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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研究

  在水利建设项目建设中,全面实行招标和投标制度已成为了一种发展趋势,但在招投标活动中时常有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情况,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文档网为大家带来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研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研究

  招投标制度是一种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从而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方法。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每位招投标方都遵循此原则操作,这对规范行业市场、促进投标人间的良性竞争竞争都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化,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利用各种手段钻招投标法的空子,致使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围标串标的情况,不仅违背了公平交易、竞争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严重制约招投标事业的监控发展。因此,有必要规范招投标活动,防治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 投标人串标的原因

  1.1 投标人投机倒把

  在现实中,一些施工单位虽有施工资质,表面上能满足施工需要,但实际上建造师和造价师等注册人员多为外单位挂靠,在外单位在岗,反映出施工单位大都技术力量薄弱,资金缺乏,设备稀少。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发展壮大企业,公平竞争中标,而是通过倒卖资质、陪标、串标获得利益,保住资质等级或是“正常”营业。

  1.2 投标人利益最大化

  投标人形成投标联盟后,抬高报价,中标价相应提高,中标者得到更高的利润,陪标者得到相应的补偿,大家都有利可图,达到“共赢”目的。

  1.3 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通过信息平台,招投标信息已充分公开,在市场竞争中,投标人已处于完全竞争的态势,建设市场完全处于卖方市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要求越来越高,强者生存。一些竞争力弱或亏损的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被淘汰的局面,为了生存,铤而走险,暂且充当陪标的角色,参与串标。

  1.4 水利建设项目协调工作的不适应性

  水利建设项目多数远离城镇,地处乡村,施工条件相当艰苦。有时一条沟渠,往往要经过几个村庄,数家田地,和当地居民的协调工作量较大,协调不好,则易造成窝工停工,而这些窝工停工损失又难以向业主获得索赔,极易造成亏损。所以一些点多面广,和当地居民协调工作量较大的水利建设项目,外地施工企业不愿意参与,多数靠本地施工企业完成,而本地施工企业的数量有限,有的甚至不到3家,达不到开标条件,难以形成竞争,由此产生了借用资质,串通投标的行为。

  1.5 招标代理机构参差不齐

  近些年,招标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增加,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收费方面,招标代理收费本属国家指导价,收费浮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20%,而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承揽到代理项目,出现了不收代理费的所谓“零代理”,加之有的地方采用绝对低价中标,那么代理机构的利从何来,以何为生?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招标人往往处于主导地位,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会主动或被动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来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这些都让投标人串标有了可乘之机。

  1.6 监管较难

  由于投标人串标的形式多样,认定投标人串标事实所需要的证据收集较难,再加上串标者采取的手段都比较隐秘,组织串标的投标人给予了其他投标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所以其他投标人往往不会举报或投诉串标的行为,只要串标者之间不发生内讧,很难进行查处。

  1.7 诚信缺失

  诚信缺失是当前建设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难言之隐,万恶之源。

  2 投标人串标滋生条件

  投标人串通投标,一般要同时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数量较少的潜在投标人已经确定;

  (2)潜在投标人的相关信息被泄漏给串标发起人;

  (3)串标发起人用各种手段使其他投标人与之达成串标协议,组成串标联盟;

  (4)由串标发起人全权操作投标过程,以所谓“合法手段”赢标。

  3 投标人串标的表现

  3.1 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信息相互混杂

  在投标人串通投标中,串通投标者因“胜券在握”,投标文件的编制往往粗制滥造,哄抬、低压单价,有意废标,有的甚至胡乱成形,如甲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了乙公司的单位名称、人员信息等,在目前的招投标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3.2 电子文档属性相同

  现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中一般都要求投标人提交电子文件,串通投标者为减少编制标书成本,经常会采用一份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略作修改而成几份投标文件,这样在电子文档属性中的“标题、作者”等信息中,往往会留下相同的痕迹。

  3.3 风格相同

  在串通投标中,一个人往往要同时完成几份施工组织设计或投标报价的编制,在意的是有意中标资质单位,其他资质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的语言文字,报价的定额套用、报价技巧、调价方法上都能找到相同风格的影子。

  3.4 报价相近

  在投标人完全串通投标中,串标者往往会贴近拦标价报价以获取最大利益,不会形成报价完全竞争态势,投标书做得相对隐秘。

  3.5 错误相同

  在目前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中,一般只提供文本工程量清单,不提供电子文件清单,一个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多数有几十项,有的甚至有上百项,有些录入的错误投标人自身很难检查到,而在清标中,这些错误就很容易被查出,若发现几家投标单位所出的错误相同,必是串标无疑。

  4 减少投标人串标的应对策略

  4.1 完善管理制度并健全法律法规

  围标串标之所以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说明了我们现有的管理制度需要完善,法律法规需要健全。在现有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建筑法》等系列法律法规中,互有矛盾,有所交叉,导致了法律定制上的混淆,处理手段的错误。

  因此,必须对我国现有的建筑法律进行整合调整,消除几种法律相互之间的交叉,让整个法律体系清晰明朗,以便使各种情况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2 多方监督

  目前对招投标的监管主要来自于行政监督。对于围标串标的查处,往往是有人举报后有关部门才介入调查。而举报的仅仅是少数,若要彻底清除围标串标,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多方监督,方能让围标串标无处可存。

  4.3 充分利用网络,有效分配社会资源

  每个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是有限的,但各人在哪个项目,担任何职,是否在职,机械设备是否闲置等实际情况招标人是不可能清楚的,有的招标文件虽然要求投标人对项目经理没有在其他项目任职做出承诺,但承诺的真实可靠性难以确定。

  若能建立一个网络平台,对所有项目的建设情况,承建单位的投入人员、机械设备,工程的进度、安全、质量等实行实时动态管理,让任何人都可以查阅相关信息,则招标人很容易就能确定投标人拟投入的人员、设备是否还用在其他在建项目中,若中标,是否能按投标文件所述按时就位。相应的投标人及投入人员的业绩及经验的真实性也就容易确定。

  这样对施工任务处于饱和状态的投标人来说就难以参加新项目的围标串标,对人员、设备闲置的投标人来说就有更多的中标机会,可以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

  4.4 建全诚信体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行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要加强资格预审真实性调查,凡有弄虚作假者,均使其进入黑名单,改变目前的招投标市场的不正之风。

  4.5 尽量采用拦标价

  在当前水利建设项目项目的招标中,招标人对招标工程的期望造价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体现,一种采用标底,一种采用拦标价。

  标底要开标后才能公布,投标人开标前并不知道,有可能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高于标底,中标价有可能高于标底。拦标价在开标前几天就公布,高于拦标价的为废标,中标价不可能高于拦标价。由此可见,采用拦标价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招标人利益,即使在投标人串标的情况下,中标价也不可能高于招标人期望价的上限。

  4.6 加强政府协调力度,净化建筑市场

  水利建设项目大部分是公益性项目,建设占地、房屋拆迁等协调工作由项目实施地政府负责完成,但实施地政府存在的普遍现象是有工作经费才协调,或是以工作经费的多少来决定协调力度的大小,鉴于协调难度,投标人往往不愿选择项目实施地投标,投标人数量相对减少,或是“黑恶势力”中标。项目实施地政府应作出项目实施协调承诺书,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纳入职务晋升、问责、降职、撤职的硬性条件,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5 结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而围标串标行为的存在显然与此相违背。因此,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活动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规范招投标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不断加速,建筑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化,特别是水利工程项目间的竞争。招投标活动作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组成部分,在发挥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每位招投标方都遵循此原则操作,这对规范行业市场、促进投标人间的良性竞争是非常有帮助的。然而,一些建筑企业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利用各种手段钻招投标法的空子,致使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围标串标的现象,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且影响到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因此,如何防范和打击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挂靠串标行为,就成为了众多业内人士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1.水利工程项目挂靠串标现象存在的原因

  目前,全国各地普遍成立了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将水利工程项目项目集中纳入统一交易平台,水利工程招投标形式也日渐明朗。事实上,在利益推动下,招投标活动出现串标的现象屡禁不止,这其中就受到很多原因的影响。

  1.1投标人的原因

  挂靠投标通常是投标人的原因,正是投标人的挂靠和被挂靠的合作关系给了挂靠投标以生存土壤。

  一些投标企业出于对投标成本的考虑,同意招标项目当地运作人代其投标,只要出借资质而无需前期一切投标费用,还可收取诸如编标费、差旅费、投标补贴、资质外借保证金等费用,一旦中标再由企业派班组施工或与当地人合作。

  1.2 招标人的原因

  招标人的不规范操作和有意偏袒,往往成了挂靠串标的直接推手。

  一些招标业主难得有建设项目要投资招标,往往喜欢在项目立项后就去接触投标人,尤其是那些当地投标运作人,双方共同商讨招投标运作策略。很自然地,招标人会为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条件,排斥其他投标人。当地投标运作人也会趁机宣扬与招标人的密切关系,游说相关企业挂靠。

  1.3 代理机构的原因

  代理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惟被代理人是从,往往成了挂靠串标的间接助手。

  由于招标代理行业自律不够,加上违规约束不严,几乎不被惩处,使得代理机构只要有业务可做,什么违规的事都敢做。只要能充分体现招标业主的意愿,代理机构可以随意性编制招标文件而不套用范本,对于一些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给予专业化的“包装”指导,让其有意规避法律法规。

  1.4 评标人的原因

  本地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往往会暗中给挂靠串标人施予援手。

  当地投标运作人通过事先长期“感情投资”,搞好与本地评标专家关系,让其在关键的评标中给予关照。一旦评标专家被抽中参加评家,投标运作人就会及时请这些专家的领导、朋友出面招呼,或直接向其承诺中标后给于感谢。

  1.5 监管人的原因

  法律赋予监管人的监管职能,也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挂靠串标行为的发生。

  现行的招投标监管职责,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执法规范不配套、不严谨,各部门执法尺度不一、执法的水平和力度也各有差异,再加上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协调,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如何多渠道、多方位整治挂靠投标行为

  2.1 直接打击挂靠行为

  (1)提高失信成本

  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运作机制和市场信用体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和查询体系,使得一些投机者在某地违法后,还可以参加其他地区的投标,不会有“一地违法,处处受限”的压力,投标人的违法风险很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投标人对自身企业信用的重视程度大为降低,并形成守信反而不获利的畸形观念。

  (2)增加挂靠难度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的交易员、预算员、项目经理甚至法人代表必须到开标现场,大企业往往会考虑到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剂难度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繁忙而自愿放弃被挂靠投标。

  (3)加强标后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标后监管,将重点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紧密结合。现场核查实际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采用指纹考勤机,随时随地核对押证施工的五大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现场施工出勤情况;认真核实投标时承诺施工班组成员在施工中更换的情况,督促招标业主认真把关。

  2.2 间接消除隐患途径

  (1)建立并完善评标人责任追究制

  不断更新评标办式,加强对评标人的行为监督管理。可以引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设置同步预警纠错功能,评标人操作中一旦出现不合理的操作或严重倾向,系统会自动报警,并生成提示信息和异常信息指令。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可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也可根据系统提示和预警开展监察,并可进行事后关联性调查。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进行评标复查或另请专家重评,健全评标专家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强化责任追究。制定专家恶意评标行为认定标准,发现不法行为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起到震慑作用。

  (2)灵活运用多种方法评标不断改变评标办法,让串标投标人防不胜防。现行招标评审确定有效评审区间时,评标基准价C=(1-K)×(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三个最高和二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其中浮动率K值为业主在开启各投标人商务标前,在明确的三个号码中随机抽取的一个下浮率,一般选取0%、1%、2%,或1%、2%、3%,不妨扩大K值选取范围或灵活选取数字编组,并且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数字和组别,而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让串标人失去围标准星,不敢轻易抬标和恶意抢标。   (3)严厉查处招标人和监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由于一些招标人和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招投标法律制度掌握不够全面,对工程招标中出现的串标围标活动,失于防范、失于察觉、失于查证、失于处罚的现象大量存在,客观上纵容了挂靠串标行为的发生。

  同时,要认真查找、严肃处理行政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和失职渎职的问题。

  3.政策性防范措施

  如何防范和打击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挂靠串标行为,一直是摆在众多业内人士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时刻牵动着中央领导和国家部委决策层的神经。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审时度势,于2012年4月26发出了《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

  《通知》指出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比较突出,严重扰乱正常的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容易诱发腐败问题。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建筑法》、《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着力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此次清理内容主要是:(一)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二)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三)各地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对清理检查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顶风违规、边清边犯的,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工程建设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将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为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4.结语

  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围标串标现象的存在显然与之相违背。因此,国家招标投标管理决策层应清晰认识到规范招投标市场的重要性,积极纠正和查处招投标交易中存在的串标、围标违法违规行为,并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确保中标人保有合理利润,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市场提供一个洁净的空间。

  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研究

  据调查显示,自我国建筑市场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来,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也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和市场化,违法乱纪的行为已经有所减少,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渐激烈。面对这些问题,部分建筑企业和工作人员为了能够顺利拿下一个施工项目,可谓绞尽脑汁、变换手法,他们采用串标的方式来钻市场的空子。水利工程招投标中的串标行为如果不能有效的制止,则后果不堪设想。

  一、水利工程中的串标及其表现形式

  水利工程中的“串标”,主要是指该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使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进行了相互串通,从而实现了排挤竞争对手、抬高中标价的目的,最终损害到了招标人的合法利益。从实践来看,目前存在的串标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整体串标。在具体水利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参与投标的单位实现经过了协商,联合对某个工程招标项目采用一致抬价、报价的手段来串通报价,从而达到控制项目中标价格或中标结果之目的。当该工程项目中标以后,再统一分成或一次性买断某两种利润的分配方式。该种串标行为和串标形式主要存在于招投标项目参与人较少、串标难度较小的工程项目之中,由于技术比较容易处理,因此它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串标形式。

  2、局部集团化的串标。在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几家投标单位经过协商,会联合大多数的投标单位,采用计算、统一报价的手段,以数量上优势和价格上的优势来排挤剩余的投标单位,从而达到中标之目的。中标以后,统一分成或一次性买断两种利润的分配方式。这种串标形式比较适合于参与投标单位相对较多,难以全部联合,整体串标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

  3、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标。在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结果。由于招标人事先会内定好一个或数个施工单位,但迫于法律和法规的压力,不得不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利用种种手段让内定的施工单位中标。这种串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透露评标过程、协助投标人更换标书、修改报价以及泄露标底等。

  二、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产生串标行为的原因分析

  水利工程项目引入招投标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在建设交易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平竞争来选择承包单位,从而在合理的范围内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但是串标行为的出现,不仅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而且损害了招标人和未参与串标投标人的利益,极大地影响了招投标制度在水利工程建设交易过程中的实施。

  1、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刑法》中对该行为有明确的处罚办法,但是不够严厉,不足起到威慑作用。

  2、建筑企业的诚信缺失。在高收益的诱惑下,平常挂在嘴边的诚信建设就这么瞬间瓦解。

  3、串标行为的查处和治理比较困难。由于现在市场上串标形式多种多样,认定证据收集非常难,加上违法企业串标手法越来越隐蔽,如果不内杠或者投标幽低级失误,串标行为很难认定。

  4、具体招投标操作中存在着漏洞和监管缺失。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招标过程中由于业务水平不高,使得整个招标过程有漏洞让不法投标人有机可乘。而且个别地方监管机构人员不够专业导致不能监督好整个招标过程。

  三、水利工程招投标中的串标行为的防止措施

  基于以上对目前我国水利工程招投标中的串标行为及其原因分析,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建筑企业从的诚信体系建设

  从实践来看,由于串标行为认定较复杂,相关控制技术比较匮乏,报价不合常理等疑似串标的项目苦于没有证据无法对其进行处罚。即便是认定串标,但处罚不是很严厉,顶多罚点钱而已,不足以让违法者得到深刻教训。所以对于串标行为有必要在法律上加大处罚力度。而且要把雷同标和明显不合理的报价等疑似行为一并纳入其中,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同时,要将诚信纳入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并使其和今后承揽工程相挂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信用记录,把那些有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在相关网站上于以公示,并作为评标量分的依据,把那些有串标行为建筑企业或个人坚决清理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市场。

  (二)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细节管理

  第一,要不断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监管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采用投标人资格后审的办法,建立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系统使合格投标人之间互相了解(串通)的时间减少到最小。第二,提高投标成本防止串通投标。采用技术标和商务标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提高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以此提高投标成本,防止多家企业串通报名投标。第三,采用最低限价法,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投标人哄抬造价对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减轻串标单位对中标价的控制力。完善评标程序,增加评委中造价专家的比重,提高评标水平。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评标过程中必须截断评标专家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只至宣布中标结果。第四,建立招标投标全过程的责任制。依法建立招标投标法制制度,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是杜绝串标行为的一种最好办法。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公证部门或监管部门进行责任分工, 除依法追究串标的责任外, 同时以上各部门也要负一定的责任。第五,完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进行考察, 使他们自觉地珍视自己的荣誉,比较客观地评审工程投标项目;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体制,一旦发现串标行为,应该立刻制止,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三)其他注意事项

  除以上问题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建议采用资格审查原件制和项目经理签到制,在开标会上资格审查采用原件审查办法,而且项目经理必须到会并签字确认。

  2、加强中标后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工程中标后,办理质检手续前需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五大原件压证手续,只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

  3、建专长期投诉渠道。行业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开辟专门开通水利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渠道,鼓励相关人员,人民群众对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进行举报,并提供线索和证据。经查证举报属实,给予重奖。

  结语:水利工程招投标中的串标行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极为不利,因此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