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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详解读“录音视听证据的法律效力“太专业了!
史上最详解读“录音视听证据的法律效力“太专业了!
发布时间:2021-05-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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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详解读“录音视听证据
的法律效力“太专业了
!
史上最详解读“录音、视听证据的法律效力“,太专业了!
斯伟江说:谁是法庭上真正的王者,不是法官,其实是
证据,如果证据黑白分明,法官一般也不敢做明目张胆的枉
法裁判,因为他要因此承担责任和良心不安。因此,枉法裁
判往往是依靠一些是是而非的证据,以欺骗公众,甚至自己
的良心。什么是证据之王,目前看来,没有剪辑的视频,往
往是事件的还原复盘,堪称证据之王。
作者:大理著名律师——马培杰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
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
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往往没有
保留完整的证据,甚至根本就没有想到会保留证据,有些想
到了但也因种种原因而未保留,譬如亲属、朋友之间往往基
于信任、面子等问题而未保留证据,在发生纠纷后准备用法
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
才发现自己面临证据上的
欠缺——口说无凭,
才意识到当时的情况已无法保存和还原
——百口莫辩。
怎样才能取得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来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呢?是否可以取得录音作为证据,
其证明的效力
会有多大呢?
一、录音、视听证据作为证据具有其特殊的优势。
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
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
即为取证手段合法,
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
据。
三是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
也在禁止之列。三、合法的录音、视听证据应该具备的法律
条件: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
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
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
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
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
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
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
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
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
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
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
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因此,
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
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
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
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
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
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
信程度。
四、
偷拍、
偷录的录音、
视听证据如何被法庭采信?
有人质疑录音证据的效力,
认为未征得对方的同意所录制的
录音是不合法的,这是个错误的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法定证据视
听资料的种类之一,
怎么会是无效的呢?这一误解源于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的一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
复(
1995
)
2
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
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
)
,
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
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对该证据未予采信。
】即被录像、录
音当事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私自进行偷拍、
偷录所取得的
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采纳。但随着
2002
年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一向被视为非
法证据而一概加以排斥的私录视听资料登上了证据舞台。
通
过合法途径取得录音可以作为证据,
属于视听资料法定证据
的种类之一,已被我国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所确认,目前诉
讼中用到录音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我国《民事诉讼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也作
出相关规定,但其规定的内容不够详细和具体,造成了司法
实践中标准不统一。
(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最强。
证据的原始性极为重要,录音往往可以直接反映事实真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
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
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因为证据原件在民
事诉讼当中相当重要,原件只能有一个,而复制件可以有很
多个。
(二)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
录音证据也并非必然都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2
月颁布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
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录音录制的
过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那
么它的效力就值得质疑了。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也规定“有
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
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
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
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
根据上述规定,
录音证据只要没有侵权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
规定那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录音证据作为一种事后证据,
也是很能说明问题甚至是反映当时的情况的,
这一证据应属
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证据。
(三)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
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
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
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
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
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虽然对证
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
是否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
为准的规定,
但是,
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
同看法的问题。因此,也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个人盯梢、跟踪、偷拍、偷录是否侵犯
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只能由法官根
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由裁量。五、收集录音、视听证据要
注意的几个问题:
录音、视听证据既不同于原始的文书材料,也不同于证人证
言。要使现场录音,制作一次录音、视频很容易,但做一个
简洁、实用、证明力强的录音、视听证据却并非易事。尤其
是为了还原事实而在事后制作的录音发挥证据效力,
有许多
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一)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
最好选用录音效果好的录音笔,
当然
MP3
、
MP4
、
数码相机等随身设备几乎无一例外具有录
音功能,而且录音效果也很好,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
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
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应
满足以下要求。
(二)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
有主体先确定下来,
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
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
自然也毫无用处;
(三)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
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
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
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
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四)要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不要在录音中拉家常,
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
如果话题扯得远了,
要马上拉回来。
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
所以录音前
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
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
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
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五)要让对方多说话。笔者发现很多录音者容易犯的毛病
就是,一旦和对方进行交涉,情绪就很难控制,话匣子一旦
打开就自己滔滔不绝说个没完,而且还不让对方插话。更有
甚者,在对方说的时侯自己却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词
去压制对方,根本忘记了自己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
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
因为对方没说几
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六)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
录音设备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为了把空间节省出来,就把
所录制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上,但
他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
可能因为他的这一个看起来无关紧
要的行为,致使整个录音证据失去了效力,音频文件在移动
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
不能变回原件。
通过以上介绍和分析,希望大家对录音、视听证据的相关法
律规定做一个全面的了解,都能灵活采集、运用录音、视听
这一证据,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
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7e249b1f2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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