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户籍随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一起迁入转入学校学区的;
2、本市户籍,因学生父母在转入学校学区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而住址变迁的;
3、其它特殊情况需转学的学生。
二、转学的申请手续
1、本区学校间转学的学生,先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表(一式四份),经转出、转入学校验证转学条件并盖章后,接收学校在班容量许可的条件下办理转学手续。
2、跨市、区转学的学生,先在原就读学校领取转学联系表(一式四份),由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并盖章同意接收后,再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学籍登记表,并在转学联系表上盖章同意该学生转出;再由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盖章;最后,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并盖章。转出学校在未收到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意见时,不得擅自取消学生的学籍。
三、受理时间
转学手续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和开学后两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学期中间不办理转学手续。因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需经区教育局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四、所需的材料
xx转学须提供:
学生的户籍证明、监护人(一般为父母亲)的住房证、转学联系表、学籍卡等;初中学生转学须提供:
学生的户籍证明、监护人(一般为父母亲)的住房证、转学联系表、综合素质评价表等。
五、转学过程中的几条规定
1、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转学学生,转入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书面测试,不得擅自安排学生留级。
2、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学,学期中途不予转学。相邻就近学校不办理转学手续。
3、如果学校学位已满,即小学一、二年级每班人数超过50人,小学三、四、
五、六年级及初中每班人数超过55人,学校不接收转学生。但要将学校学位情况如实告知家长,建议并指导家长到其他学校申请插班或由教育局协调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入读。
4、转入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不得擅自接收无转学手续及相关材料的学生。有关学校必须接收区教育局统筹协调的转学生。
5、对于转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转入学校需查验该生一年以上暂住证、原籍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务工证明(规范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原
跨市、区中小学生转学流程图
先在原就读学校领取转学联系表(一式四份)↓由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并盖章同意接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学籍登记表,并在转学联系表上盖章同意该学生转出↓由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盖章↓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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