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23 20:15: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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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现实标准为准。

四、廉租房定义:

4.1.租赁住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

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4.2.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

金。

4.3.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

五、政府作用: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

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七、保障形式: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

八、监管方式: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九、相关条款释义:

9.1.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购房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停发租房补贴或由家庭按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9.2.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9.3.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

和不能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的家庭资产。

9.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9.5.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9.5.1.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9.5.2.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9.5.3.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9.5.4.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9.6.特殊家庭定义:

9.6.1.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9.6.2.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9.6.3.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9.6.4.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十、受助对象:

10.1.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

10.1.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我市每年规定的标准。

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2007115日)

注:人均580/

10.1.3.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北京城六区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从原规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

697元(不含697元)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含960元);各远郊区县政府调整后的廉租住

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10年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月收入731

申请实物配租的条件: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0.2.1.连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两年及以上的家庭;

符合我市低保条件的家庭: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1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京

民社救发〔2010592号)规定,201111日起,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430元上调为

480元。

10.2.2.家庭收入连续两年低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且成员中有55周岁(含)以上男性或50周岁(含)

以上女性;

10.2.3.家庭成员中有严重残疾人员;

10.2.4.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人员;

10.2.5.家庭住房为危房,且无其它住房;

10.2.6.家庭住房已拆迁,且无其它住房;

10.2.7.其他经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确需解决的住房困难家庭。

十一、政策资金:

11.1.1.廉租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11.1.2.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11.1.2.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11.1.2.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 O%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11.1.2.3.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11.1.2.4.市、区(县)政府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配建和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资金;

11.1.2.5.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11.1.2.6.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11.1.2.7.其他资金。

11.2.1.资金管理:

11.2.1.1.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11.2.1.2.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11.2.1.3.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11.2.1.4.城近郊八区住房租赁补贴、建设、收购、配建廉租实物住房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82比例负担,远郊区县建设、收购、配建廉租实物住房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73比例负担。

11.3.1.租金计算公式:

11.3.1.1.北京市城八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40,城八区廉租家庭月租房

补贴最低限额调整为550,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为1500,为使廉租家庭能够租到相应的住房,城八

区可根据本区市场租金水平提高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支付。

11.3.1.2.家庭实缴月租金=月租金标准×配租房屋建筑面积×1-补贴系数)+(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保收入线)×

负担系数×标准配租人口。

其中,月租金标准=月标准租金×1+调节系数)。承租家庭应缴月租金、实缴月租金应在租赁合同中明

确。承租家庭按应缴租金减去租房补贴后的差额支付实缴租金。

11.3.1.3.标准租金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等因素并参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确定;调节

系数按照廉租实物住房的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

11.3.1.4.城近郊八区廉租家庭租房补贴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低保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

家庭人口

其他低收入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

×配租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配租家庭人口。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

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

家庭人口。

上述公式计算每户计发的租房补贴数额不足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标准的,按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标准计;

高于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标准的,按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标准计。

远郊区(县)廉租家庭按各自区(县)的标准计算月租房补贴金额、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及最高补贴限

额。

十二、申请、入住、缴纳租金程序:

12.1.1.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

情况核定表》,一式三份。

12.1.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的相应栏

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12.1.3.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

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12.1.4.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2.1.4.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

12.1.4.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12.1.4.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12.1.4.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12.1.4.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12.1.4.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12.1.4.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2.1.5.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

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2.2.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

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

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12.2.2.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3.1.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

报市建委。

12.4.1.公示: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审和复审公示期限,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

住房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期限各为5天;廉租住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
12.5.1.备案:市建委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

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12.5.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在2 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

12.6.申请相关规定:

12.6.1.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

/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12.6.2.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迁移户口(不含从集体户口迁出)的,应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12.6.3.申请家庭按市场价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承租房屋产权证明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家庭借住他人住

房的,需提供房屋借用情况证明,由街道(乡镇)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方式对其住房进行核定。

12.6.4.鼓励承租家庭参与廉租实物住房保安、保洁等管理工作。积极帮助具备一定能力、条件的承租家庭成员实

现社区内、就近就业。可组织承租家庭建立楼长负责制度,在社区居委会指导下开展各项活动。

12.6.5.廉租住房或配建的廉租住房所在社区的社区服务站应当为承租家庭联系、代办或协助办理社会保障、劳动

就业、医疗保障和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事务,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产权单位开展廉租住房使用管理等

工作。

12.6.6.廉租实物住房实际入住前,申请家庭可在原房内暂时居住。对已办理公房承租关系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

续并已入住廉租住房,但仍不腾退原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6. 7.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

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全额配租廉租住房。

12.7.租金缴纳规定:

12.7. 1.租赁补贴:已确定为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在6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

住房租赁合同-租房补贴协议》,双方当事人将合同报廉租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

门备案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房屋出租人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单》,房屋

出租人持《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单》和身份证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月领取补

贴资金。

12.7. 2.实物配租: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

月租房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房补贴。

12.8.实物配租房摇号规定:

12.8.1.摇号形式: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12.8.2.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

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

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轮候资格。

12.8.3.未办理公房承租关系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申请家庭,不得参加廉租实物住房摇号。

12.9.摇号配租

12.9.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每年筹集房源数量决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

12.9.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配租住房面积(户型)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组别,并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

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排队,按照配租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参加摇号的家庭范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

门向中选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结果通知单》。

12.9.3.申请家庭根据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房源,按照摇号结果顺序选房,填写《北京市廉租住房实

物配租选房确认单》。

12.9.4.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两次放弃选房的,须进行重新申请。

12.9.5.同一家庭参加3次摇号均未能选中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配租。

12.10.发放通知

12.10.1.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选房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其中需要退出原住房的配租家庭,须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原住房退出手续。

12.10.2.申请家庭凭《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

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12.10.3.未按约定办理上述腾退或交款手续的,或逾期不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的,视为

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12.11.廉租家庭配租实物住房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分配考虑家庭代际、

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全额保障标准为:

12.12.入住须知:

12.12.1.房屋入住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产权单位与承租家庭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

赁合同》。

12.12.2.承租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承租家庭应

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产权单位续签租赁合

同。

12.12.3.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办理廉租住房一卡通。一卡通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由委托的银行在承租家庭入住前免费发放。

12.12.4.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一卡通按时交纳租金。产权单位可委托银行承担缴期通知及定期催缴工作。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缴纳租金并经两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可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十三、撤销规定:

13.1.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房补贴:

13.1.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13.1.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13.1.3.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13.1.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劝告不改正的;

13.1.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13.1.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13.1.7.连续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未交纳房租的;

13.1.8.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13.2.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向配租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终止配租通知

单》,并说明理由。

13.2.2.对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发租房补贴。

13.2.3.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6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结清相关费用。逾期

不退回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提高租金,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允许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

八、附 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5a45c2bdd36a32d73758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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