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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地震的应急预案三篇

  地震(英文:earthquake),又称地动、地振动,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的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地球上板块与板块之间相互挤压碰撞,造成板块边沿及板块内部产生错动和破裂,是引起地震的主要原因。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有关于地震的应急预案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于地震的应急预案一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加强我公司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地震应急能力,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在有关本地区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涉及本地区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我公司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应急组织机构 

  (一)成立公司防震减灾综合保障中队,下辖生产、水电、生活治安三个区队和通信综合、医疗防疫两个组。 

  中队长:(总经理) 

  教导员:(副总经理)

  副中队长:(综合部主任) 

  副教导员:(综合部主任)

  (二)防震减灾综合保障中队的主要职责: 

  1、接受并落实xxx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

  2、在临震应急期间,组织、检查、落实临震应急;准备工作: 

  3、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报告xxx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4、地震灾情严重时,请求人民政府救援。 

  (三)各区队、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l、生产区队 区队长:陈维军(备料车间主任) 副区队长: 队员人数:20名 主要职责:在公司中队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生产车间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并接受公司中队的人员调派。 

  2、水电区队 区队长:(工程部部长)副队长:队员人数:名 主要职责:在公司中队的统一指挥下, 负责水电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并接受公司中队的人员调派。

  3、生活治安区队 区队长:(综合部主任)副区队长:队员人数:名 主要职责:在公司中队的统一指挥下, 负责食堂、集体宿舍、仓库的抗震救灾工作。 负责生活区和生产区的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生活供给,管理和分配政府救灾物资。 

  4、通信综合组 组长:(综合部主任) 组员人数:名 主要职责: 负责安排值班、上下联系、事件记载、对外报道和其它事务的处理,负责办公大楼内办公设施的避震防护。 

  5、医疗防疫纽 组长:组员人数:名 主要职责: 负责对伤病员的抢救和医治,开展消毒防疫工作。 

  二、临震应急方案 我公司在接到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的破坏性地震临震警报后,公司应急组织机构迅速起动,进入临震紧急状态。

  (一)召开公司参加的防震减灾综合保障中队会议,传达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部署防震抢险救灾工作。 

  (二)根据震情预报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组织人员、设备仪器、货物的避震疏散。

  (三)根据震情预报和发展情况,适时通知车间停产,通知水电区队切断电源、水源. 

  (四)储备必要的抗震救灾物资。 

  (五)综合管理部要认真检修对讲机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 

  三、震后应急行动方案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公司应急组织机构迅速启动,立即分头行动。 

  (一)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各区队及医疗防疫组根据中队命令,派出人员赶赴灾害现场扒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和消防灭火。 

  (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医疗防疫组迅速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伤员;采取消毒和保证饮用水、食品卫生等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三)通信保障。办公室要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如果通信设施遭破坏尚未正常工作、安保部要为中队领导和各区队长和组长配备对讲—机。办公室要建立中队临时办公地点(指挥所),安排人员24小时不间断值班,对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本公司地域内的震情灾情即时上传下达。

  (四)职工生活和治安保卫。生活治安区队要组织生活服务队,为本公司地域的灾民提供食品、饮用水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保管和分配政府提供的救灾物资;组织治安队,保护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堆扩治安秩序;组织队伍搭建临时帐棚。 

  (五)水电抢修。水电区队尽快架设临时电路、管路,提供生活、抗震救灾所需电力和饮用水。 

  (六)听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对非本公司地域内的重灾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援。

  有关于地震的应急预案二篇

  一、地震应急领导机构

  地震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吕钦平

  副组长:张水莲米惠珍

  成员:全体教师

  地震应急速报小组:

  (1)指挥组与向上级汇报组:校长及校委会

  (2)疏散组:教导处

  二、紧急疏散原则

  指挥得力、谨慎从容、全体动员、保护师生、减少损失。

  三、地震临震应急反应

  (一)紧急避震

  1、要保持镇定,切莫惊慌失措。尽快躲避到安全地点,千万不要匆忙逃离教室。

  2、在教室内的学生,应立即就近躲避,身体采用卧倒或蹲下的方式,使身体尽量小,躲到桌下或墙角,以保护身体被砸,但不要靠近窗口。听到第一声钟响,要迅速在课桌下抱头或顶书包躲避。

  3、躲避的姿势:将一个胳膊弯起来保护眼睛不让碎玻璃击中,另一只手用力抓紧桌腿或床腿。在墙角躲避时,把双手交叉放在脖子后面保护自己,可以拿枕头或其他保护物品遮住头部和颈部。

  4、卧倒或蹲下时,也可以采用以下姿势:脸朝下,头近墙,两只胳膊在额前相交,右手正握左臂,左手反握右臂,前额枕在臂上,闭上眼睛和嘴,用鼻子呼吸。

  5、在走廊的同学,也应立即选择有利的安全的地点,就近躲避,卧倒或蹲下,用双手保护头部,不要站在窗口边。

  6、在教室外的同学,应跑到空旷的地方,要用双手放在头上,防止被砸,要避开建筑物和电线。

  7、老师要按预先的分工,迅速到每个教室检查避震的情况,发现有采取不正当措施的,要及时纠正。

  (二)紧急疏散:根据学校各年级所处位置及学生年龄特点,紧急疏散的具体要求是:

  1、听到哨声后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组织本班级学生立即蹲在桌子下面,如果在2分钟后没有大反应,学校再次吹响哨声,各班级应马上按照学校规定的紧急疏散路线快速、有序地撤离教学楼。

  2、撤离顺序:前后楼各按预设好的路线撤离。

  在撤离时给学生讲清楚,地震时第一不能跳楼,第二不能一窝蜂似地往外挤,应在老师的带领下,全班同学一齐行动,把桌椅摆放得有利于避震;与外墙和窗户操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外墙倒塌或玻璃破碎时伤人;避开室内的悬挂物;留一定的通道,便于震时紧急撤离;把年小体弱或残疾的同学安排在方便避震或撤离的地方。震后有秩序的撤离。

  要求:

  1、做到不惊慌、采取就近避险。

  2、必须按疏散线路疏散,下楼时各班成两路纵队下楼,以免碰撞、拥挤、踩伤。疏散时要按指定路线,不要拥挤。

  3、遇到灾情,千万不要跳楼。

  4、当堂教师负责指挥学生疏散,不得擅离岗位,有秩序将学生撤离到操常

  5、楼梯口要有教师指挥。楼梯口具体负责疏散教师:后勤组教师各班班主任、数学教师——负责自己班级。

  6、疏散过程中,以双手护头或书包、书本护头,以防被砸。

  7、疏散过程中,要迅速,要排队有秩序前进,不要慌乱奔跑,不要争先恐后。

  8、疏散途中不能穿过建筑物,要尽量避开建筑物和电线。

  9、各班学生到达集中地后,学生要蹲下,保护头部。等到地震结束后,以班为单位集合,各班应立即清点人数,并向校长报告。

  到达集中地后,要蹲下,清点人数

  (三)自救互救

  疏散后,各工作小组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震后的自救工作。

  (一)灾情速报

  灾情速报对象:灾情内容向学区主要领导汇报。震后,每天要进行零汇报。

  (二)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震感、人口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

  (三)速报程序:

  1、发生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后,在20分钟内向教育局领导报告。

  2、学校应急疏散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在1小时内了解下列情况:

  (1)影响范围:指地震造成有感程度和破坏范围。

  (2)人口影响:指人员伤亡情况。

  (3)经济影响:指地震对建(构)筑物、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与破坏等情况,对学校财产的损失等。

  3、地震灾情的速报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和按程序速报的原则。

  四、本实施细则依据于,自预案启动时同时实行,望各涉及人员及全体教师认真履行。

  有关于地震的应急预案三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组织体系

  2.1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的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的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重大地震灾害

  6.2.1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的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10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政府督导有关地方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发布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附则

  11.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11.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