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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处理回复函三篇

时间:2021-11-24 14:22 其它
  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是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中央纪委是纪律检查机关,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但服从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纪检委处理回复函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纪检委处理回复函一篇

  关于《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检查》的复函

  市***局、市***局、县***局:

  贵局于2015年2月9日到我公司所属***水电站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并送达了《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我公司已收悉,针对***水电站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了整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复印防雷检测报告单放置在该电站。

  二、编制了庙嘴河水库大坝应急管理预案。

  三、***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于2013年10月底完工,进入试运行期,目前已在进行竣工验收阶段,在验收完成前,把水资源证和安全设施评价事宜处理完成。

  特此函复。

  ******有限责任公司

  纪检委处理回复函二篇

  检察建议回复

  XXX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XX年7月16日下发给我所的古检民行建字

  [20XX]01号《检察建议书》已收悉,我单位对此十分重视,并召开会议做了认真研讨,

  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结合我所电力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做了如下工作措施:

  一、认真宣传学习电力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1、组织全所职工学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单位职工安全意识,促使职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安全放在首位,不断促进电力安全。

  2、加强对农户的用电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辖区内所有农户学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辖区内农户对电力安全有了新的认识,对今后预防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辖区线路的维护工作

  针对辖区内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立即处理,并悬挂警示牌。

  确保今后用电安全。

  三、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与职工工资、奖金挂钩

  今后我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关奖惩机制,对不严格落实电力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维护电力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开展职工培训,严格管理片区管电人员,禁止无安全用电资质的人员参与维修电路

  开展职工电力技术培训,增强职工的业务水平。

  严格管理,禁止片区管电人员安排无电工资质的人员参与安装、维修电路。

  对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的职工,绝不姑息,严肃处理。

  针对贵院提出的宝贵建议,我所已经采取了有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我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必定会日趋成熟,此类安全事故也不会再发生。

  XXXXX供电所

  纪检委处理回复函三篇

  检察建议书复函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XX年10月8日下发给我局的检察建议书(朔检预建字

  [20XX]5号)已收悉,我单位领导十分重视,召开局班子会议做了认真研究,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结合我县药品市场实际情况,做了如下工作措施:

  一、认真宣传学习《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规定

  一是组织了全体干部职工对《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内容进行了集中学习,并对比《刑法》第141条内容,

  重点把握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行为犯、加重处罚的情节、删除罚金刑中关于数额的具体规定等三处内容。

  二是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讲解,向药品零售企业等涉药单位宣传《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内容,引导其守法经营。

  二、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检查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的规定,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从10月12日起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药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三、严格审核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

  自20XX年5月1日起,我局共查处4起使用假劣药品案件,无生产销售假药案件。

  在今后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此类案件,将严格审核,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绝不以罚代刑。

  近几年来我县药品市场秩序较好,连续多年全县无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

  目前,我县药品市场仍存在一些安全隐患,近年来我局也查处了一批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案件,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处罚,但销售、使用假劣药品案件仍时有发生。

  今后我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照贵院提出的意见建议,严厉打击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维护我县药品市场秩序,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阳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XX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