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治安责任书

发布时间:2019-04-27 23:49: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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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治安责任书

篇一:社区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天峡社区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切实将“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及“四类管理法”落在实处,结合天峡社区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1.房屋出租人作为出租房屋治安第一责任人,必须承租人员签订一制式的

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无有效结婚证和生育证

明的流动人口及没有监护人陪护的未成年人。

3.房屋出租人必须对承租人基本情况于入当日进行登记,并到所在社区对

出租房屋、承租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督促承租人办理暂住证,协助社区采承租人信息资料。

4.承租人搬离时,出租人必须及时向社区报告承租人终止房屋租赁情况并

到社区办理注销手续。

5.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义务教

育法》,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必须及时向社区、派出所举报,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

6.房屋出租人必须督促、监督承租人家庭中的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

育。

7.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必须书面报告所在社区,委托

代理人必须履行与出租人等同的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义务。

8.房屋出租人应接受所在社区和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及时做好房屋

安全、治安防范、计划生育协查等工作。

9.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

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10.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以下的罚款。

11.出租人要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确保完好率达到100%,无堵塞和占用消防通道现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流畅,对存在的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12.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转租或明知提供的居住房

屋不符合标注出租、转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的罚款,处以3000以下的罚款。

13.房屋出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将房屋

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2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3出租人未按规定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4由于出租房不符合消防和治安要求,造成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的。

房屋出租人天峡社区

年月日年月日

(盖章)

联系电话:天峡社区24小时值班电话:

天峡社区警务室电话:

篇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摘要)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

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

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正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

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

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

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

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

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责任

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出租房屋人治安责任保证书

我(我单位)出租XX市区路(街、巷)号

号房屋间,月租金元,我与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

关系。现依照公安部>XX市公安局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一、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在出租

后三日内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

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立即报

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

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后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若有违反以上保证的行为愿接受公安机关依照管理规定>>给予的处罚。

此致

XX市(县)公安局派出所

保证人(保证单位)

保证人单位责任人:

年月日

篇三:出租屋管理治安责任书

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按照《安徽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租赁手续;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在承租人入住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安徽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三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留宿他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报告;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检举、劝止。

出租人、承租人自愿承担以上治安责任。若有违反,接受处罚。

出租人:

(:租房治安责任书)承租人:

出租屋地址:

服务处所:

出租屋所在地村委会(盖章):

经办人员:

年月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25deca0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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