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务会计模式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探讨
目前,西方税务会计理论和方法得到了空前发展,并形成了多种税务会计模式。相比较而言,我国税务会计的理论方法研究和探讨,尤其是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大背景下,研究此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西方发达国家税务会计模式的比较
税务会计是以纳税人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依据现行税收法规,运用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对税务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核算与筹划,旨在使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和向税务征管机关提供纳税信息的一门专业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税务会计受其经济体制、法律环境以及会计规范方式等的影响,形成了3种税务会计模式。
1、英、美独立税务会计模式
英、美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分离模式,其特点为:以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受税法的约束。纳税人的纳税事项由税务会计另行处理,因而使税务会计独立于财务会计。形成这种税务会计模式的环境因素主要有:第一,从经济环境看,英、美是“自由式”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不直接干预经济,市场决定供求,企业组织形式以股权分散股份制企业为主,遵循公认会计原则,财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第二,从法律环境看,英、美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适用的法律经过法院判例解释,成文法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税法也不例外。这种法律体制具有灵活性且注重判断,没有系统、完整地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第三,从会计规范形式看,英、美的会计规范以公认会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有用性,财务报告全面反映与投资和现金流量相关的会计信息。
英、美的“投资者导向型会计模式”强调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财务会计遵循公认会计原则,不受税法约束,会计提供的信息更加公允、真实。因此该模式有利于财务会计的完善和税务会计的形成。
2、法、德的合一税务会计模式
法、德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合一模式,其特点是: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形成这种税务会计模式的环境因素主要有:第一,从经济环境看,法德国家的经济体制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通过经济计划干预经济。但由于证券市场不发达,政府在投资领域起着重要作用,公有化比重高,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政府向公众发行的公债收入。法国的企业组织形式以小型家族企业为主,德国公司的大部分股份由银行拥有或控制,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对真实、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相对比较弱,会计的主要目标是满足政府税务管理的要求;第二,从法律环境看,法、德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政府往往通过完备的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会计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财务会计受到诸如公司法典、证券法典和税法典的影响;第三,从会计规范方式看,法德的会计规范是行政型的,强调会计要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服务。
法、德的“政府(税收)导向型会计模式”强调其纳税申报必须与提交给股东的财务报表一致,企业应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相关也不大,到期计税时,可直接根据财务报表所确定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税款,没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
3、日本的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
日本的税务会计模式既不像英、美那样财财税分离,也不像法、德那样是典型的财税合一,其特点为:依据税收法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也就是说其税务会计是一种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形成这种税务会计的环境因素主要有:第一,从经济环境看,日本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干预经济,推行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证券市场较为发达,但其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集团内部、国内银行和国际资金,所以政府、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都对财务会计信息有所要求;第二,从法律环境看,日本的经济产法全面。在会计规范方面,起重大作用的法规是商法、证券交易法、税法和会计准则。商法、证券交易法不仅仅是法律,而且是会计规范的具体条文。会计准则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原则性的内容较多,实际上是对商法、证券交易法及税法的补充;第三,从会计规范方式看,日本制定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评议会就是一个行政性机构。商法和证券交易法对会计核算的规范较详细,会计准则并不涉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日本既没有类似美国的一整套会计准则,也没有类似法国的“会计总计划”。因此,日本的税务会计是一个没有完整理论框架指导的“会计方法体系”。
日本的“企业导向型会计模式”,强调会计为企业管理服务。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是要促进企业会计方法的统一,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公平税负。
二、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对税务会计模式的影响
近年来,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已成主流之势。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对会计国际化目标的更为具体和现实的表达,但这一过程仍然需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各国政府多方面的努力。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必然会影响税务会计模式的变化。有研究表明,法国、德国的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已是必然趋势。美国、英国等非立法会计国家,其会计与税法分离,并由此导致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发展。完全采用以税法导向的会计而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美国于2002年底颁布了小企业税务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根据会计原则编制的会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基础一致。2004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是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虽然有利与当时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接,降低制度的转换成本,但却提高了小企业的制度遵从成本。因此,不论从我国的国情看,还是从国际趋看,小企业应该选择财税合一的企业会计模式,即税法导向的税务会计模式。其他类型的企业可以先采用财税混合会计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财税分离会计模式。
三、构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会计改革与税制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两者改革的大方向思路清晰、符合各自的国际变化趋势。1994年的税制改革,体现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严肃性,使之不再依附应纳税所得财务会计。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以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这样纳税人按会计准则计算出的会计利润,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克服了以往税法过多地依赖于财务会计的弊病,实现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尤其是我国2006年出台的新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趋势,进一步加速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进程。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必然会导致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国际惯例。要使会计准则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并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必须遵循会计与税收相互分离的原则。
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在实务上发展和完善财务会计的同时,税务会计也经历了一个从不认识至逐步被认识、被重视的过程。目前,我国会计、税务筹划课程,充分说明研究税务会计(包括税务筹划)既有理论意义,更有现实意义。我国目前税务会计已经呈现更多的“独立性”,甚至有时财务会计不惜委曲求全地去适应税法,从而降低了自己的信息质量(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由于我国目前是财税混合,在财务会计中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另外出于对财务报告目标与纳税目的的会计政策选择,不得不统一,而它是以放弃某一方目标为代价的。因此,从发展和长远的观点看,我们应该积极努力,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完全分离,从而更好地发挥会计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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