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学习教育 > 其它 > 探析中国慈善事业的现状与发展问题

探析中国慈善事业的现状与发展问题精选

时间:2022-03-10 10:05 其它
  慈善事业是一种有益于社会与人群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探析中国慈善事业的现状与发展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探析中国慈善事业的现状与发展问题精选

  2011年6月,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xxBaby”的网友颇受非议,因为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在网上频频炫富,但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而郭xx曾发布的称其“所在的公司是与红十字会有合作关系简称红十字商会,我们负责与人身保险或医疗器械等签广告合约,将广告放在红十字会免费为老百姓服务的医疗车上”的解释微博,更是引起了公众与舆论对我国以红十字会为代表的公益性慈善事业运行混乱现状的高度关注,并由此牵连出了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天略公司、中红博爱等一系列机构。

  可以说,郭xx事件是一面镜子,折射出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许多问题。本文仅以法律角度,从以下三个方面浅谈郭xx事件所反映出的问题。

  一、从郭xx事件的始末看我国慈善事业的法律现状

  纵观郭xx现象始末,我们难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郭xx的巨额财富从何而来?是否为从红十字会贪污所得?商业系统红十字是什么性质的组织?与红十字会是什么关系?天略集团等机构是否存在借慈善的名义圈钱的行为?这种种问题,加之各方面对此含混不清,前后矛盾的的解释,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慈善事业缺乏规范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我国慈善事业缺乏信息披露机制,捐款来源及去向信息不明,公众难以监督。由于红十字会长期以来均未进行过账目公示,公众对其资金运作不了解,信任度低,这是导致郭xx事件中舆论对郭xx的巨额财富是否为红十字贪污所得的广泛质疑的重要原因。

  2、我国慈善事业的监督管理机制、惩罚责任制度不明确。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红十字会是一个特殊的团体,即免予登记的团体。而红十字会作为一个不用登记注册的组织,自己却还拥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红十字会法》,该法又明令哪一个行业只要经过总会审批便可以建立二级分会,于是,这些行业分会在性质上是免予登记的。因此,无论是红十字会,抑或其二级分会,主管部门都难以做到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追责惩罚就更难以实行了。

  3、慈善组织内部管理缺乏规范,各分支机构职能不清,各级慈善组织的定性和定位不明确。在这一事件中,红十字会曾声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属业务指导关系,不参与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行政、人事和账户管理工作,将出了问题的商红会撇得一干二净。各级慈善团体的定位不清,关系混乱,上下级之间的监管就无章可循。

  二、从郭xx事件的产生根源看我国慈善事业

  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从我国慈善事业的法律现状中可以总结出目前所存在的几方面问题:

  1、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慈善事业法,涉及慈善捐助的法律多散见于行政法律规章中,而这些规章往往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慈善机构应该干什么,怎么运行以及运行经费,捐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慈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监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2、现有的法律规定多为提倡建议形式,缺乏违规后的追责惩戒制度。正确的法律规则本身应是一个完整的结构,是行为模式与后果模式的统一,仅规定应该做什么而不规定不这样做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其法律效力肯定是大打折扣的。

  3、对各慈善团体定性定位,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的法律制度亟需建立完善。大量慈善组织免于民政部门登记,众多机构分支职能模糊,是造成监管缺失的重要原因。

  三、从郭xx事件的后续影响看我国慈善法律的发展完善之路

  沸沸扬扬的郭xx事件最终以北京警方发布的“郭xx及其母亲与中国红十字总会无直接关联,其认证的‘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身份属自行杜撰”的调查结果尘埃落定,但郭xx事件对以红十字会为代表的中国慈善事业所带来的影响却远未结束。一方面,郭xx的炫富行为以及牵扯出的与红十字会的种种联系,引发了公众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慈善捐款大大降低;另一方面,这次事件也使有关方面看到了目前红十字会乃至整个中国慈善事业在组织建设、业务开展、资金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还存在着众多问题,慈善法律的完善发展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然而这条路究竟应该指向何方?也许英国慈善业的例子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在英国,慈善组织最受信任,有56%的人对慈善事业的“信任”甚于政府事务。因为早在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就颁布了《慈善法》和《济贫法》,鼓励发展从事慈善救济等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后来,《慈善法》得到不断的补充与完善。1993年,英国议会在《1872年慈善受托人社团法》、《1960年慈善法》和《1992年慈善法》第一章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慈善法》。

  英国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慈善委员会和公众开放,必须准备随时诚实地回答委员会的质询。慈善组织必须每年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0个月内向慈善委员会提供它们的账目,委员会将在网站上公布这些账目的详细情况。

  不难看出,通过加强慈善立法,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活动规则、监管机制,引导慈善组织良性发展,用健全的法规制度看管好社会的爱心,不仅必要且紧迫。我认为,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制定专门的慈善事业法,明确信息公开制度。

  2、强化处罚机制,对慈善事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加处罚,特别是防止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借慈善之名行敛财之实。

  3、对各慈善组织进行定性管理,明确监督制约机制。

  4、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法制建设,规范机构内部管理。

  综上所述,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仍存在着众多法律问题,加强慈善立法任重而道远。

  探析中国慈善事业的现状与发展问题精选

  现在,慈善事业涉及的公益范围已经从扶贫、养老、救灾、济困等传统领域向科教、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更广阔的领域发展。救助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除了财物捐赠等,还有各种心理辅导、教育培训、劳动力安置等志愿服务。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告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3.2万个(其中,慈善超市10174个)。全年各地共接收社会捐赠款物604.4亿元,其中,民政部门直接接收社会各界捐款79.6亿元,各类社会组织接收捐款524.9亿元。全年各地接收捐赠衣被5244.5万件,捐赠物资价值折合人民币8.0亿元。间接接收其他部门转入的社会捐款2.2亿元,衣被105.6万件,捐赠物资折款39011.6万元。全年有1694.9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全年有1095.9万人次在社会服务领域提供了2711.1万小时的志愿服务。

  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的数量还将逐年上升,非官方慈善组织的发展速度也将日益加快。但是截至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尚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

  慈善组织公信力较低

  进入21世纪以来,慈善界丑闻频出。2011年6月,一位网名为“

郭xxBaby”的年轻女子在微博上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虚假身份公然炫耀奢华生活,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

  慈善事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遭遇三十年来最大的信任危机。关于我国慈善事业应该如何继续发展、如何增进群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程度,慈善界产生了许多争议和分歧。

  慈善组织信息不够公开,慈善捐款去向不明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颁布一个统一的法律,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法律和制度的相关条款中。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规定,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此外,《公益事业法》中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国内大型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并不完整准确,甚至有些连公众最为关心的财务信息都没有完全公开。另外,上述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捐赠人等利益相关者对于财物使用、管理状况的询问权,而广大社会公众无权对慈善组织提出信息公开请求,因此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透明就无从谈起。

  在这些相关的规定和办法中,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追责的条文很少,主要集中在《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而这两部制度仅限于约束基金会,不能约束其他慈善组织。相关的追责条文也只规定了慈善组织没有公开信息和虚假公开信息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处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类慈善组织经常延迟公开信息甚至拒绝公开信息,这类不良行为均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约束。制度的缺失进一步将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推向难以挽回的恶化境地。

  慈善组织费用支出较高

  捐款人总是希望将尽量多的资金用于他们期望支持的项目,然而作为一项正规发展的事业,慈善组织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营总是需要支出成本。

  为了保证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对于各慈善组织的运营成本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则规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可从募捐款中提取3%~5%的管理费。而据2014年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审计报告显示,该年度红十字基金会管理费用的支出超过1100万元,占捐赠收入的7%左右,该比例已经超出工作条例中规定的管理费应占募捐款总额的比例上限。

  此外,跨国小额捐赠成本居高不下一直是悬而未决的难题。据报道,传统慈善事业中,进行一笔1美元的跨国捐赠所涉及的转账、监管、货币兑换等成本接近10美元。跨国小额捐赠笔数越多,慈善组织付出的成本越高,用于捐助对象的善款反而越少,与小额捐款人的初衷背道而驰。

  慈善组织行政性倾向严重

  我国现代慈善事业起步较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如今,大多数慈善机构都是从政府内部发展而来,在政府的扶持下兴办,采用官办或半官办的管理模式,名义上虽然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往往受到较多来自政府的行政性干预,角色扮演错位,从而造成了慈善机构长期游走于“行政机制”与“自治机制”之间的两难状况。

  探析中国慈善事业的现状与发展问题精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进程中,201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为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它开宗明义地明确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参与者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的立法宗旨,为慈善事业的全面转型与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慈善法》实施四年来,极大地激发了社会成员的慈善意识和参与热情,促进了大众参与的社区慈善与网络慈善,推进了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的不断规范,提升了包括款物捐献与志愿服务在内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也开创了各种新型慈善活动形态及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公共服务等相融合的创新性局面。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正在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少数人参与走向大众化,证明了《慈善法》的制定与实施具有特别重大的时代意义。

  然而,我国的慈善事业在总体上还处于发展滞后状态,并集中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数量比较有限。全国从事慈善及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数以十万计,但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只有7169个,不到总数的1%。二是慈善资源动员能力有限。全国每年接收的捐赠款物额仅有1000亿元左右,以慈善捐献为表现形态的第三次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的体现比较微弱。三是应急协调能力有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慈善领域暴露出来的信息披露不足、款物处置迟缓、协调机制缺乏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影响了慈善事业正常功能的充分发挥。

  慈善无国界,但慈善事业有国界。一方面,慈善事业建立在社会成员自愿捐献的基础之上,只有尊重所在国家的伦理道德与文化传统,才能产生社会共鸣、达成社会共识,进而使慈善事业成为大众参与的社会事业。

  另一方面,慈善之所以在当今世界成为一项伟大的社会公益事业,关键在于它不再是零星的、传统的爱心善意,而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结构变化与社会分工发达的要求,不断成就的有规模的、专业化的社会资源配置行为,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提供有效支撑。包括财政、税收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民生保障制度、社会治理制度等均会对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如果这些制度对慈善是接纳与鼓励的,则慈善事业必定能够得到发展。反之,慈善就只能停留在零星的慈善活动而不可能成为自发的社会事业。

  有鉴于此,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发展需要依托“两个尊重”:尊重现代慈善事业的客观发展规律、尊重中国的国情。不能以规律为由脱离国情,也不能以国情为由扭曲规律。现代慈善事业的客观规律主要表现在志愿性、公益性、平等性、社会性以及法治与自治相结合上,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则主要表现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走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并具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各具特色的制度安排。要促使我国慈善事业获得大发展,必须将这两个尊重有机地融合起来,再在此基础上寻求适合国情的慈善事业发展之路。

  中国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在国家现代化与共同富裕的进程中确立自己的定位并发挥自己的独特功能。只有如此,才能走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路,才能持续不断地促使慈善事业发展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宏伟的社会事业。

  一是要明确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合理定位,即是中国基本经济制度、民生保障制度、社会治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慈善事业是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机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决定》还强调,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说,慈善事业是一种立足于第三次分配基础之上的混合型分配机制,能否在再分配调节机制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至关重要。

  慈善事业是中国社会保障或民生保障制度的有机内容。众所周知,扶贫济困、养老哺幼、助残恤孤、服务社会和助力各项公益事业发展,是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这决定了慈善事业作为一种自愿的共享机制,与作为强调性的共享机制即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与功能几乎具有一致性。如何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促进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特殊群体权益维护有机结合,对于慈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慈善事业是中国社会治理制度的有机内容。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我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同体,社会成员需要有参与社会建设并发挥作用的途径,慈善事业是十分有效的桥梁与载体。能否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担当起相应的责任,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是要明确中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方向,即是加快完善与慈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和高度重视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的发展。

  如果对慈善事业的上述定位具有共识,就应当为慈善事业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在这方面,有两个重要方向值得努力:一是将《慈善法》中的促进政策具体化。《慈善法》中许多条文需要有具体的政策才能真正落地,如房屋捐赠、慈善信托、慈善服务、税务支持、财政购买服务等,均需要明确的、具体的、便捷的政策规制才能落地。二是加快完善明确的慈善监管政策。《慈善法》的根本宗旨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府监管的职责重在服务,评价慈善监管的核心指标应当是慈善组织的发展情况与慈善资源的动员能力以及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满意度。因此,需要进一步确立依法监管、法治与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监管队伍建设与能力提升,改进监管中存在的损害慈善组织自治权益等不足,真正构建积极的监管制度体系。此外,还需要将提供公共服务纳入慈善监管范畴,真正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慈善组织自主发展的活力。唯有如此,蕴藏在我国民间潜力巨大的爱心善意才能持续不断地释放出来,慈善事业对于国家现代化才能做出更多、更好的贡献。

  近几年来,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进步主要体现在社区慈善、网络慈善和以慈善信托为代表的家族慈善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特色。

  社区慈善得到快速发展。社区是社会的根,人离不开社区,社区慈善往往与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有机结合,不仅符合中华邻里互助的传统与现行体制,而且畅通了社会成员参与社区治理的途径,增进了社会团结,进而可以为国家治理奠定稳定的根基。因此,我国应当将社区慈善作为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大力培育社区型慈善组织,鼓励社会慈善机构直接抵达社区或者透过社区慈善组织直接服务于社区居民。

  高度重视网络慈善的发展。伴随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腾讯公益、阿里巴巴公益及水滴筹等日益活跃的线上慈善组织表明网络已经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与有效载体,其代表的是公众参与慈善的广度与深度,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及服务来促使网络慈善持续发展。

  重视促进家族慈善的发展。家族慈善符合中华传统,而家族慈善基金会与慈善信托将是适合家族行善代代相传的合理选择,应当认真研究中国的家族财富发展轨迹与传承文化,为家族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与社会氛围。

  建设好以慈善总会为代表的枢纽型慈善组织。今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慈善行动揭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就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枢纽型慈善组织的带动。如中华慈善总会到各地的慈善总会,都是既能募捐又直接提供服务的综合性慈善组织,它们与政府主管部门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更形成了上下左右联动的合作机制。这次抗疫期间中华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等机构就得益于这种平时建立的合作机制,对善款善物给予了及时、高效的处理,并得到了公众和主管部门的高度认可,因此,应当总结这类经验,以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慈善法》的实施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与不断增长的社会财富积累已经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日益丰厚的物质基础。我们要进一步明确慈善事业的定位,找准发展方向,并据此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推动中国慈善事业进入全面发展的黄金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