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XX市纪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组工作手册(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22 10:08: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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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XX市纪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组

工 作 手 册

20175



有关说明

一、本手册根据市委有关加强派驻机构建设意见精神、市纪委派驻机构全覆盖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法规制度对派驻纪检组的相关要求等,结合本纪检组工作实际制定。

二、本手册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市委、市纪委相关规定;手册中涉及的内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手册中所述“驻在部门”是指市委组织部,“派驻监督单位”,是指本纪检组综合监督的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党校、市“两新”组织党工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单位。



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

一、对党忠诚、信念坚定,坚决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牢记宗旨、执纪为民,坚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三、刚正不阿、秉公执纪,坚决与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四、勤学敏行、开拓创新,自觉争当反腐倡廉建设排头兵;

五、品行端正、情趣健康,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社会风气;

六、不搞特权、不谋私利,自觉做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



第一部分 职责权限清单及分工

主要职责

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组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督促监督执纪问责,在市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监督重点对象是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管干部和科级干部,着力加强对派驻监督单位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派驻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三、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派驻监督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科级)和科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科级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受理对派驻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派驻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五、对派驻监督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六、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纪检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派驻监督单位配合市委巡察组开展对本单位的巡察工作。



监督权限

根据有关规定,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组的主要监督权限是:

1、驻部纪检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驻部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派驻监督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驻部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派驻监督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驻部纪检组应当就派驻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驻部纪检组负责人可以约谈派驻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驻部纪检组调查派驻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派驻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市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再予以通报。

7、驻部纪检组可以针对派驻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派驻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驻部纪检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职责清单

驻部纪检组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真正体现党章对纪委的定位,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坚决维护中央权威。所列职责清单如下:

一、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对本机关全面从严治党负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制度、监督等日常工作由派驻监督单位负责。驻部纪检组进行督促指导。

1.督促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制订、完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见。

2.督促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3.督促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4.督促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廉洁自律,严格履行“一岗双责”。

5.督促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健全机关纪委(或内设纪检机构),支持驻部纪检组履行工作职责,为纪检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6.指导派驻监督单位纪委(或内设纪检机构)和直属单位纪检工作。

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驻部纪检组受市纪委直接领导,与派驻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重点对象是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科级以上干部纪检组可以通过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调研等方式了解情况,涉及重要事项的,一般应事先与派驻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当事先报经市纪委批准。

7.检查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方面问题,对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

8.检查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问题,对执行班子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9.检查派驻监督单位选人用人方面问题,对执行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情况进行监督,就派驻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10.检查派驻监督单位作风建设方面问题,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监督。

11.检查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方面问题,对严于用权情况进行监督。

12.驻部纪检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问题等事项的其他会议。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议程应事先送驻部纪检组。

13.驻部纪检组负责人可与派驻监督单位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

14.驻部纪检组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约谈派驻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初核、调查违犯党纪问题

驻部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派驻监督单位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可以找派驻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谈话了解情况,要求其对相关问题作说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派驻监督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15.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16.根据市纪委安排,参与调查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17.初步核实反映派驻监督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的问题线索,负责调查上述人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科级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18.组织协调派驻监督单位及直属单位纪委(或内设纪检机构)开展执纪审查工作。

19.调查派驻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派驻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市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再予以通报。

20.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21.协调指导派驻监督单位机关纪委(或内设纪检机构)做好向相关部门报送涉案人员处理建议的相关工作。

四、受理控告申诉

驻部纪检组应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信箱、邮箱等,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并按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22.收到反映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反党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及时报送市纪委,并根据市纪委的要求向派驻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

23.对反映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种方式处理。

24.受理派驻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交由批准处分的党委(党组织)或纪委(内设纪检机构)承办。

五、提出问责建议

驻部纪检组发现派驻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应根据情况向市纪委、派驻监督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向派驻监督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的同时抄报市纪委。对纪检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派驻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25.对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或市管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向市纪委提出问责建议。

26.对派驻监督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向派驻监督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27.对派驻监督单位纪委(或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向派驻监督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28.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连续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等情况的,开展“一案双查”,在查处违纪违法人员的同时,查清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

六、负责纪检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驻部纪检组应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日常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健全工作制度,加强请示报告。

29.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组织政治和业务学习,实行严格规范管理。

30.对纪检组干部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科学考核,纪检组组长按照要求向市纪委述责述廉述德。

31.驻部纪检组干部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市纪委报告,根据要求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32.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市纪委报告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报送查处案件、信访线索处置等情况。

七、做好巡察配合工作

驻部纪检组应配合巡察工作,积极协助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开展检查,形成监督合力。

33.协助市委巡察组做好对派驻监督单位的巡察工作,按要求提供开展监督工作等有关情况。

34.督促派驻监督单位落实好巡察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35.优先核查巡察组交办的信访件,并按要求及时回复。

36.协助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组织开展对派驻监督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检查,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八、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职责及分工

1、组长职责

1.主持纪检组全面工作,抓好纪检组内部建设。

2.组织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纪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统筹谋划本组年度纪检工作。

3.牵头督促检查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派驻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4.牵头负责派驻监督单位的信访核查、纪律审查、责任追究、申诉控告等工作。

5.负责向市纪委监察局领导请示和报告工作;负责与派驻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6.组织指导驻部纪检组成员完成市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承担纪检组日常工作。

2.围绕“督促、监督、执纪、问责”四项工作职责,重点做好落实上级部署、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监督检查、信访及案件办理等工作的方案拟订、工作安排和跟进落实。

3.负责组员的具体工作安排。

4.负责与市纪委机关各室(部)的日常工作沟通和联系;负责与派驻监督单位对口科室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5.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与组长为AB制。

三、组员职责

1.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2.围绕“督促、监督、执纪、问责”四项工作职责,做好各项工作的跟进和落实。具体负责公文办理、文稿(信息)起草、会议(谈话)记录、工作台账、统计报表、机要档案保密、印章及办案设备管理、信访受理及案件承办等工作。

3. 协助组领导做好与市纪委机关及与各派驻监督单位的工作联系。

4. 完成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与副组长互为AB制。

第二部分 内部管理制度

会议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提高纪检组组务会议议事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相关领导的重要指示,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总结纪检组每月或年度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决定下一月度或年度工作安排。

3.审定纪检组的重要文件、规定(制度)、工作部署、大宗经费的开支处理等。

4.研究决定对上级交办和反映派驻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初核报告》、处理意见及建议。

5.研究对上级交办和派驻监督单位违纪案件的立案、《调查报告》、《审理报告》。

6.根据上级要求,研究纪检组工作人员考核、交流、挂职锻炼或后备干部选拔任用培养的建议。

7.研究讨论其他需要组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会议程序

1.每月至少召开1次月度例会,总结当月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决定下一月度工作,原则上在月末召开。组务会议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部署本周工作,通报上周重要工作情况。如遇重要工作可随时召开组务会议。

2.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副组长、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组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

3.会前由副组长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准备会议议程及会议有关材料,报组长审定。

4.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并督办决定事项,视情况整理会议纪要,报组长审定。

5.组务会议形成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严格保密纪律,严禁泄露会议秘密。



学习制度

一、学习主要内容

1.政治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以及市委、市纪委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等。

2.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理论;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等。

3.派驻监督单位业务知识和相关工作流程等。

二、学习主要方式

采取个人自学、参加培训和集中学习等,主要包括:

4.个人自学。平时以自学为主,积极参加XX市干部教育培训网学习,每年取得学分应当高于考核要求。

5.参加上级纪检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参加派驻监督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包括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讲座以及其他主题学习活动等。

6.组内学习交流。定期召开学习交流会,每次确定一个主题。学习采取专题学习、案例解读、讨论发言等多种形式,注重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成效。

三、学习要求

全体组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做好学习笔记,自觉撰写个人学习体会。

办文制度

一、总则

1.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文件随到随办、急件急办、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2.公文处理的过程主要包括收文、分办、办理、呈送、审批、发文、督办、归档、销毁等环节。

2、收文

3.接收来文时,应认真核对来文单位、件数、密级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做好接受登记。

4.文电、信函,属组领导的,送领导签收、拆封;属纪检组的,由负责公文办理的人员签收、拆封;属个人的,交收件人签收、拆封。

5.文件拆封后按公文办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密件应登记到独立的收文登记本。

三、分办

具体按以下原则分办:

6.办件,即符合公文行文规则需要纪检组办理的公文,编号登记后,呈批办理。

7.阅件,即有关单位报送或抄送,不需纪检组办理的公文,分送个人阅。

8.对需要纪检组办理,而直接报送组领导个人的文件,除组领导专门交办的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外,应按程序呈批。如来文先作批示的,应按程序送办。

四、办理

9.公文呈批,应填写《文件呈批表》;有关附件应按顺序随表附上。

10.公文在办理过程中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11.特急件应做到即收即办,对有时间限制的急件应优先办理,领导交办的公文处理事项作为急件办理,一般文件的处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难以按时办结的应向有关领导报告。

12.凡上级机关来文要求回复的,应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专人跟踪以纪检组名义回复。

五、呈送

13.公文原则上按组领导的排序和分工呈送。呈送组长审批的公文,必须先经副组长审核。

14.如有时限性的公文,除在文件上注明,还应口头告知组领导。

六、审批

15.未经正常程序直接呈送组长的公文和不规范的公文,领导一般不作批示,退回经办人按程序报送或作修改。

七、发文

16.起草公文应当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做到文种精确、格式规范、文字精炼、用词恰当。

17.文稿必须使用统一的公文稿纸,拟稿、修改、签发应符合文稿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18.文稿印制前必须校对。校对要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告原审批领导同意。

19.以纪检组名义的发文,组长审批定稿后,由负责公文办理的人员核准公文的版头、文种、文号、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名称、附件标注、行文机关名称、落款日期、抄送范围、公文印刷版记(包括制文单位名称、印刷日期和印刷份数)等。

八、归档

20.凡是以纪检组名义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函件、会议纪要、简报等,均属归档范围。

21.每年第一季度要对上年度文件进行归档。

九、销毁

22.秘密级以上文件的销毁应按有关保密规定,登记后集中由保密部门处理。其他文件的销毁,应进行登记并报本组领导批准。

10、附则

23.公文在运转过程中,尤其是翻印、传递、保存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纪检组印章由专人保管。

2.印章必须存放在保密柜内,用后即放回原处并上锁,印章管理人员对其安全负总责。

3.未经组长同意,不得将印章交给其他人保管。

4.管理印章的人员变动工作,应严格办理印章移交手续,用印登记本应一并移交。

二、印章的使用

5.使用纪检组印章,须报组长同意。

6.凡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报批手续,一般应由印章保管员亲自加盖。

7.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查阅用印文函的内容和份数;文函用印的份数,以批准打印的份数为准;对不符合审批程序的文函和超出领导审定发文份数的部分不予用印。

8.用印前,印章保管员必须先对文函进行检查(包括:签批领导、文函格式、份数等),如发现有错漏要及时指出纠正,如有异议,必须立即请示领导;对已盖好印章因故不能发出的公文,有关人员应进行销毁。

9.用印登记本需与印章一并保管,存放在保密柜。

三、管理的责任

10.管理印章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及本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因责任心不强而损坏或错用印章的,要追究责任。



保密制度

为加强纪检组保密工作,保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纪检工作的保密范围是泄露后会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案件卷宗及其他数据、信息等。

2、纪检组全体人员应当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坚决执行保密法规,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3、严格遵循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秘密事项,不与家属、子女、亲友等谈论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4、不要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得用普通电话谈论涉密事项;严禁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存储、制作、传递和使用涉密文件、信息、数据以及内部资料;涉密文件、资料的传递应通过机要通信部门登记传递,涉密信息的传输须在有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上传输。

5、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出国、出差等外出携带的文件、资料不得涉及秘密,确需携带秘密文件、资料,须经领导批准,并严加保管。

6、严格对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保管、复制、查阅、移交、发送、销毁等管理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内网和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工作。

7、发现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被窃,须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追查,设法挽回损失。重大泄密事件应及时向市纪委或市保密主管部门报告。



请(休)假制度

一、审批程序和权限

1.组长请(休)假,报市纪委审批,并报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备案。

2.副组长请(休)假,报组长审批同意后,并报驻在部门和市纪委组织部备案。

3.其他人员请(休)假,由副组长同意后报组长审批,并报派驻监督单位和市纪委组织部备案。

二、相关要求和说明

4.请(休)假按照市纪委、驻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休假一般须提前3天填写《休假呈批表》,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必须口头请示领导,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并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6.个人有事要先休干部假(含年假、探亲假、婚假等),干部假休完后还需请事假的,应填写《请假呈批表》,按审批程序和权限予以审批;情况特别紧急的,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7.请(休)假期间离开XX市的(包括因私出国境的),需在申请时一并说明。

8.申请病假的,须提供医院的《病休建议书》及病历;未取得《病休建议书》及病历的,按事假申请。

9.休完假后回到单位要及时销假。

信息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组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纪检组信息工作重点:

1.根据市纪委的工作部署,提出纪检业务信息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2.结合纪检工作的重点和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组织专题调研,挖掘深层次信息。

3.指导和协调派驻监督单位纪检业务信息工作。

二、积极支持和参与信息工作,发现有价值的情况,应及时整理成信息,向市纪委报送。

三、纪检组工作人员编写的信息,先交副组长签阅后,再送组长审定。

四、信息采编的要求:

4.具有时效性。重要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迅速收集反映,不迟报、不漏报,并注意跟踪反馈。

5.具有准确性。信息内容要客观真实,来源可靠,重要情况要派人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6.具有全面性。数证详实,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

7.具有创新性。注意反映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措施、新经验,坚持以质取胜。

8.具有实效性。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

五、信息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凡涉及未公开的案例、重大事件、敏感问题等信息,必须在刊头左上角标明密级,控制发放范围;各类加密信息要妥善保管,未经组领导批准,不准擅自外传、复印、摘抄、转载和公开引用。



第三部分 对外工作制度

参加(列席)会议制度

为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纪检组相关同志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制度。

一、参加(列席)会议的情形

1.派驻监督单位召开的党组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问 题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监督单位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会议;

3.派驻监督单位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研究会议;

4.派驻监督单位召开的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述德会议;

5.纪检组认为有必要参加(列席)的其它会议。

二、 有关要求

1.驻部纪检组组长作为市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市委组织部相关会议。

2.召开党组会议或研究“三重一大”问题等事项的其他会议时,派驻监督单位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会议相关材料送纪检组,纪检组将根据工作安排及会议议题酌情派员参会。

3.纪检组至少每半年会同派驻监督单位党组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派驻监督单位应在会后五日内,将会议纪要报送纪检组备案。

约谈制度

一、约谈原则

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预防为先、教育为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保密。

二、约谈种类、对象和形式

1.廉政谈话。对象是新任职干部、科级及以下领导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等。形式是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

2. 提醒谈话。经反映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形式是个别谈话。

3.信访谈话。对象是被举报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形式是个别谈话。

4.函询谈话。对象是被举报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形式是发函请作说明、个别谈话。

5.诫勉谈话。对象是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形式是个别谈话。

6.调查谈话。对象是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形式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人员与其个别谈话。

三、约谈的内容

1.廉政谈话。遵守党的六大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本人履行“一岗双责”和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情况等。

2.提醒谈话。对党员干部思想上的困惑和不良倾向、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苗头、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轻微问题进行谈话。

3.信访谈话。就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当面向组织谈清楚,并根据情况对当事人进行适当教育。

4.函询谈话。主要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理方法之一。

5.诫勉谈话。 就谈话对象存在的轻微违纪问题,通过谈话进行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的问题,促使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

6.调查谈话。根据党内法规规定,要求涉嫌违纪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

四、相关要求

1.廉政谈话的重点对象是派驻监督单位内设机构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纪检组负责人分期分批,重点对派驻监督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原则上每月安排到2至3个派驻监督单位开展驻点谈话。

2.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由组长批准后实施;信访谈话、函询谈话、诫勉谈话、调查谈话经市纪委同意后实施。

3.谈话应有2名以上组员参加。谈话的过程及内容应做好书面记录。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制度

为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精神,实行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制度。

一、需要回复的情形

1.派驻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拟列入提拔任用考察人选时。

2.派驻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拟列入后备干部考察人选时。

二、有关要求

1.列入考察人选前,在派驻监督单位纪委(或内设纪检机构)对该人选党风廉政情况作出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纪检组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经分析研判,对该人选提出党风廉政书面回复意见。

2. 纪检组拟出党风廉政意见初稿后,经副组长审核,报组长同意后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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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XX市纪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组工作手册(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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