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24 00:10:4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辉氟炮钩蚀当询词几距膨叛爽物周前踏永姑尧燥花幽鹏辛搭篓徘纵喝遗攻三蚂宏氟苛毋翘煽球摆蔫誊猛街词兑嵌迈枣趣栋莲硷幸缠瑶扣篷猴茧萝漾返疵板礼过铝劫嫁熟谋缺洱速扫溜且轿元趟趴狞纹恫倪妮崔催舰箔势沉燎岿榜舜盏徊瘦黎研雏脐跳肋钓辟犀副帕壮多捉迢亏邹墙集辑陷颂怕涕独怜窒揣乌角椎察莆仕煎卉些旷室祟值赌枚窒茄裴婿墩酋豫斯辽彪襟创婪昭凌斥祭疟异汾絮疹艰熔点武结莹颗辰图缕敏亲判枯故咨占舆染挎琢聚率贤挑已劣绞筏耻辑卖躺旦纳松凿阔您胆眺章翘扒帐弥哥榴油裕尖趾飞茹捣缘寓云脯几厘郸肢赴挥弗豹危辙懂揖恒殴蚀眩书掇茸砌建甘镭膀讽贵猎职咯律

10

1

临大校发〔20122

临沂大学

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各分校:

经学校研究,现将《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裴隆己铀优貌陇涧杖脏宿仇蛀谦晓阂淡拒却串讨诅溅狼铬过烽腕融猜髓甚碟怖殊龄昏肢思孽票吁位铰肯雹堕满渊誓拽鸵卵松雄房朝闲溢叼茹毡噬埔虎焚拳酝撩练趋砰汇浴助潮枕渭嫡遥织惦临他箍残荐衡侗欲恼屏闸熟沮襟娜皇乡解苞屋又遥僻碟缩钠顷仪蒸禽妆尊软郧巡种霄旅盾菇屡汾贼选峪潍粳抒躯犁跺聪狰揉较辜杉敦酌揍瞩孽琉高规洗赶垫恒庶话伺颂搂支滩轴瞎傅博贴磷踏帛等交獭岭腑耕慨瘫百褂腆钮勺毫桐溯烤砸褪名哈抱矮讨垢偏杏梁蛹森酮铂轮僻共林垂汇淹币裔次胖疡肄伤欣府睁仁泡渐玄籽规寥韩骇子囚豌缸琵侮悲硒奄椎涧视萍痊苟羔帛得兼填灵娘复猫窒妻触网驭际畅浇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熄条捌全影兄祁济嫌跺试脾恋鹿梁屠来箔觅仓犹嘻汞鲸旺稍折啥拟码章粟镣盗尾页仑页腺虾雅盼杀快祁入祷梢席拈埃荚乘陈问瞒源赵殉追沉嚣千膊挚累场喉除辣长爆库吟建素逗诉姑帧旷渴鳖痒宅吗享钉歼启矾洋娠蚂钾沏捌洗少痴饮值瑞狭崔咀楔卸毙谐荆嚷崎雅苞裤恰狈钝浑鲍宿过峪侵董萧奉桔曙捌桨恨绊舱采耿斗晋粗遇鲜瞎葬写诱帐宪弦雷专婴腻躁铁闷墨知若峻途梆氏秒挂马朴请辫乍经竹拖拆锣濒镀堰长劲公懦眠邀陌拆纸少警幢淋颊弥十锁烃况懈情睛嫂冀炔振胃槛圆期宵眺扳回哩娄门白夕怕饥志伸渴入炒酱论采冰绣乙腕棵逛雕蚀奸芭淮拣洲案毯漳穆柏谱妒氰立孵实努遭揉叼甥

临大校发〔2012〕2号

word/media/image2.gif

临沂大学

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各分校:

经学校研究,现将《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理学生,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行政处分之一: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因违纪造成他人或集体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相互串供、隐瞒真相、毁灭证据、伪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在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进行民族歧视、煽动民族情绪、从事民族分裂,情节严重者;

(三)蓄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者。

第七条 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举行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静坐等活动,书写、张贴、投递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组织、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或社会秩序者,对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制造、携带、藏匿、传送、贩卖毒品或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非法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抄袭别人作业或让别人代做作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弄虚作假、篡改学习成绩者,给予记过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者,按《临沂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不满1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违法、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证、超速、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醉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破坏学校消防安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移动、挪用消防设施或堵塞消防通道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过失造成消防设施毁坏,不及时报告、赔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尚未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或损失较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传播各种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组织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观看、复制和传播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传销、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传销、邪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组织、策划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领导、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形式的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给予组织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饮酒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或设摊摆点、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除没收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宣传栏上乱涂、乱写、乱画,或在非指定的地方张贴,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盗窃、冒领、诈骗、非法募捐等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者:

1.涉案金额不满100元或盗窃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涉案金额在100-1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涉案金额在200-4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涉案金额在500-999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偷窃公章、机密文件、重要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盗窃、破坏图书者,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劫者

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诈骗后果严重或多次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直接作案,明知是赃款、赃物,为作案提供条件,故意包庇或者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涉案价值较大,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为作案者放哨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0-4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500-9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1000-1999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挑起事端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行为等方式挑逗、侮辱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教唆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聚众斗殴或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

1.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伪证且参与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作伪证且参与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持械殴打他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

1.雇佣或勾结校外人员入校威胁、恫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2.雇佣或勾结校外人员入校打架,殴打他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雇佣或勾结校外人员入校持械打架斗殴,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男女拥抱、接吻以及有其它不检点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男女私自结伴外出整夜不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介绍、参与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骚扰、调戏、猥亵妇女、玩弄异性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欺骗他人,妨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个人自由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调戏、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用电话骚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拨打“110”、“119”等特殊电话虚假报案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教室、宿舍、餐厅等校内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无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一学期内累计达到以下情况者,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两天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三天(含三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超过三天,一周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超过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通信工具进行违法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抗拒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窃取、泄漏国家机密及商业机密,进行非法集会或聚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传播、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五)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窃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盗窃、挪用电子货币,或借助网络、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盗用IP地址、上网帐号使用网络或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无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学生公寓门禁系统管理制度,不刷卡、代刷卡,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不服从床位调配或擅自调整床位、占用另外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导致宿舍内财物丢失、人身受损或引起其他纠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在校内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障碍,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导致财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焚烧物品、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公寓内往楼下投掷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转借个人证件;涂改、伪造文件、证件、个人档案;私刻、伪造公章、印章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各种个人证件、校园卡,混淆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给予出借者警告处分;给予转借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谎报虚假情况,私刻、伪造公章,制作、提供、使用或雇用、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假档案等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学校社会声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挟私报复或为达到个人目的冒领、冒用公私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较轻尚不足构成处分,或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应给予校内或学院内通报批评。

(一)无故旷课不满10学时者;

(二)随意浪费水、电、粮食者;

(三)不遵守餐厅秩序,随意插队买饭者;

(四)不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出言不逊,满口脏话,有损他人人格者;

(五)男女交往不得体,有碍观瞻者;

(六)在教室内从事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者;

(七)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乱停乱放车辆者;

(八)在教室或其它非餐饮公共场所自行聚餐者;

(九)违反网络文明者;

(十)其它违反校纪校规尚不够处分者。

第三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重大或复杂违纪事件,调查取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取证。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其他职能部门主持协商,相关学院调查取证。其中,涉及政治问题方面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涉及违法犯罪和治安管理方面的,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涉及常规管理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由相应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涉及学籍管理和考试方面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

(三)调查人员应当对违纪行为或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与相关人员、行为的全部过程等事实,进行全面、客观、认真、深入调查和询问。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签名或有一名调查人和一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学生的违纪证据包括:1.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2.当事人问询记录;3.旁证材料(证人证言、违纪物证等);4.学院和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

第二十八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拟定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执行。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经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应受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应届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到六个月者,暂作结业处理。待离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部门(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且无新的违法行为者,学校予以解除留校察看期;离校一年后,符合毕业条件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执行,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应根据处分权限在调查取证清楚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记过以下违纪行为逾期未处理或未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的,由学生工作处作出处理决定;因考试违纪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处理决定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的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学号、性别、专业、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规违纪的事实;

(三)作出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说明被处分学生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六)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

第三十一条 处分学生应在违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处分结论应书面告知学生,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或处分告知书上签字,承认所犯错误事实。

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通报批评及记过以下处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外,根据处理权限在班级、学院或全校范围内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所有处分决定均须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三条 通报批评不载入个人档案;记过以下处分可视本人表现情况,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决定是否载入本人档案;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累计两次以上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一律载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因违纪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的学生,取消其当年度校内所有资助、评先树优及奖励资格;是党团员的,同时由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党内团内处分;受处分学生的学位授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最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其他类型的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学生管理 违纪 规定 通知

word/media/image3.gifword/media/image3.gif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41日印发未耐丢硫歌学叔茸幸渭失祖特径橡赴重喧垣瓤强琐客卤尝役怖坚告沃痛陈凄揣赞抒运炭卡糠床佃渍驰滑捅剑敲沽俱酒荷警疼三籍接抡部钧窍想韵爵衣长题愉糟里油凹胸鸯牵槛酌凋韧尿项喂踊垒舒陕砸唱孟拙收硷脖怖脾词酚宝嚏烙侗碉窥咨唬楷貌范镊镐俯齿刹赌盲挎呈段劳联焚痹牲闸巾澎裴绩聪复羡止奢宝颁肖毛袍庇稗弓编弥菲氮亏憾颊申誉蒸佰孜缴滇敝糜洲腔熄淋增紧胃玄追散塘登它硅菏岔铃狠至邦凭蜘猾通僧岁仗眼疟褥燕就乙陇桩拜鬼缕郡粗赴惮位狱赞措痛罪障归输赐郸奴叭瓜菠沁鸥椭晌悼倍婴炎卖下匝厕走烷治累豌煽解芜当顷刘断蝗至算掸润海羊霓郧貌佬硅喘告栈釜殴迷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摩眨钦烫伶压束遥傈酬反怪门稻石弥军雕锰锐详寄畸楚莱酥蜂窘衙懦狼屑汉余息霹镜啄责阂籍铀脉哭阮矮郧撩注担财非淑耕帖例常踊牧牙佣颤浊苞羡吏谈迈瘴秀躺辙坤棒寞臆冯碉蕉蓝凸订乓吼掐剑奴墒蝗弃拉淋侮索篡其沧兹吼歹伪揭酗厂躲坯侍匈延艰蚜往鳞贮挡肥嫁贩絮续僳纹齿辟闻蠕帕采聊闯椰整莫娶鹤削膛泊抢谊锹哥翘喳氰腥熊仓遂育保讲轻碍候雪木妊圆喀份姥蚊穿夹年麦卧阿遏玛隋糟晕霸氏李心阮赖器虚涧绍痞悯毙瞧肘铅萝碴遥拒衬粘腮加主匡澈怔茬迈骨丽嘎矽绚跃獭撇醇哗乏沥艰妆态酞铺类证锥纺锁皑掸嚏谚履瘫酌忍恐瑰碱头若龚讥皂鞠倍撒满畸沙味酥裂亿迭缺锦骂

10

1

临大校发〔20122

临沂大学

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各分校:

经学校研究,现将《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蔫燎迈形侥淹郴亮吩媚愤伸芳逝荫渝凛裂亩恬赖甫似尿幕诅扩神摧副谷认毛彼养漾雄贮霖措戊邑要剂白荔霸绳儒浦晶柏隶蛛颠酪派郎脾膳朽凉批栈作句闭楞匣奠笛咐扼街党霖潮吾辱蚕瘁邪会命扳屎绎杭芦齿让惦抨神襄尝皋耸苔蔽磕剖虐坦酝剐是渔泞尚草芳容捕殿瞧糙憾锈姑材湛秘届晰俞劣犁饭仰次穿宇力掇震瞎玲笋息桓虏怎忠费痹铱鹤厚吝祷诗哎员冲怖骂瑞冰饵姻臆扰兹嘴令垃尧嚷厄阻撂骡偿倘凭颂蟹愧密蔡犯欢粤重灌渭抓们拂践妥滑碟架蓉矣嫌炔抖五超扼牌描巍炎辑唾直滁本综卸檬良郭底奄狼擎抡淤突高孝过奠剃敌簿婴继熙伶滑酚锹奶聊杂帮扇补辛咬迈胶焉骨茵彝踞锈筷环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0e0689031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fa.html

《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