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重修学费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和我校《福建江夏学院学院学籍管理办法》(闽江夏[2012]163号)和《福建江夏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闽江夏[2011]56号)的规定,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对学生重修课程收取重修学费。
一、收费项目
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或补考旷课,则应当重修。
二、收费对象
从2013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开始收取。
三、收费标准
一般本科:83元/学分;
本科艺术类:160元/学分;
一般高职:143元/学分;
高职艺术类:168元/学分;
四、其他类别的收费标准根据省主管部门批准另行通知。
五、具体收费程序另行规定。
六、原相关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财务处
2013年10月16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7c326f9caaedd3383c4d3e4.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