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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三篇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简称。在我国,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特指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一篇

  前言

  建立健全党委议事规则,是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行科学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的制度保证。自5月份正式筹备组建,9月份选举第一届党委会以来,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开展党委各项工作,不断规范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进一步明确党委会决策程序,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由政工人事部编写;

  本规则由政工人事部归口管理;

  本规定由咨询公司党委会研究通过。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党要管党、从治党落到实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组织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党委会议事行为,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

  第二条咨询公司党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贯彻执行好党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第三条党委会议事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执行董事决策或审议的事项,或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该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者决策程序。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更符合公司发展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中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书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切实做好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党委会要自觉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自治区政府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企业坚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动员全体党员和职工完成各项任务;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同执行董事、经理层一起做好员工的教育、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企业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总体布局,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五)加强公司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作用;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体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党委工作面的重要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党的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在公司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拟提交公司党委会的工作报告草案;落实公司党员大会和党委会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党委出台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党委工作计划、年度规则安排和重大活动部署;

  (三)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宜;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党群组织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

  (七)公司职代会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工作汇报,向下属单位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党委会对下列拟提交执行董事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融资项目;

  (二)公司财务年度预决算、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年度考核奖惩;

  (四)公司重要改革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党委会按照以下程序讨论和决策:

  (一)提出动议。党委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党委班子成员审核的由单位、部门、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研论证。对进入决策程序的重要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要征求执行董事、行政班子成员、工会、党员代表、职工代表和利益相关等各面的意见。

  (三)沟通酝酿。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讨论和决策的事项,会前必须在党委部一定范围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项,需经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和分管组织工作的委员沟通酝酿,但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四)会议讨论。党委会一般在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到党委会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可同时送达。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时,必须有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的,参会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可召开,视情况邀请行政班子成员、党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等人员列席会议。

  (五)会议决定。党委会成员应逐人逐项明确表示同意,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应在党委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外,应暂缓决定。

  (六)形成纪要。对党委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政工人事部要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决定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对集团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七)特别情况。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时,党委会成员报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依据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认为确需作出重大调整而终止执行的,应召开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条不能提交党委会研究的具体事项:

  (一)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紧急情况除外);

  (二)未经充分沟通酝酿的事项;

  (三)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大战略、重要部署,未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

  (四)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未进行听证和公示,或听证和公示分歧比较大、职工群众反对意见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员决定的事项,党委有关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党委会等)可以研究决定的事项,下级党支部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和相关材料,未在会前送达出席人员的(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除外);

  (七)拟提请复议、会前未取得半数以上党委会成员同意的事项;

  (八)其他不能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应定期召开,遇重要和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条对党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须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结束后,由政工人事部将会议确定的事项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党委会成员。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应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除外,对会议讨论、表决过程及相关情况应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本规则同时适用于所属子公司党组织。子公司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咨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二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的要求,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党委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XT中交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及相关组织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要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坚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企业坚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在大局下行动,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坚持建班子带队伍、管干部聚人才、抓基层打基础,领导群众组织并发挥其作用,凝心聚力完成企业中心工作,把党中央精神和上级部署全面落到实处。

   第三条 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法定地位,企业党委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企业其他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这个核心,企业党委也要积极支持其他治理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党委会的职权职责和与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议事范围和规则流程,落实党委研究讨论是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经理层作出决定的要求,实现公司党委与各治理主体在体制、机制、制度、工作上的“四同步”、“四对接”,实现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统一,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 ……此处隐藏5562个字…… 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题如需进行表决,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到会党委委员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 党委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由党群主责部门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拟写完成,呈党委书记审定签发。党委会议纪要一般只发送至党委委员。如需扩大下发范围的,需由本次党委会作出决定,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党委会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签署意见。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党群主责部门应按文书档案规定办理党委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文件的立卷归档。上级党组织可调阅企业党委会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党委会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遵照《党章》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党群主责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事项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

  (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权限的事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决策程序。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书记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公司党委会决策决定和讨论研究的事项:

  (一)“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4.研究决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5.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6.研究决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理层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7.研究决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8.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9.研究决定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党内重要规章制度。?

  11.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2.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3.讨论研究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重大原则问题。

  14.讨论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指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5.讨论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6.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17.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其他事项

  1.推荐与更换以公司名义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推荐与更换其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该子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子公司党组织决定,报公司备案)。

  2.确定或上报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公司党委名义表彰的名单。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问题。

  4.研究决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规划。

  5.研究决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一般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五条?党委会审议或决策时,原则上应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党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传(会)签方式代替会议审议或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六条?下列事项在董事会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四)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减资等)及放弃优先受让权且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但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等事项。

  (五)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六)制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对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的事项。

  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七条?下列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二)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

  (三)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四章会议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会前的议题组织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向党委会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征求需会议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第十条党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接到会议议题征求通知后2日内,应当向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提交议题动议。

  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会的审议或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审查。

  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汇总相关议题后,报请党委书记审阅。

  第十二条议题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前,参与审议或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审议或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保证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议案不予上会:

  (一)不属于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而未提交审议或审议不通过的;

  (三)应当提交法律审核意见或双重法律审核意见而未提交或法律审核意见为否决性意见的;

  (四)送交材料应当附有的其他相关材料不全、未达到上会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

  (五)议案无实施机构提出的明确主导意见的;

  (六)党委书记认为不宜上会的情形。

  第二节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做好以下会议准备工作:

  (一)通知相关部门准备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X日前,将会议资料送交党委工作部门。其中:

  1.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具体项目投资方案的,应当附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2.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大额资金运作的,应当由有关实施机构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形成实施方案,并由财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会议议题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会议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或论证意见。

  5.会议议题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的,应当提供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需要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还应当提供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党委会会议召开前X日(特殊情况除外),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说明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并附相关议案与相关资料,以方便参会人员认真准备讨论意见。

  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当直接通知(送达)到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安排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议题时,原则上按照先决策事项、再审议事项的顺序安排会议议题。

  第三节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书记应召集党委会会议:

  (一)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委会会议至少有过半数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举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召开。

  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四节会议的表决规则

  第十七条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党委书记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党委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应当明确“赞成”或“反对”。反对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一)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其他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无异议同意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二)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原则同意但要求继续完善相关事项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原则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但应当要求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当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应当决定终止或搁置再议;

  (四)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

  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会开会时,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党委会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事宜,应先由党委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党委成员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公司中层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并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第五节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党委会会议的全程纪实(录音)和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记录。

  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实到和未到的党委委员名单、人数,党委委员未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到会党委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列席会议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议题汇报人及汇报要点;

  (五)党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

  (七)党委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等。

  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录音、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借阅会议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会议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党委会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需要上报上级或下发公司各部门执行的,应当由党委工作部门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X届党委会第X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

  公司经理层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督办,并列入公司工作计划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由党委工作部门将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查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发董事会办公室或行政事务部,由其分别负责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党委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

  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

  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党委会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党委会成员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当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照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党委书记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未充分调研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十)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前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违反前条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检查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属分(子)党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授权党委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