到全市政策的相对统一。

  二、“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对象

  “农转城”人员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以下对象界定为成建制“农转城”人员:

  1、以交纳进城落户配套费形式转为城镇居民(红、蓝印户口)的;

  2、在城镇购买商品房转为城镇居民的;

  3、根据市委市政府“小岛迁大岛建”发展战略,小岛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居住转为城镇居民的;

  4、军人或就读大、中专学校转为城镇居民的;

  5、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转为城镇居民的;

  6、撤村建居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而转为城镇居民的;

  7、其他因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转为城镇居民的。

  三、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界定

  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指:上述“农转城”人员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四、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违法生育后征收社会抚养费计算标准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违法生育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五、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有关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六、“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对象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办理

  (一)夫妻双方共同向现生育管理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在原再生育审批所需材料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材料:

  1、属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补充“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确认表一。

  2、属成建制变更为城镇居民的,要补充“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确认表二和公安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农转城原因、时间的证明。

  (二)乡镇(街道)根据“农转城”人员适用范围条件对“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确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同时向社保部门核实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情况,并签上两人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

  (三)县(区)审批。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精神和本指导意见,抓紧研究制订具体的政策措施,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二)集中开展一次“农转城”人员的全面调查,对符合适用范围条件的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按长期标准归入乡镇(街道)档案室管理。

  (三)将适用农(渔)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纳入部分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象一并进行调查摸底和审核、上报。

  (四)强化再生育审批责任。在审批“农转城”人员再生育时,审核、审批人员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做到认真细致,公开、公平、公正。

  本指导意见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Ο一Ο年八月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85532c28bd63186bcebbc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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