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30 11:17: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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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工程,必须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将单位工程中的每户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含电梯间、楼梯间)及地下车库划分为若干个质量验收单元,对每个验收单元分别进行专门质量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每一个具备质量验收条件的验收单元均可单独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所有验收单元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分户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

    第五条  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十类,具体检查项目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栏杆、护栏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偏差

    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七、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以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分户验收程序内容为基础,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定验收表格。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明确各方职责。

    (二)施工单位确定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验收项目、内容、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工具。

    (三)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方案和内容,配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及时做出验收结论。

    (四)分包单位和已选定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

    (五)分户验收组成员,在每户验收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验收结束后验收组成员应签字确认。

    (六)分户验收项目应全数检查验收。观感检查的项目应通过目测观察进行检查。实测实量的检查内容应通过专业检查工具,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符合要求后及时填写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实测实量质量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严重的应协商验收。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

    第九条  分户验收检查、填写记录表应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发现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监理单位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第十条  合格判定标准:依据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检验合格判定标准执行。当合格点率达80%及其以上,不合格点不超出允许偏差的1.5倍(净高、净距除外),且观感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应整改复验并重新填写验收检查表。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施工单位应对分户验收合格的验收单元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应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于业主。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应进行如下监督检查: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二)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随机抽查实体,如发现抽查结果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不符,应立即停止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三)对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明确提出有关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专项监督意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34b6fe8d5bbfd0a795673b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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