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9-01-26 15:20: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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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处分的适用

第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以及策划、组织和煽动群体性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或其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刑法,被处以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

(一)肇事者、策划、唆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打架累计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敲诈占有公共或私人财物者(胁迫他人“请客”者,参照此条例处理):

(一)作案价值不满人民币2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人民币200元至500元之间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即使未窃得财物,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谎报案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数额不满人民币2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数额达人民币2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的,除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学生宿舍区内有下列情形者:

(一)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或晚归爬墙,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休息时间内,使用计算机、音像设备等,声音过大或肆意喧闹,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异性寝室留宿者或将异性留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调房,在学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强行换房者,责令其及时搬回原床位并给予记过处分;不按时搬回原床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如蜡烛等),焚烧物品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将宠物带入学生公寓或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影响他人生活,不听劝阻不及时改正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改变学生宿舍或家具用途、颜色、格式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对学生宿舍的电话机或有关线路私自进行改装、改造,外接其他设备,私自架设天线或将电话机挪作他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经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禁止学生夜不归宿。夜不归宿1个晚上,给予批评教育,夜不归宿2-5个晚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协助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学校配备外的家具、家电设备放置或安装在学生宿舍楼(室)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场所、赌具)者:

(一)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给予记过处分;赌资超过人民币100元且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行为不文明、举止不得体,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有调戏、侮辱异性等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教室等公共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条例等政策、规定的,按计生条例处罚外,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及其他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

(一)盗用他人IP地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隐匿、销毁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处分;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下列者:

(一)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51学时以上(含51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一)1-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3-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5-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8-14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超过两周,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处理:该课程成绩无效,取消下一个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4.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开卷考试时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的;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处理:该课程成绩无效,取消下一个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

1.闭卷考试时,在桌椅、身体、衣服或其他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或在抽屉内放有考试相关材料;

2.考试开始后,在桌椅、身体或其他物品上发现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手机等);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交卷时互相核对考题答案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7.考试过程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相关材料的;

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辱骂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9.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处理:该课程成绩无效,取消下一个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的;

3.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4.考试前,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试题答案的。

(四)组织作弊或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违纪、作弊的,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学期间,违反规定,擅自行医者:

(一)擅自行医,造成医疗事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职业道德败坏,利用职业方便猥亵或侮辱病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实习期间,利用职业方便收受病人及亲属钱、物者,给予警告处分;向病人及亲属勒索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有提供伪造证件或在实习中开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实习期间,违反所在医院规章制度旷工、误工、擅自离岗等予以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医疗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弄虚作假者:

(一)伪造、涂改学习成绩,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饭卡、电话卡等有价集成卡及有价证券,或明知是伪造集成卡及有价证券而买卖、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买卖证明、证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因成绩或其他不满等原因无理取闹寻衅闹事者;

(二)在校园内酗酒、哄闹、砸酒瓶等违反校规校纪者;

(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四)从事或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九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的;

(四)在本校已受过处分的,再次违纪时给予从重处分。

第三十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的;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三十一条 处分附加:

(一)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不得申请各类奖学金(含助学奖学金),不享受学费减免;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纪者,可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准其毕业,待留校察看期满后,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毕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处分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对学生的处分要及时、准确、慎重,材料要齐全。一般情况下,有关单位应在事发后1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处理意见,审批机关应在事发后3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先送达处理意见告知书,并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家长,则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视为学生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三)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二级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发文公布。

(四)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呈送学校分管领导签发,学校发文公布。

(五)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研究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发文公布。

(六)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取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二级学院或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七)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所在学院负责登报申明其学生证、借书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并将其档案寄往所在地的教育局,宿舍管理科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自发文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八)涉及多学院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协同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处理。

(九)处分决定原则上应及时在全校、二级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十)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如期到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办法依据《莆田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凡受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的个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莆田学院学生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经学生本人签名后由所在二级学院存档。无法送达的,应当在学生工作公开栏公告并拍摄照片由所在二级学院存档。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当做好记录(要有2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部门、申诉期限。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莆田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七条 成人脱产班、夜大学生、函授生、进修生违反校规校纪,参照本规定精神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正式学籍的试读生违反校规校纪者,参照上述有关条款处理。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四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延长试读期;

(四)取消试读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于201591日起施行。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莆田学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3c7727a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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