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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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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军人保障法心得体会

  《退役军人保障法》共十章85条,内容很丰富,信息量很大。

  此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出发点是: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脚点是: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这是制定本法的宗旨。

  第一条最后8个字“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表明了法理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这表明在权威性上,它仅次于宪法。

  在征求意见时,罗援将军曾建议:在该法起草依据中,除了《宪法》这个根本大法之外,还应该增加《国防法》、《兵役法》等上位法,以示政策的延续性。

  在正式出台的法律中,这一建议没有被采纳,表明《退役军人保障法》与《国防法》、《兵役法》之间,它们应该是一个平行对等、相辅相成的关系。

  这是此法的法律地位。

  有了宗旨和地位,后面的章章条条,才变得鲜活而有意义起来。

  1月1日起此法生效。对相关机构,它是依法开展保障工作的武器;对退役军人,它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有法就得遵守,违背就是违法,这概念要有。

  具体的条款,你得认真细读,理解领会之后,才能有效运用。不想学习的,看此文没有意义,说再多都是人云亦云。

  个人学习认为,此法最大的亮点是在第三章明确了“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一新的退役安置方式,并明确了军官和军士都可以领取。

  这个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新生事物,它的标准、条件和待遇至今仍未被官方公布,造成很多猜测、臆想甚至谣言,为什么不制止令人费解。

  很多人拿“逐月领取退役金”和“自主择业”比较,认为只有逐月的待遇比自主好或至少差不多,这个新东西才有生命力。

  谁都希望逐月好,但好坏不能这么比。它们产生于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各有各的政策和法理依据。

  如果逐月政策还没出台,你可以去努力争取让它更好,更符合你的预期。但不能以比较的方式,造成压力导致自主择业待遇降低或减损,这是不道德和恶性的竞争。

  说得再明白一点,要想更好你得努力争取,一旦政策出来就各回各家各找各妈。无数市场经验表明,恶性竞争只会导致两败俱伤。

  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而言,应该不攀不比、不等不靠,依据政策和法理依据,努力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军休论、相应论都是扯。

  很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学习《退役军人保障法》,只看84条第二段话,个人认为这是不对的。

  这是属于全体退役军人的保障法,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也属于其中之一,除了自主择业政策明确的各种待遇外,毕竟此法还明确了很多普惠性的待遇可以享受。

  在第六章第48条,明确了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叠加这个词好懂,就是你加吧不嫌多,不是非此即彼的意思。

  你越学习,会越觉得有点意思,它里面还有很多可以直接用来维护权益的条款,自己找找看,对目前的情况还是蛮对症的,就看你用不用、怎么用?

  最后,还是再看看84条第二段吧。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句话整个是对历史的肯定、尊重和认可。

  “本法施行前”:这是一个时间界定,“前”是相对于“后”而言的,前面的老人老办法,后面的新人新办法,所以说逐月和自主不要攀、不要比,各按各的来。

  “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肯定了自主择业政策存在的合法性。近30万人依据3号文件选择了自主择业,它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可否认。

  “待遇保障”:3号文件及配套文件里,明确的待遇保障有很多,包括身份、经济、住房、医疗等一系列,没有落实的都应该依法落实,但别太指望人家主动。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明确,国务院有权根据法律和人大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还明确: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退役军人保障法心得体会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个是制定“保障法”的根本。这个不用多说,任何艰难险阻面前,军人绝对是冲锋陷阵的代表之一。

  就在今天晚上,远在广州自己带的兵打电话,还在探讨到底是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还是“转业安置”?

  英武还是之前的看法:想要有所为,就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想要稳定安逸,那就乖乖地选择“转业安置”。

  毕竟,在第四条里面专门强调了:“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这里的“挂钩”,包括职别、立功受奖机会,以及在现役期间自己的研发项目等等挂钩。所以,职级、职务、立功(包括研究发明等等)就是非常重要的考评维度了。

  第八条 专门提到了“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问题。之前英武第一次创业失败,就败在了这个“信息共享”之上了。当时也是想要搞一个“老兵码”,即使没有这个信息共享,也可以通过现在成熟的技术,通过镜像比对、活体识别能够“确定老兵身份”。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如何能够得到官方的认可?

  前段时间,阿里在杭州已经推行“老兵码”了,技术实现途径跟我们的一模一样,但人家能够得到杭州相关官方的认可,实施起来就大不一样了!所以,很多时候,圈子决定了你的前进方向。

  希望全国范围内的“优待证”能够早日发放到位,也希望在“脱密”后的信息库,能够像身份证信息库一样,能够给出接口,让更多的公司能够“真正共享信息”。

  在第八条,专门提到“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相信未来的“信息共享”能够真正落地,加油加油!

  第十条提到了“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这个非常有意思,首先是“依法”,也就是你想要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那就要找到相关的部门,申请之后获得同意才可以组建志愿服务等团队。

  而就在前段时间,北京朝阳退役军人事务局已经组建了多支“退役军人志愿队”,并且在前几天朝阳区30名“首都老兵”志愿者主动请缨到针对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上开展志愿活动,专门设置了医疗应急、政策解读、就业指导、法律咨询等多个窗口,为退役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属提供专业化、人性化、亲情化服务。

  必须为朝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点个赞!改天也希望能够找到张主任好好汇报一下,看看自己能不能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退役军人保障法心得体会

  部分退役军人觉得《退役军人保障法》出台对退役军人来说是件大好事,但是还是不够劲,因为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关心的降级安置、公务员职级并行中部队任职经历的计算问题;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关心的身份问题;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失业再就业问题等暂时还没有予以解答。上述退役军人的反映有错吗?我觉得没有,《退役军人保障法》是一部保障退役军人权益的法律,意义重大。如果抛开退役军人利益,为这部法律而谈法律是有些耍流氓。但是我们也要承认,虽然这部法律虽然难以满足我们的全部需求,但是我们也要客观承认退役军人事业的发展都是要经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过程。我们一定要有耐心和信心。

  有很多人说,保障法很多规定以前都有了,比如退役军人安置、就业创业、褒扬激励等内容,但是以前有这些政策,他们的权威性、稳定性、长远性同以法律方式固定下来是无法比拟的。换个角度来说,退役军人保障法把我们退役军人原有利益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不能不遵守,不能再随便改变。这就是一大进步!

  当初再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最初,我们认识退役军人工作实际上包括管理和保障两个方面,但是通过管理实现尊崇,与实现尊崇的目的多少有些不符。这次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台让我们退役军人可以放心了。法律的名称是保障法,开篇名义是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并且是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规定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以服务、保障为主,管理为辅。法律全文提高管理退役军人的仅有3处,而服务、和保障词语上百处不止。以法律形式这样规定,这是对退役军人事业以后发展奠定了服务、保障、优待、尊崇的总基调。

  个人感觉,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台只是退役军人事业刚放拉开帷幕,近期国防法修订、兵役法修订、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等都在密集行动中。关于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相信也会陆续揭晓答案。作为一名老退役军人我以自己的切身感受希望国家在以后的配套政策中能够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方面,听说国家最近要出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条例》,希望国家能将退役军人安置进一步细化,着力解决公务员职级并行中退役军人任职时间不算问题;退役军人被降级安置问题,尤其是原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有对退役军人只安置一次的规定,建议重点废除,对应当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原则上非个人原因就应当保障他有一份工作。

  在逐月领取退役金方面,希望国家能够尽量提高退役金的发放金额,该取消的比例系数就取消吧。曾经有人甚至个人领导干部说,退役军人在部队服役几年,回来又安排工作,或者又每月发钱的凭什么啊。

  那我告诉你,凭的是国防和军队事业的极端重要性!从这次退役军人保障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对参战人员的尊崇优待多次提及,并且都放在了首要位置。退役军人的今天就是现役军人的明天,退役军人不能享受优厚待遇,现役军人出路受阻,他们怎么能够安心服役,谁还来当兵入伍,保家卫国。只有给军人和退役军人优厚待遇才成在部队,吸引真正人才聚集到部队中去,形成人才高地,才能在未来战争中占据制高点。从老美封杀华为我们还没有觉醒吗?不聚集军事人才,发展军事核心力量,到了关键时期将处处被动挨打。

  以上体会和建议,皆是发自肺腑,不足之处还请多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