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28
【实施日期】2005.07.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锦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已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锦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促进军队建设和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包括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具体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每年冬季退役士兵到所在市、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后,经审查符合安置条件的,于第二年8月底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予以安置。
下达退役士兵安置指标前应当与接收单位进行沟通协商,科学合理地下达安置任务,安置指标一般不低于接受单位员工总数的9‰。
第五条 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二章 接收安置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退役士兵离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退伍退休军人安置机构报到,档案由部队派人送达或邮寄,个人自带的档案,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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