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12 19:54: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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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的意见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是加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是从制度机制层面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落实的重要举措。

今年以来,新都区委在全面强化管党治党、从严构建责任落实体系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开展“1+5”同级党建述职,即区委常委及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向区委常委会党建述职,聚焦党建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责任问责,以抓实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示范引领带动全区党员干部“绝大多数”,在全区营造出从严从实抓党建、一心一意谋发展的浓厚氛围。

聚焦“关键少数” 明确一个主题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从严治党的关键是全面,重点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 。”新都区委主动延伸党建联述联考联评工作内容,将区委常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五大”党组书记纳入党建述职范围,在年初、年中和年末召开区委常委和“五大”党组书记党建专项述职评议会,压紧压实统领新都经济社会发展“关键少数”的党建主体责任。会议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区委书记代表区委常委会严肃认真开展点评,达到了一针见血、洞见症结、红脸出汗、鼓劲加油的效果。在今年8月召开的述职评议专题汇报会上,前期查摆的11个方面68个具体问题,9个方面的63个问题已完成整改,1个方面的4个问题正在整改中,其余的问题长期整改,年初述职评议的成效已明显展现。

聚焦压力传导 明确两大任务

压实党建责任。通过同级党建述职,持续加大对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的压力传导力度,切实拧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链条”。“五大”书记和区委常委通过聚焦党建主题、深入基层查找问题,从严从实撰写述职报告,充分认识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解决党建薄弱环节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抓党建促发展的重要性,主动做到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

破解党建难题。区委坚持把问题导向贯穿始终,每隔半年召开常委会专题听取党建问题整改情况,防止述职评议流于形式,切实做到真抓真严、真管真治,以问责倒逼区委常委和党组书记真正把基层党建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

聚焦问题症结 建立三张清单

建立责任清单。区委常委和“五大”党组书记认真对照地方党委、党组、问责等工作条例要求,结合本职工作和分工安排,认真梳理自身承担的党建工作责任,建立责任清单,并报区委审核备案。

建立问题清单。通过述职,区委常委和“五大”党组书记共查摆出共性问题4方面14个,查摆个性问题11方面68个。会后,赓即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责任到人,逐项落实。

建立任务清单。对照年度党建工作新任务新要求和查摆问题,区委常委和“五大”党组书记明确了78项年度党建任务,实行量化、具体化,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表,使党建工作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更加明了、更有遵循。

聚焦责任落实 形成三大成果

形成了政治自觉。有效增强了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四个意识”,落实了书记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和班子成员抓党建的“一岗双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大党建”工作格局。

形成了行动自觉。有效增强了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就党建捋思路、定打法的主动性,很大程度摆脱了“会议党建”“口号党建”等就党建说党建的单纯“小循环”,扛旗帜、增底色、带队伍的责任意识和抓“三亮”(亮党旗、亮党组织、亮党员身份)、建机制、展形象的阵地意识都明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双强”“三促进”功能不断凸显。

形成了思想自觉。有效增强了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按照区委安排部署,有效强化党建“最先一公里”的顶层设计和“最后一公里”的落地生效,以“大党建”统领整体工作的能力显著增强。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的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权力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内监督,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修订着力解决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的问题,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新任务、新要求的集中体现。《条例》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职责,完善监督内容,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统领,以四大监督方式为支撑,以多元责任为抓手,全面构建了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新《条例》亮点纷呈,为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夯实了制度基石。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统领《条例》始终。

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系统工程。“全面”意味着党的各个领域、各项活动的全覆盖,既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也包括党的重大决策、执行及党内监督、问责的各个环节。“严”字以高标准明确行为指向和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逾线既查,动辄则纠。《条例》紧紧扣住“全面从严治党”这一主题:

在修订动议上,全面从严治党是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一个重要目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人民团结一致、奋斗前进的主心骨。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的权威性,必须着力建设一支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加强党内监督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修订《条例(试行)》是发挥“党的制度建设”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行动。

在任务设定上,党内监督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软肋,直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做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

在监督内容上,党内监督主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监督关口前移,把纪律挺在前面,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具体的监督制度设计,无论是巡视巡察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还是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都是围绕着“全面从严治党”予以运行的,可谓方向明确,指向清晰,实际可行。

第二,抓住“关键少数”,实现以点带面。

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但不能免于党内监督,而且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关键少数”。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是党内“重点监督”的“重中之重”;同时,主要领导干部中的“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党内监督必须抓住重点,突出高级领导干部的“示”和“范”的作用;强调“关键少数”的“领”和“导”功能,才能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各级领导干部不但是监督的重点对象,更是推动监督各项制度落实的重要推动力。《条例》明确中央领导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同时,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也是党内监督实施的主体。《条例》规定“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有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这就明确了党中央的领导职责;党委(党组)书记、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的监督职责,保证了“高级干部”“关键少数”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开展监督的积极性。

第三,多种监督并重,完善监督体系。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党内监督只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体系,才能实现监督的无例外、全覆盖。而党内监督体系的形成也是党内监督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条例》对监督体系的规定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重要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并实现了向制度层面的升华。一是正向的“引导激励”与严格的“监督约束”有机结合,实现两手抓,双向着力。《条例》明确,“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任是基础,监督是保障,《条例》注重“信任”这一党组织选任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前提,这也是各级领导干部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的动力和基础;同时也重视对于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过程的监管,有力的监督是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在长期的权力运行中不误入歧途的重要保障。二者是不可或缺,相辅相成,互相配合,互相支撑的关系。二是上中下联动,实现上级、同级、下级三级同时发力,合力监督。《条例》“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就从党的组织原则的高度,构建了不同级别党组织、同一级别党组织以及党员与党组织之间相互监督的制度安排,为党内监督体系从“上中下”三个维度搭建了主要的体系框架。三是党的各级组织和个人层层相关、环环相扣,实现无缝隙监督。首先,《条例》肯定了领导干部的自我修养、自省自察的自觉性和能动性的发挥。提出“加强自我约束”的要求。其次,《条例》构建了由上而下的党内监督体系。提出“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由此,通过“自我监督”、“全面监督、专责监督、职能监督、日常监督和民主监督”实现了无缝隙、全覆盖完善的监督体系。特别是《条例》专门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强调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了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身居要职,身体力行对下级领导干部及普通民众有重要影响。所谓“官风如疾风,民风如草芥”,风吹之处,草倾一片。只要党中央带头严以律己,自觉地接受监督,以上率下,必会实现党风纯正,干部清正,民风淳朴。此外,《条例》也完善了“以下促上”的“日常监督和民主监督”。“日常监督”使党内监督职责落实到每个党支部、每一名党员,真正覆盖到党组织的最基层,为保障全面监督、有效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而“民主监督”是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要实现党员的民主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具体到党员个人,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不断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7d93684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0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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