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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大监督体系3篇

时间:2021-11-16 12:00 其它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大监督体系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大监督体系1篇

  一、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构成

  大监督体系涉及多个部门,包括纪检监察部、监事会、法律事务部、建内控审计部以及工会。各个部门的工作目标是保证国有企业经济安全,而各个部门的职责、监督内容等有一定的区别,具体描述如下:

  (1)纪檢监察部:在纪检监察部的日常工作中,需根据党章党纪对党员干部加强监督管理。

  (2)监事会:监事会需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国有企业资产或者权益受到侵犯。

  (3)法律:根据经济类法律规范的要求,对国有企业加强法律业务专业性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企业日常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因素进行监督和管控。

  (4)审计:在审计部门的日常工作中,需根据国有企业内控准则以及内审准则,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加强内部控制和审查。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特征,在监督地位以及法律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一般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中,可能会对审计监督效果造成不良影响。

  (5)工会:工会需严格依据《工会法》以及《劳动法》实施民主监督管理。

  二、国有企业建立大监督体系的重要性

  现如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同时企业的发展规模也在逐渐扩大,业务类型多样,要求积极开发新业务以及项目类型,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但是,在此过程中也会产生各类经营风险因素。对此,为了促进国有企业的稳定运行,要求整合各个部门的资源,对国有企业加强监督管理,进而获得更高经济收益。国有企业构建大监督体系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妥善协调国有企业各类监督力量

  在国有企业监督过程中,监督对象、监督内容以及监督方式有一定的区别,同时监督标准也有所不同,监督工作方式和程序差异性较大,因此监督效果不同。对此,应结合实际情况构建大监督体系,将各个监督部门的资源进行有效结合,进而形成完善的监督整体,提升整体监督效果。

  (二)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在国有企业监督过程中,各个监督部门独立工作、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常见,缺乏沟通交流。对此,通过构建大监督体系能够打破各个监督部门之间的界限,将各个部门内部的优质资源进行整合,实现监督资源共享。

  (三)强化监督效果

  新时期,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样化特征,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如果监督工作水平较差,则会出现腐败行为,导致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增加。但是,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各个部门的监督方式不同,很难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对此,通过应用大监督体系,能够及时发现各部门监督过程中的风险因素,提升实际监督效果。

  三、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构建要点

  (一)重塑大监督架构设计,凝聚监督合力

  大监督体系并不是在现有监督体系之外再设监督机构,而是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组(纪委)组织协调下成立大监督工作委员会,整合现有的党群、纪检、审计、监事会、工会职代会及相关职能管理和业务管理等监督资源,打造监督工作的领导决策、监督报告、协调处置平台,拓展现有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对象范围,覆盖从公司高层领导、各级党员干部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推动党内监督与职能监督、专职监督、管理监督深度融合,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死角的监督体系,通过信息共享、群策群力、系统联动而减少工作交叉和重合,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

  (二)建立统一的监督制度体系

  在大监督体系的实际运行中,需将配套的制度体系作为基础条件,对此,需明确国有企业各个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进行分析,然后建立监督工作的制度以及办法,包括工作领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等等。另外,还需构建监督资源共享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文件传递制度、监督人员调配制度等等,以此形成相互促进和共享的监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大监督体系的应用优势。

  (三)优化监督方式方法,提升监督实效

  以提升监督效率为目标,以是否有利于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盈利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作为标准,建立完善纵向监督制约机制、横向监督协调机制、问题整改常态机制,坚持以日常监督为主要形式、以项目监督为重点抓手、以巡视巡察为工作利剑,综合运用听取汇报、调查问卷、民主测评、人员访谈、查阅文件、走访调研等手段,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将监督工作规范成为经营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将规范权力运行和廉洁风险防控举措固化于制度流程建设,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由外在压力转变为内在动力的有效抓手,把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纪要追究”监督意识由要我做转变为我要做的文化基因,最终以生产经营管理成果来体现和检验监督工作成效。

  (四)充分利用各类外部监督资源

  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此,在企业日常运行和发展中,需接受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监督力量。在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中所涉及到的各个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外部监督机构进行协调配合,充分利用外部监督力量和外部监督所得成果,进而形成内外相结合的监督力量,保证企业所有经营行为均处于监督管控中。另外,国有企业还可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国有企业加强审计、检查等,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业务水平,保证监督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优化监督方式方法

  在国有企业监督过程中,日常监督为主要的监督形式,对于重点项目,应加强专项监督管理,对于专项监督工作进行有效整合,同时联合实地督查,综合运用日常巡查监督、专项审计、专项检查等监督管理方式,将各个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监督方式等融入核心业务的执行过程中,及时找出问题,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积极改进,保证企业经营目标能够顺利实现。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构建要点进行了详细探究。现如今,市场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于国有企业,应将内外部监督进行有效结合,整合国有企业各个监督部门的监督力量,构建大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流程,提升日常监督效果,进而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大监督体系2篇

  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腐败的关键。当前,在国有企业中有法律监督、党内监督、监察审计监督和职工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此外,还有各级各类组织和制度进行监督和制约,如监事会、职代会、股东代表大会等,可以说是建立了一套较为齐全的监督体系,形成了一定的监督机制。但是,现有的监督机制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却并不能完全制约和遏制腐败。从近年来披露的事实情况可以看出,在一些企业中还存在着不少的腐败现象,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峻的现实给我们留下了深深的思索,国有企业如何在社全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完善的“大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企业内部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这是我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课题。

  现行企业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上级监督太远。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一步步深化,自从1978年的扩大企业自主权,一直到后来的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及现在实行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扩大的同时,也加强了企业厂长(经理)的手中权力。同时,上级部门的对企业微观管理、监督也越来越少。上级部门侧重企业(公司)的年终业绩,而对企业领导的考核,则基本流于形式。

  二是同级监督太险。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厂长(经理)处于企业的中心地位,企业的生产经营,人事调配和日常管理权都掌握在厂长(经理)手中,即使是经营决策,人事调动,任免等重大问题,虽然经过党委或党政联席会研究但一般也是以厂长(经理)的意见为主。

  三是下级监督太浅。企业的监察和审计部门是厂长(经理)管辖的一个科室,作为被领导者要去监督领导者,难度可想而知。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是职代会的监督职能很难落实到位。因为职代会什么时候召开,如何召开,不可能不经过厂长(经理)同意,起不到民主监督的作用。至于职工群众的监督,往往更难引起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而且,一般职工群众,对厂长(经理)处理的事情也确实不了解,不知情也就更无法监督。

  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大监督体系3篇

  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一种现代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特殊类型,是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和选任、承担的特殊使命以及监事责任制度都与一般的监事会不同。国有企业监事会要想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特殊使命,必须要在不断完善自我和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整合企业各种监督资源,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公司监督体系,使监督服务于公司效率的提高和股东(含中小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下面,笔者就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的完善予以探讨,以期能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含义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实质是监事会是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所派驻企业“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权益。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内容

  1.监督的前提: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代表出资人利益,对出资人负责。

  2.监督的重点:对出资人所出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所派驻企业“三重一大”等

  重大事项,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3.监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

  4.监督的目的: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监督的纪律:依法依规履职,遵守“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特点

  1.国有企业监事会具有外派性质,比内设监事会更加独立和客观,更能强化“出资人监督”,提高监督的层次和权威性,使监督内容更全面。

  2.出资人派出的监事是专职,比兼职更深入和专业,监督工作更经常化和规范化。

  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强化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能更好地处理监督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4.监督主体明确且人格化,监事会成员面临“监督失察”的风险压力,所以更尽职尽责。

  5.监事会实行集中管理,便于经常相互交流与研讨,规范化的业务管理,使得各监事会之间以及同一企业的各届监事会之间形成了相互激励与制约,促进监事会队伍建设。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运行现状在我国,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都设有监事会。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是体现国家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区实行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始于2007年4月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国资委目前已向21家监管企业派出了五个监事会,每个监事会负责承担4-5家企业监事会工作。四年来,各监事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为国有企业规范化管理,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发挥了国有资产“守门人”、真实信息“报告人”、经营风险“预警人”的作用。虽然四年来监事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监督检查工作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