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

发布时间:2019-03-06 12:59: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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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水基〔200867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8.12.22

【实施日期】2008.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水基〔200867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 》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 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七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

(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

(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特派员助理和若干名专家协助其工作。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快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稽察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由江苏省水利厅聘任。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稽察工作。

第十条 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在稽察特派员领导下开展稽察工作。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熟悉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工作;或熟悉项目计划管理和资金使用及财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10e5adc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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