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3-08-29 16:42: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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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会员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教工字〔1985〕第4号)、《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工会京教工〔2002〕10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各院系、行政机关、后勤、企业和附属学校等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各院系、校部机关、后勤教辅、企业和附属学校等单位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统称二级教代会、工代会(简称二级“两代会”,下同)。 二级“两代会”是学院(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两代会”是中国人民大学教代会、校工会的下属组织。两代会代表除参加学校教代会、工代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本单位的党委(总支)领导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二级“两代会”在本单位党委(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校部机关和后勤集团各分会在机关党委和后勤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建立二级“两代会”制度。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与工代会可结合召开,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学院(单位)党委(总支)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六条 参照《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和《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的规定议程开好“两代会”,并完成以下议程: 一、听取、评议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院系、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经费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评议本单位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业绩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分配方案 等有关教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集体福利基金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选举产生分工会委员会、二级教代会常设工作小组等专门机构的成员。 第七条 二级“两代会”要监督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和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八条 二级“两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行政系统行使职权,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其能够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行政负责人要尊重和支持“两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和职能,向“两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两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九条 校工会要对分工会、二级教代会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分工会、二级教代会要按照“教职工之家”建设标准进行自评检查,并定期将评议、检查结果报校工会。 二级“两代会”和分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十条 二级“两代会”要向学校教代会、工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二级“两代会”首次召开或换届时,须在本单位党委(总支)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委(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和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部门工会主席(或工会小组长)和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提出“两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由分工会和教代会常设小组向党委(总支)提出召开“两代会”的报告,经党委(总支)审核同意后,报校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 二级“两代会”的代表以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二级“两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一身二任,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会员代表。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人民大学在职在编教职工可当选为本单位二级“两代会”代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或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 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学院(单位)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六)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十六条 二级“两代会”的代表名额,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会员人数比例确定。会员少于50人者,可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十七条 正式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投票选举时,各部门工会、工会小组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80%。获得本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方可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十八条 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具有相当的素质,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单位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代表的组成原则如下: (一)教师、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代表相结合的原则。学院(系)的教学和科研人员的代表应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80%以上。条件具备的后勤、校属企业的工人代表应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20%以上。 (二)各类职称、职务代表相结合的原则。每一类职称的教职工应有适当比例的代表。学院(系)高级职称的教职工代表不少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40%,其他单位的比例由各单位视本单位实际情况自定。 (三)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老中青代表应各占适当的比例。老教职工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四)男女代表比例适当的原则。代表中要有不低于30%的女教职工代表。 (五)学校 “两代会”代表可以同时兼任二级“两代会”代表。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选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有关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二级“两代会”代表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活动。代表离职、调离本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二十一条 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等行为,经原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教职工集体讨 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由代表团(组)向分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二条 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小组)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对“两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二级“两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参照《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和《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2009-2010学年校办字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设工作小组(或二级教代会主席团),工作小组(或二级教代会主席团)设组长(主席)1人,副组长(副主席)1-2人,成员若干人。组长(主席)、副组长(副主席)和成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分工会均设委员会,设委员3-7名,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可增至9名,委员职务可以兼任。 第二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由代表大会民主提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工会亦可不设副主席),由新产生的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单位)应为工会、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其它物质条件,以利于其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教代会主席团、第十五次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自2010年5月26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教代会主席团、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19292dcc8d376eeaeaa31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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