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3-22 08:38: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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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91.02.021991.02.02治安管理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已被修订
正文:
----------------------------------------------------------------------------------------------------------------------------------------------------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0年9月27日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1年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措施第三章组织领导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责任,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整治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工作。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考核单位政绩、评选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公民,均适用本条例。第二章治理措施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八条家长或者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的教育,认真履行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纠纷,应当作疏导、缓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做好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
第十条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减少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一)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值宿制度,确保人员、责任、措施的落实。(二)严格执行现金、票证的管理、使用规定,谨防丢失、被窃、被骗。
(三)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严防事故发生。(四)重要部位要按有关规定安装技术防范装置。
第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控制交通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第十二条加强治安防范,形成防范网络。
(一)公安机关负责主要街道、重点公共场所的治安巡逻。
(二)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应组织人员,配合公安派出所负责看门护院、街坊巡逻,承担街道居民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做好防盗、防破坏、防火、防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十三条餐厅、舞厅、游乐场、放像馆、影剧院、商场、火车站、汽车站、民航飞机场等公共场所应有专兼职保卫人员,做好自防工作。
第十四条商业街、集贸市场、商业网点由公安、工商、税务、物价、防疫、城管等部门组成治安联防组织,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文化、工商、公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严禁出版、制作、复印、出售、传播反动、淫秽或者其他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废旧金属收购渠道、网点的管理,严禁非法收购活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693af0432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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