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自述

发布时间:2020-03-14 17:57: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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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下午好!我是X级法学X班的XX,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指导老师是XXX老师。在我的论文写作期间XXX给予了悉心的指导,这才使得我的论文能够如期顺利完成,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感谢,向不辞辛苦参加我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下面我将论文的选题背景、写作基本思路以及文章的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网络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尤其是网络的公开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和网络行业的混乱,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网络空间中的个人隐私权,已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比较,以及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做了一些叙述,并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对照国外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模式及实践,提出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具体来说,我的论文是由网络隐私权的概述、我国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之建议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通过对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比较,以及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做了一些叙述,为下文的深入论述打下了基础。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的法律保护体系,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行业标准也不完善。

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首先将欧盟模式与美国行业自律模式进行比较,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其次,建立和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再次加强行业自律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这样才能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人们的网络隐私权也会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不足。这篇论文的写作使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知识与经验缺乏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料,竭尽所能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论文写作,对许多还是一知半解,论文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改进.请各位评委老师多批评指正,让我在今后的学习中学到更多!谢谢!

1隐私的定义

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个人独特的生理特点、心理活动、日记、电话、信件以及在自己在住宅里从事的个人活动等)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相关法律知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1.个人数据、私人隐私和私人领域的区别

私人信息是指个别市场参考者所拥有的具有独占性质的市场知识,其中经验是市场参与者的最宝贵的个别知识。

一般认为,个别知识包括3类:关于个人自身特征的知识。如个人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等;个人行为的知识。如努力程度、工作热情等;个人对环境状态的理解和认识方面的知识。主要指个人对市场信息的掌握和认识程度;

私人活动领域主要集中在下面三个方面:①在个人通信方面。网上个人通讯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发送e-mail(电子邮件),但有时其在网络中传递的安全性很低。②个人计算机数据资料的安全。个人计算机数据资料从广义上说是指个人计算机内部或外接的所有以存储器形式记录的电子数据。从狭义上说是指计算机存储器中能够反映个人情况的信息。在某些时候,信息是无价的。③个人生活的安宁。相对于通信安全、个人数据资料安全而言,个人生活安宁因与物质利益联系最为密切,所以其包含的意义更为重要。

2.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领域有其自身特点

1)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目前的网站大都配有监视用户上网习惯的软件,甚至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就制作了用户的档案,记录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网上购物习惯。一些网站不但无视其保护隐私权的规定,非法搜集用户的个人资料,甚至还与第三方共享用户的敏感信息,以牟取暴利。但另一方面,大部分人为了获取网站的免费服务和商品,往往主动将个人信息泄漏给网站,这会导致许多无法预料的后果,而网站可以以受害人同意为抗辩理由阻断其获取个人信息的违法性。

(2)专门的网络窥探业务

网络业的兴起带来对信息的狂热追求,其中蕴含的巨大商机,培植了一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只需支付低廉的费用,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获取他人详细的个人资料。一些网络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或知情就在他人的硬盘上加入Cookies,一种跟踪文件,非法监测用户上网习惯,收集访客信息,以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

3)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有些软硬件厂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伏笔,对消费者的数据隐私进行收集。据报道,微软的Windows98系统在办公软件WordExcel文件上,生成包含用户计算机信息的唯一的确认号码,通过这个“后门程序”,导致用户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进入了微软数据库。Intel公司则在其奔腾Ⅲ处理器芯片上加 上可进行远程识别的序列码,使用户私人信息可能受到不适当的跟踪。设备供应商开发出的各种互联网跟踪工具业已获得普遍应用,使得人们在网上的各种活动处于 “网络侦探”的窥探之下,毫无隐私可言。

4)电子邮件、网络广告中的个人隐私问题

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公司为获取广告和经济效益,将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而后者则通过跟踪程序或发放电子邮件广告的形式来“关注”你。最近美国电子通讯联盟提出,未经人们事先同意,网上直接广告商不得向用户发送具有诱惑性质的邮件,并允许用户把自己从广告商的地址列表中删除,以免受网络广告的骚扰,维护自己的个人生活安宁权。另外互联网上利用技术措施监看他人的电子邮件更是很普遍的现象,这实际上与私自拆开他人的信件,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没什么两样。

5)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问题

例如,电信企业收集消费者的电话、手机号码,发送垃圾邮件或短信消息,或者将号码提供给第三人,网站通过跟踪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了关于其购物习惯、消费喜好、经济状况等信息,再经过专门的数据库进行加工整理,从中得到有商业价值的资料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网上购物泄漏隐私的隐忧使得许多潜在的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产生了抵触阻碍了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

6)黑客的攻击

黑客,他们通过非授权的登录,如让“特洛伊木马”程序打着后门程序的幌子进入你的电脑,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其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破坏他人通信内容的安全,如截获用户发送的邮件,浏览个人信息、个人数据资料的安全,侵入系统进行破坏行为致使系统瘫痪、数据丢失、个人生活的安宁、用户不得不费时费力进行检查维修,支出原本不必要的费用。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站自身安全管理,方面的松懈也纵容了黑客在互联网上肆意妄为,窃取冒用他人身份资料,给用户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7)雇主对雇员隐私权的侵犯

工作场所是一个介于私人住所与公共场所之间的空间,雇主的经济利益与雇员的人格利益,隐私权等,常常会产生冲突。雇员网上浏览冲浪、聊天、发送电子邮件等行为甚至邮件的内容都可能被雇主通过监视系统拦截获悉。

8)政府的侵权行为

甚至连一向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的美国政府也在侵犯他人隐私事件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食肉者”网上邮件窃读系统最近引起轩然大波。该系统可以被安装在网络服务商的设备上,从浩如烟海的电子邮件中找出发自或送至目标嫌疑犯的邮件,并将其内容复制到“食肉者”电脑的硬盘上。但人们无法确定该系统是否仅仅读取那些只与罪案调查有关的电子邮件而不侵犯网民的其他隐私,从而引起了用户甚至是服务商的极力反对。现在越来越多的美国法庭批判在对案件审理中对家用PC进行调查取证,如莱温斯基一案。而英国已经通过了一项授予警方和安全部门广泛的权力来截取、破译公司、组织、公民之间的电子邮件和其他信件的法律,这使得英国成为西方国家中唯一的其政府可以 要求使用因特网的任何人交出破译电子邮件和其他加密资料的密钥的国家。

3.其他法律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5.《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6)《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网站的免责条款

 (4) 由于与本网站链接的其它网站所造成之个人资料泄露及由此而导致的任何法律争议和后果,本网站均得免责。

  (5) 由于用户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帐户,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

  (6) 当政府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网站披露个人资料时,我们将根据执法单位之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个人资料。在此情况下之任何披露,本网站均得免责。

  (7) 凡以任何方式登陆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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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本网站若因线路及非本公司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

 5.两种模式的利与弊

国外关于网络空间隐私权保护的经验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美国式的行业自律模式减轻了对行业发展的限制,为网络空间的进一步拓展营造了比较宽松的环境,对网络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欧盟式的立法模式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网络空间环境下对个人数据和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有效遏制了侵害网络空间隐私权的行为。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上两种模式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行业自律模式缺乏有力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难以有效保护网络隐私权; 立法模式严格的规范又会增加网络运营成本,从长远看不利于网络经济的发展。

二、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的行为表现

按照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主体不同,一般可以把侵杈行为分为以下几种:

()个人行为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行为

在网络世界里。信息的传递速度大到惊人,并且网络技术具有开放

性,能为人们所掌握,一些人就是利用网络的这些功能来达到可恶的目

的。他们可能会利用计算机技术侵入破坏他人的计算机终端,并且窃取他

们计算机中的隐私内容或者通过获得软件的源代码来截获他人的信息、

监视并侵扰他人的行动,这就使得人们的隐私权在不知不觉中被侵害到。

()网络提供商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行为

网络提供商可以分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由于网

络服务提供商只是中介主体一般不会发生侵害网络隐私杈的行为,但在特

殊情况下,它还是完全有可能并且有条件侵权的。这有可能是直接侵权即自

己所为如利用自身的技术便利转移或关闭客户邮件,也有可能是间接侵杈

即明知他入侵权而放任,没有尽到对用户隐私权安全的保护义务。相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就是我们看得见的,如网站之类的。它

是直接为人们提供信息和传播他人所要公布信息的一个平台,这样方便快

捷的信息服务形成网络上的百科全书,但如果里面包含有他人隐私权的内

容就是侵权的行为,它也有可能在不注意审查内容合法性的情况下转载、链

+l队的隐私内容,成为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帮凶。

(三)商业公司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行为

网络的商业竞争随着商家的纷纷加人而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商家们为了赢得竞争也是想尽办法。甚至想出各种办法获得用户个人信息。这无疑给广大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带来了侵害。他们利用Cookies,一条极为短小的、网络程序人员经常使用的程序。当网络用户浏览带有Cookies的网站时,网站的程序就会默默地将Cookies储存在用户的硬盘中Cookies里面可能含有用户登录信息、账户、姓名、秘密等信息。

3.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提高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如:申请免费电子邮箱时尽量不使用真实姓名和填写相关的真实资料;通过电子邮件通信时,若信中的内容十分重要,应使用有加密功能的邮箱;谨慎对待网上购物,千万不要轻易提供个人资料,等等。当然,在这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对用户进行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自我保护模式综合体系,以此来提高用户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自我选择和自我防卫的能力。

特点

(1)侵权行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经济利益。

在网络环境下, 尤其在网络经济活动中, 隐私内容具有经济价值, 经营者侵权的动因一般都是从赢利目的出发。对于消费者而言, 隐私权受侵害的后果除了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以外, 主要的还是导致消费者财产上的损失或不得益,例如将用户的身份正号码、信用卡帐号等个人信息透露给第三人导致消费者的巨额损失。而日常生活中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一般处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 对权利人造成损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方面, 表现为主观精神痛苦, 一般不涉及经济权益。

(2) 侵权行为的技术成分含量高

那些网络道德败坏的黑客多是计算机高手, 他们利用自己高超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非法收集、存储、控制、传播、使用个人数据。例如, 在互联网中网络用户有时会收到来历不名的电子邮件, 而且有免费的礼物引诱用户打开扩展名为“.zip”、“.exe”、“.scr”的文件。然而, 一旦文件被打开, 网络用户的个人帐号、密码就会被自动传送到这个被称为“特洛伊木马”的电子邮件发送者那里。

(三)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全球性、不完善性以及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这些使得具备高技术的黑客侵权行为十分隐蔽, 网络用户往往在不知不觉中自己的隐私权已经受到了侵犯。据报道, 微软的Windows98 系统在办公软件Word Excel 文件上生成包含计算机信息的唯一确认号码, 通过这个“后门程序”, 导致用户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进入了微软数据库。

()侵权行为的取证和执法非常困难

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技术性是导致取证和执法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方

, 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导致的证据的易逝性这些使得执法者

很难及时掌握证据; 另一方面, 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技术性使得侵权者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真实的身份, 况且网络用户并不局限于同一领域、同一

国家, 即使发现侵权者的真实身份, 也难以对其直接管制。

()侵权行为的对象范围广, 覆盖面宽

涉及个人已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 如个人姓名、年龄、联系电话、

收入、健康状况、社会与政治背景、生活习惯与经历等, 即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一

切个人信息都属于信息时代网络活动中隐私权的内容,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

, 个人及其家族的基因图谱也应当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5a216730b4c2e3f56276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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