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9 02:01: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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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工院综〔20124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于2012114召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福建工程学院 20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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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为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我校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达到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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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3ce67280722192e4536f6e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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