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4-01-07 14:48: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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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

二○一二年十一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功能、学科与教育形式

第三章 基本校策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第五章 学院管理

第六章 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九章 学生

第十章 校友

第十一章 与举办者及外部关系

第十二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十三章 附则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

(二○一二年十一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实现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使学校各项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发端于1934年创办的国立西北农林专科学校。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西北农业大学、西北林学院、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水利部西北水利科学研究所、陕西省农业科学院、陕西省西北植物研究所、陕西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合并,定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简称“西北农科大”,英文名为“NORTHWEST A&F UNIVERSITY”,英文名缩写为“NWAFU”。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邰城路3号;网址为“www.nwsuaf.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大学,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经国本、解民生、尚科学”的办学理念,以产学研紧密结合为办学特色,以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为目标,为我国旱区农业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学校功能、学科与教育形式

第五条 学校按照研究型大学确定办学功能,以培养农林学科发展急需的学术精英、创新创业技术领军人才和农村社会发展领导者为重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条 学校学科设置突出农林水特色,积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需要。所设学科涉及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哲学、医学和艺术学等12个门类。

第七条 学校依据自身学科基础和办学定位,按照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本科专业,构建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第八条 学校以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三个层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教育形式包括本科、硕士、博士、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硕博连读、直博生等。根据社会需求,开办成人教育、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及国际合作教育。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总规模控制在32000人左右。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招生条件和标准选拔招收学生,选拔办法、程序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其招生章程和计划向社会公布。学校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不断扩大自主招生,按培养目标选拔具有创新潜质、学科特长及综合素质较高的优秀学生。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学历教育的基本要求,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根据不同专业培养要求,合理设置和调整基本修业年限,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五年,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二年、三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三年、四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的基本学制为五年、六年。学生可根据学业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对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章 基本校策

第十二条 特色建校。学校以产学研紧密结合为办学特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贡献求发展的办学方针,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推广有机结合,不断创新和完善服务“三农”新模式,努力为我国旱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支持、高质量成果支撑和高水平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质量立校。学校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永恒主题,坚持内涵式发展,控制办学规模、优化专业结构、加强条件保障、改善办学环境,确保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相统一。通过建立符合国情、校情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学科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建立科学基础、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融合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为主导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完善基层学科和教学组织,健全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等措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 人才强校。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导向,以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按照引进和培养并重的原则,高起点引进人才,高标准培养人才,持续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冒尖、宽容失败的人才环境,不断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人才发展环境,努力建设高度学术化的教师队伍、高度职业化的管理队伍和高度专业化的支撑服务队伍。

第十五条 开放办校。学校将实施国际化战略作为提升办学水平的重要举措,主动适应和积极跟进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不断推进与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的实质性合作,引进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师资队伍,构建、营造与国际化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政策环境和文化氛围,推进学生国际化培养和留学生教育,努力将国际化办学贯穿于教学、科研、推广和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改革兴校。学校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体系,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体制、高效有力的行政执行机制和严谨有效的监督促进机制。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科研组织管理改革和社会服务机制创新,构建重在质量、崇尚创新、社会参与的评价机制和以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党委会的领导职责。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人才工作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负责人人选,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对校内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和保证校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党委决策;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活动,管理日常行政工作;推荐副校长人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任免行政机构和学术机构负责人;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等。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主要议事决策机构为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根据向社会开放管理需要,探索建立理事会制度。根据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需要,可设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辅助决策或组织协调机构。

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学校党建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均需党委常委会研究决策。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分管行政工作副校级领导组成,是学校行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讨论教学、科研、推广等各项行政管理问题,组织实施党委决议,决定有关行政事项。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主动邀请社会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理事会由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著名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学校设立的各类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在学校党委赋予的特定职责范围内进行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教授治学机构,各委员会按其章程运行,在职责范围内研究、评议、决定有关涉及教学和学术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校支持各委员会工作,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审议、决策与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由院士、知名专家、教授(研究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委员由学院或职能部门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办公会推荐、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事项时,须有投票人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及研究生教育事项的决策、评议机构,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对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决策与咨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学校提名推荐,教育部批准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及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中重要事项的审议、决策、咨询与监督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学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推荐,委员由学院及职能部门提名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学委员会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事项时,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按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学校重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听取和审议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审议学校聘任、奖惩、分配办法及关涉教职工切身利益、决定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监督学校章程执行情况;受理教职工申诉;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按时换届。教职工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议题由其工作机构(工会)依据教育部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提出,党委常委会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需要审议和讨论的重大事项,由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行使教代会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是体现学生意志、维护学生权益、强化学校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按规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计划、报告;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及学生会主席;维护学生权益,监督民主办学,通过提案向学校反映学生意见及诉求。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及学生参政议政、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权利,认真落实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提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校务管理与服务保障需要,确定和调整职能部门及直属(附属)单位设置;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确定和调整院系设置。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确定和调整学术机构设置。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工作机构。行政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及院系设置,由校长提出设置或调整意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学术机构设置,由分管学术工作的校领导提出设置或调整意见,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党的建设的原则,在学校层面设立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在学院(含系、所、部,下同)和直属(附属)单位设立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并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及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的党政机构和学术组织,其职权目录及运行流程向社会公布;学校各议事决策机构形成的决定,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均应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公开。

第五章 学院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开展工作。学院按照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院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学院党委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院长为学院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工作,

全面负责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党政联席会主要对学院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行政事务进行决策;教授委员会主要对学院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决策;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议事决策机构形成的决定,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均应向全院教职工和学生公开。

第三十二条 学院工作以人才培养、学术发展为核心,以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为重点。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以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自身学术基础和办学条件为依据。研究生教育学科的设置和调整,需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本科生教育专业的设置和调整,需提请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章 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施岗位管理,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设置、聘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划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岗位分类,确定岗位等级。

第三十五条 学校岗位实行集中规划、分类核定、动态管理,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合理配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学校岗位结构、数量可视事业发展需要按聘期适度调整。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岗位数量由学校统一核定下达,实行分级聘任。学校及各单位设立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聘用权限进行聘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特聘岗位,主要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原则上不受各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期制。各类岗位基本聘期为3年,特聘岗位人员的聘期可根据工作需要协商确定。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阶段目标对岗位职责进行调整,按确定的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进行分类考核,建立以聘期考核为主、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标准,并建立与岗位分类管理相结合、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津贴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对有关特聘岗位人员,可根据聘任需要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学校鼓励开展多渠道筹资办学,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其它各类奖学、助学资金。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明确开支范围,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民主监督,确保财务公开、透明和高效,保证资金运行效率和安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主管部门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其它学校所有的合法权益。学校资产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为师生员工提供学习、工作、生活保障。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类管理、校院两级负责、使用管理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科学利用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倡勤俭办学,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学校大型、大宗资产购置实行公开招标制,其中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实行相关部门与专家教授联合评议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处置的核准及备案等事项,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对校属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资产经营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实行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履行股东会权利,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合法募集和引用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和审计制度。定向捐款按捐赠协议规定使用,非定向捐赠主要用于改善办学设施、奖励优秀师生、资助困难师生,支持学术研究、教育教学、教师发展等。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基金会可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增值。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和利用校名、校誉和自有知识产权。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凡受聘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均为学校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享有学术自由,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2.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3.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和投诉。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2.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4.合理使用学校资源,保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声誉及风纪。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自由,为

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各类进修、培训和交流制度,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维护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讲授新思想、传播新文化。同时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级和奖惩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岗位聘期任务或年度任务者,给予约束惩戒,对违反校纪校规及聘用合同者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学校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切实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正式录取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除享有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资源,依法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及文化体育活动;

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荣誉、奖励和在国内外参加学习交流的机会,平等申请相关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等;

3.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或依法诉讼;

4.对学校发展、教育教学、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治安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符合规定条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除履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资源与生活设施,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

2.加强个人修养,尊重人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爱生命,爱护自然,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参加学校教育计划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教育、危机干预、学业与就业指导等服务,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及公益活动,对课外活动进行适当引导和管理,鼓励学生参加教师科研推广活动和企业研发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亦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或授权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按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章 校友

第六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包括学校历届毕(肄、结)业生、学位获得者、工作过的教职工、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及其他取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七条 为了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的宗旨是联络感情、加强合作、增进友谊,弘扬母校精神、整合校友资源、促进共同发展,努力为国家建设做贡献。学校支持校友依法建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各类校友组织联系和服务校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十八条 学校鼓励校友对学校管理改革建言献策,欢迎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一章 与举办者及外部关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为国家公办大学,由教育部与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陕西省联合共建。教育部代表国家对学校行使举办者主管权。

第七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举办者对学校具有行政领导和管理权,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机构成员,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对学校进行检查、评估与考核。

第七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行政与政策支持,保证学校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各共建部委和陕西省依据与教育部的共建协议,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推动学校实现办学目标。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1.学校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及办学自主权,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与交流,自主经营、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和经费;

3.自主设置内部机构、任免机构负责人、确定岗位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制定和实施分配与奖励制度,按规定权限自主评审职工职务等级;

4.自主确定办学规模、招生方案,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组织教学活动,自主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自主确定学历、学位标准和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5.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1.接受举办者领导及对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指导,向举办者请示、报告工作,在举办者认可范围内行使办学自主权,接受举办者的监督、检查、评估与考核;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办学标准,充分利用举办者提供的条件,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确保教育质量达标;

3.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对学校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办学经费和其它收入用于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保护国有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4.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国家建设、社会进步和农业发展提供科技与人才支持,为国家社会文明传承与创新作贡献。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可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七十五条 学校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与国外(境外)高水平大学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学位互授、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倡导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建立紧密国际合作关系。

第七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学、科研、专业、学科、管理等核心办学指标进行自测自评,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举办者按照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的标准对学校进行管理与考核,也接受共建单位及社会机构对学校的监督与评估。

第十二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诚、朴、勇、毅”。取诚实有信、纯朴厚德、勇于进取、坚毅不屈之意,表现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敢为人先和顽强不息的精神。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图案由大圆环、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内圆环象形图案构成,金、白、绿三色套印。主要象征生命科学,体现农、林、水主题,表达产学研结合、传承农业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办学思想。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中央印有绿色启功体中文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歌》,黎琦、王军道作词,赵季平作曲。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910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教育部核准后实施。对本章程的修订和废止,亦须通过以上程序。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740ee22ff00bed5b9f31dd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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