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11 00:34: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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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厂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正常的生产使用以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避免电梯类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编写了厂内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国家标准和上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重申国家和上级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厂内电梯,是指锅炉电梯及脱硫装置用电梯。



第四条 厂内电梯由运行部负责日常巡检;检修部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管理,负责控制间卫生清洁;实业公司负责轿箱清洁;安监部负责安全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六条 规范性引用的标准或文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章 电梯的使用



第七条 新装的电梯,生产厂家应取得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梯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机械安装图、电气安装图等。



第八条 使用的电梯,必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并发给“安全检验报告书”和“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应悬挂于电梯轿厢内,设备台帐(技术档案)存放在检修部所属班组内。



第九条 电梯安装、维护、检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经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第十条 电梯大修后,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安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该项检验报告与定期校验报告等,均应记入该设备台帐。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人员在使用电梯前,应查看轿箱位置,确认电梯工作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运行值班人员,并停止电梯运行。



第十二条 电梯轿厢内应挂有标示牌,标明电梯总载重量、一次载客人数,严禁超载运行。遇人员过多应分批乘坐,货物应均匀放入在轿厢底板平台上,保持电梯承重平衡。



第十三条 电梯内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如发现磨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必须及时处理。未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停止使用,严禁擅自解除安全保护设备。



第十四条 电梯内装载氧气、乙炔瓶时,应分开装载运送,检查气瓶隔绝门关严,不得漏气。装载其它危险品或批量装载、运送化学危险品,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得到武保、安监部同意批准,按相应规程、预案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装载。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超长、超宽、超载物品乘梯。禁止胡乱揿动电梯按钮,拨动电梯控制开关。



第十六条 机组启停、试运过程中检修人员不得长时间占用电梯装载运送货物,影响运行人员使用。机组运行状态下,长时间占用电梯应得到运行人员的许可。



第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身体依靠在厅门、轿厢门上,严禁在厅门、轿厢门处停留。严禁在轿厢门、厅门开启情况下,揿应急按钮开动电梯。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撬开厅门、轿厢门使用电梯。



第十九条 电梯在运行中因故障中途停运时,严禁爬出轿厢,应立即电话联系,由检修、运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电梯各层通道及机房门口严禁堆积杂物,保持整洁畅通。



第二十一条 电梯发生火灾时,应尽快在安全楼层停车,梯内人员及时退出电梯到安全地方,并通知运行人员立即切断电源进行灭火,必要时报火警。







第三章 电梯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梯控制室及梯门钥匙存放在运行值长处,如有维保单位或检修部人员检查、维护电梯应向值长借用,运行部应建立钥匙借用制度,做好钥匙借用、注销记录。



第二十三条 运行部每值值班人员应检查电梯控制室的门窗、空调、照明和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室温是否在5℃-35℃以内,在电梯控制室设有《电梯巡回检查记录本》,检查完毕应按照《电梯巡回检查记录本》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电梯巡回检查记录本》只准放在电梯控制室的指定地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按照《缺陷管理制度》执行,及时填写缺陷记录



第二十四条 检修部维护人员应配合好厂家维保人员定期(每月不少于2次)对电梯的控制系统、机械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工作,对电梯出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厂家维保人员解决,不得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检修部应制定本部门电梯检修、维护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检修部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并保证电梯控制室的空调系统正常运行,室内照明、通讯应随时保持完好;室内卫生应保持整洁;离开控制室应将门锁好。



第二十六条 检修部维护人员应保证电梯轿箱内照明、通讯完好,轿箱内顶部有机玻璃封装整齐完好,轿箱内各类标志齐全。



第二十七条 实业公司卫生中心负责电梯轿箱、厅门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电梯每年(电梯限速器每2年)由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年检,检修部应提前做好检测前的准备,保证电梯始终处于安全稳定运行状态,顺利通过年检。



第二十九条 安监部负责对电梯的日常及年检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好年检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部门应建立电梯管理的奖惩考核规定或制度,落实责任,对有章不循、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的班组、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保证电梯安全使用和运行、有效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给予单项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安监部做好电梯使用和运行的日常及年度安全监督,按本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发生与上级法规、规定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电梯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754602c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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