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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侵权]商标法大全

 商标法大全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商标法大全,供大家参考!

  众所周知,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新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时间飞一般的流逝,转眼2014年已经过去了11天,今年的5月1日,新商标法将正式实施。笔者作为一名商标代理人也需要深入学习,了解清楚新法的各项规定。在学习的过程中,鉴于新商标法中出现的各种失效或时间较多,容易混淆,笔者就此做一个梳理和归纳,一方面加强自己的记忆,一方面也供同行及申请人参考了解。

  1、优先权期限。根据新商标法25、26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大全

  说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如果优先权证明文件来不及提交的,可以在三个月内补充提交。

  2、商标注册审查时限:根据新商标法第28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说明:新商标法首次明确了审查的时限,大大加快了申请人商标确权的时间,此举在世界上尚属首例。但是面对每年一百多万件的申请量,国家明确审查的时限,无疑会给商标局工作人带来很大的压力。至于会不会速度上去了,审查质量下来了,或者会有其他什么样的情况出现,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了。

  3、异议期限:根据新法第33条规定,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说明:异议一定是被异议商标进入公告期才可以提出,比如2012年5月13日公告,那么异议期限就是5月14日到8月13日三个月。

  4、驳回复审期限:根据新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说明:根据条例11条,商标局或商评委发出的各种文件,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此处注意收到之日的理解,商标法及条例中所有提到收到之日起多少多少天内都是指收到的次日开始计算。

  5、商标驳回复审审查时限:根据新法39条规定,驳回复审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说明:上述第2点是对商标注册审查时限的规定是9个月,那么对商标驳回复审的审查时限也规定是9个月完成,特殊情况可以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三个月。简单说就是驳回审查9+3,这对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因为以笔者的经验,驳回复审在以往至少要一年半或者两年甚至更多才能完成。

  6、上诉期限:法39条规定当事人对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异议审查时限:根据法第35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后,自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说明:对异议审查的实现规定为12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简单说就是异议审查12+6。这里要说明的是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计算。比如某一商标公告期2012年5月13日-8月13日,公告期三个月内被人异议,比如异议审查完毕核准注册,那么该商标专用权是自8月13日计算的。十年有效期

  8、不予注册复审(异议复审)审查时限:根据法第35条规定,商标局做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决定的,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简单说异议复审审查时限为:12+6

  9、商标注册有效期: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大全

  10、商标续展时限: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与六个月宽展期。每次续展有效期为十年。

  11、注册商标的(绝对理由)无效宣告审查时限:法第44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简称绝对理由),或是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应申请复审。商评委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说明:此处注意依绝对理由提起的宣告无效,一种是商标局做出商标无效的决定。一种是他人向商评委请求宣告无效。商评委的审查时限是9个月,特殊可以延长3个月。

  12、注册商标的(相对理由)无效宣告审查时限: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简称相对理由),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商评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可以延长六个月。

  说明:依相对理由提起的宣告无效,是直接向商评委提出,商评委审查的时限是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简单说是12+6,此处要注意五年期限。

  13、对撤三的审查时限:法第49条规定,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做出决定,特殊可以延长三个月。

  说明:以往撤销三年不使用没有个两三年难见结果,这一条明确规定撤三审查9个月,特殊可以延长3个月。大大缩短了申请人等待的时间。

  14、一年保护期规定: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期满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说明:这里注意一年保护期,是留给原商标注册人产品有一个退出市场的时间。这个一年很多人往往搞不清楚是怎么算一年,笔者结合经验是指得是在审查到新申请的商标的时候达到一年的时间即可。不是后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时间。比如2012年5.15日某商标期满不续展为注销之日,那么2012年的10.15日有人申请了该商标,审查到此商标的时间是2013年的6月,那么这就算一年之外了。

  15、商标撤销复审审查时限: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可以15日内向商评委复审,商评委需要在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可以延长三个月。

  16、答辩期限:根据条例22条规定,商标局应将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则在收到副本之日起30内答辩,如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在3个月内补充,但应在文件和申请书上注明。

  17、补正期限:所有申请过程中形式审查有问题的,商标局或商评委发出补正通知,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进行补正。

  为了更加直观明了,总结一下审查时限方面的规定。一种是对商标局的,一种是对商评委的,一共如下几种:

  注册:9个月 驳回复审:9+3

  异议:12+6 不予注册复审:12+6

  撤三:9+3 撤三复审:12+6

  绝对理由无效:9+3

  相对理由无效:12+6

  对商标局无效决定复审:9+3

  本文由北京兴易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资深商标代理人申兰兰原创,转载请标明出处。文中有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作者个人微信/QQ:1821397699,关注微信公众号:兴易诚知识产权。分享商标知识,为企业解疑答惑。扫描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