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23 12:03: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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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有序、科学、蓬勃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需求、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载体,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学生有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及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指导。校学生会成立社团工作委员会,在《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章程》(附件1)许可范围内,代表校团委、校学生会负责社团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权利:

(一) 依据社团章程的规定,自主开展社团活动;

(二) 独立进行社团内部事务的管理;

(三) 对社团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社团干部是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主要负责人享受校学生会部长或院学生会副主席待遇。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义务:

(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服从校党委的领导,接受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指导,由社团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

(三)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变更及终止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实行登记注册制。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的,均不视其为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九条 申请注册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8名以上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开展拟筹建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并获得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团委(总支)的认可;

(二)具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且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具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及相应的组织结构;

(四)原则上须聘请1名负责任的校内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由发起人向社团工作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成立社团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草案)。章程至少应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性质及类别(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志愿服务型、文体艺术型),组织机构设置、产生程序及职权范围,会员权利与义务,财务管理、活动组织、负责人产生及罢免等基本制度。

(三)指导教师简介,社团发起人简历及学院意见,社团筹备组成员简历及学院意见;

申请材料经批准后,须向社团工作委员会提交纸质、电子稿各1份存档。

第十一条 社团申请注册登记程序按《学生社团注册登记流程》(附件2)执行。

第十二条 社团申请经社团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后,由校团委、校学生会以公告的形式宣布成立。社团成立后,应尽快到社团工作委员会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附件3),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更改社团名称,或社团章程、管理制度发生重要修订的,应填写《学生社团变更登记表》(附件4),并提交社团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生效。

第十四条 社团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及本办法之规定的,或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联名向社团工作委员会提出解散申请的,予以注销,并由校团委、校学生会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社团因违反校纪校规及本办法之规定,受到社团工作委员会黄牌警告的,报校团委批准后,暂时终止其活动资格。经整顿改善后,经社团工作委员会批准可重新恢复活动。

第三章 社团成员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与社团活动、阅读社团文件、知晓社团具体情况的权利;

(三)对社团干部及各组成机构监督、批评、建议、检举的权利;

(四)享有获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的权利;

(五)退出社团的权利。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接受社团工作委员会及社团干部的领导,服从社团整体安排;

(二)积极参加社团工作委员会及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互帮互助,积极建言献策,推动社团发展。

第十八条 社团全体成员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人,如需增员的,须据实填写《学生社团增员申请表》(附件5)申报批准。社团成员经本人自愿申请,由社团通过招新(每学年初集中招新的按照《学生社团集中招新审批表》(附件6)执行)、考核后确认成员资格,并由社团到社团工作委员会统一办理《社团证》。

第十九条 社团应加强社团成员管理,及时、如实登记社团成员《社团证》。

第四章 社团干部

第二十条 社团干部是指社团主要负责人(社长或会长)、负责人(副社长或副会长)及下管一级各部(组)部长(组长)。社团干部的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8人。担任社团干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综合能力;未受到任何处分;无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团学组织撤职、罢免,或应对曾负责的社团被注销或黄牌警告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形

(二)为人正派,作风端正,乐于奉献,富有创新精神,责任心强,热爱社团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团干部的基本权利、处理:

(一)在社团章程许可范围内,行使管理社团的权利;

(二)对社团工作委员会进行监督、建议、批评、检举的权利;

(三)享有获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的权利;

(四)参与校内各学生组织干部选聘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社团干部的基本义务:

(一)接受社团工作委员会等上级组织的领导,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社团管理,推进社团发展;

(三)任期内不得擅自离职。

第二十三条 社团干部的产生及罢免按照《学生社团干部产生及罢免办法》(附件7)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团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社团工作委员会给予撤职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校内处分的;

(二)严重败坏社团干部形象的;

(三)不服从上级组织领导,屡教不改的;

(四)利用社团名义为个人谋私或私自动用社团款项的。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团须在社团宗旨范围内开展活动。连续三个月内至少开展一次社团活动,否则视为社团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 社团开展以下类型活动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一)活动参与对象超出本社团成员的;

(二)出校开展活动的;

(三)邀请或联合校外单位开展活动的。

报批程序如下:

(一)原则上至少提前一周向社团工作委员会外事部提交活动申请材料。属大型活动、需考虑安全保障的还需提供《举办大型活动审批表》(附件8)及《安全预案》(至少包括活动主管单位、负责人、意外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社团工作委员会报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社团成员会费,商家赞助,个人或单位捐赠,以及学校支持、奖励经费,经费使用情况应做到收支公开。根据活动实际需要,社团可以通过项目申报的形式,向校团委申请活动经费支持。活动获得赞助的,赞助方可以冠名、形象推介的方式获取赞助回报,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进行产品销售。需对赞助方进行海报、宣传单、条幅等广告宣传的,应控制广告版面幅度,并加盖“张贴许可”章,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悬挂、张贴、发布。

第六章 社团年检、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检制度。每学年末社团应主动提交年检材料,接受考核及评先评优。年检材料包括:

(一)本学年内活动开展情况;

(二)财务管理及社团经费收支情况。

社团年检通过后应如实填写《学生社团年检登记表》(附件9);经过考核未通过年检的,社团予以注销。

第二十九条 社团工作委员会对社团开展活动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社团及个人评先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校团委对指导教师指导社团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指导教师考核结果与社团考核结果相挂钩。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示范社团”、“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提名”,“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先进工作者”等奖项,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根据社团考核及评先评优结果,给予指导教师不超过50个教学工作量的认定。

第三十一条 社团及个人评先评优实行申报制度。评选工作按照《学生社团评先评优办法》(附件10)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

(一)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严重不符,经提出后屡不更正的;

(二)财务管理混乱的;

(三)未经批准,社团规模超出规定人数的;

(四)不配合上级组织工作,屡教不改的;

(五)其他应处理的情形。

严重违反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对社团给予注销处理。被给予黄牌警告的社团取消学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团委、校学生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本规定相冲突之规定、条文作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36d4c93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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