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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员工作职责三篇

时间:2021-11-25 16:29 其它
  职责,汉语词语,拼音是zhízé,意思是职务上应尽的责任。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员工作职责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员工作职责一篇

      一、宣传出租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出租屋日常巡查,配合国土房管、公安、人口与计生、税务、规划等职能部门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出租人、租住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履行出租屋管理责任。

      (一)及时纠正出租人、租住人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不服从规劝、拒不改正的,及时告知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二)及时发现并告知有关部门出租屋内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并协助核实、查处工作。

      三、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国土房管部门委托,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受公安机关委托,办理广东省居住证;

      (三)受人口与计生部门委托,落实“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制度,为有需要的流动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四)受税务部门委托,征收个人出租屋综合税、车船使用税(私人车辆);

      四、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对不符合出租条件出租屋的整治;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经整治后仍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屋。

      五、做好出租屋管理信息化工作,采集、掌握并向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录入出租屋和租住人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做好出租屋管理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七、按照《广州市出租屋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和妥善管理出租屋档案。

      八、免费为出租人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为出租人和租住人提供服务。

      九、协助有关部门排查和调解房屋租赁纠纷,维护出租人和租住人的合法权益;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对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员工作职责二篇

  为规范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屋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第一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不允许承租人从事偷窃、赌博、收脏、窝脏、制假、贩假、卖淫、嫖娼、传播和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出租的房屋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安全隐患,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做好车辆管理工作,对聘用的司机设立档案,督促司机停车后将贵重物品及行车证件随身携带,并锁好车辆门窗,调好报警器,对已经辞退的司机要收回车辆钥匙。

  第三条违法行为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签名)年月日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员工作职责三篇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采集、录入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基本信息,办理居住证、出租屋登记备案,了解掌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的动态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发现和报告身份不明的人员和其他可疑情况;

  (三)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消防等部门做好与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相关的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和出租屋的经营及消防安全等信息采集工作,注意发现和报告利用出租房屋违法躲生、超生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情况;

  (四)督促辖区出租屋业主、用工单位签订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相关责任书,落实流动人口登记管理责任;

  (五)参加辖区内开展的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清理核查等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民警开展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及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和及时报告安全隐患、违法租赁行为和违法犯罪线索;

  (六)提供出租屋经营情况,协助做好辖区出租屋税收征收工作;

  (七)协助做好涉及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纠纷的调解处理;

  (八)收集、反馈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报,改进工作;

  (九)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