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学习教育 > 范文大全 >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三篇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三篇 

时间:2021-07-08 15:52 范文大全
  简单地说,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指一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宏观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生产是基础,消费是终点。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规范合作社运行机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京农发[2004]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和发展股东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规范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改革促发展、改革保稳定为根本目的。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的目标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新型集体经济发展。使各项决策程序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运行更加协调有序、民主制度进一步落实,充分调动农民股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改革发展共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村级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第二章 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条  股东代表资格

  (一)本股份合作社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议事能力,能正确行使股东代表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应提名推举担任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和股东代表:

  (一)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的;

  (二)受党纪处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年限内未撤销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宅基地规划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信访条例、组织群众集体越级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处在缓刑、假释、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期间的;

  (六)参与赌博或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活动的;

  (七)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第五条  股东代表选举

  (一)股东代表由股东户代表选举产生,并与股东签订授权代表书。任期与理事会、监事会任期相一致,可连选连任。

  (二)股东代表一般由5至15户股东推选一名代表,50户以下的可以采取户代表,100户以上的原则上不低于30人。

  第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审议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八)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一)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主持。

  (二)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表决采取票决制或举手方式,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所做决定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通过,并由通过人员签字认可。

  (四)结合每年“民主日”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重大事项随时召开。

  (五)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作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人员为奇数,人数不少于三人。理事任期与村两委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会对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确定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

  (八)决定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

  (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理事会的选举

  (一)民主推荐。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应从股东的优秀人才中推荐,组成人员为奇数,人数不少于三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程序是:由村党支部负责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民主推荐理事会成员及理事长候选人。对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尊重多数股东的意愿,确定预备人选,预备人选应多于应选人数,并将预备人选名单上报乡镇党委审批。

  (二)乡镇党委审批。乡镇党委对上报的理事会预备人选进行审核,对照任职条件、预备人选的产生方式进行把关,审批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正式选举。村党支部将乡镇党委审批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始得当选,并将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决议以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每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二)理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三)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二条  理事长: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长资格: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股东中有较高威信;

  (三)廉洁自律,真心诚意为股民办好事、办实事,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驾驭全局和解决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五)有一定的农村工作经验,有带领群众致富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组成人员为奇数,人数不少于三人,监事会任期与村两委任期一致。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理事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的工作;

  (三)检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五)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监事资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热心为股东服务;

  (三)有一定的财会知识,熟悉相关财务制度;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监事会选举

  监事会成员经股东(代表)大会提名,由村党支部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制度

  (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二)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三)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需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四)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运营管理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股东权益、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如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流转、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管理人员报酬、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决策:

  (一)坚持党支部(总支)对村内事务的核心领导地位。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前,应先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对会议内容和要决定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

  (二)由理事会、十分之一以上股东或五分之一股东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三)由理事会统一受理,召开理事会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决议;

  (四)由理事会召集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五)由理事会组织实施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决策的事项。对决定事项的进展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

  (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财务账目纳入乡镇“村帐托管”体系统一监管。严格执行《关于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配套制度的通知》(通经管文[2009]4号)的规定。

  (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应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季度公开,接受股东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经管审计部门应对其经济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及《通州区农村股份合作社会计制度实施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与村委会分设帐目。

  第二十条股份合作社当年没有利润不得进行股金分红,积累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第二十一条集体土地征占补偿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经管站关于集体土地征用、占用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04]46号)执行。

  第七章  管理人员考评

  第二十二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的考核评议

  (一)考核评议对象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及全体管理人员。

  (二)考核评议应结合“民主日”活动,每年至少评议一次。

  第二十三条考核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一)做好动员。由乡镇主管部门对评议工作进行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出安排部署并统一印制民主评议表。

  (二)撰写年度述职报告。在评议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应写出年度述职报告,全面总结个人在年度内的思想、工作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同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按照工作职责写出工作报告,与理事长述职报告一同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把关。理事会成员的述职报告由理事会审查把关。

  (三)述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工作报告应在股东(代表)会议上宣传、讨论,后由理事会成员宣读个人述职报告。

  (四)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理事会工作由乡镇包村干部主持。组织股东(代表)采取背靠背方式,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从勤政廉政、团结协作、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综合评价等项目进行评议。每个项目的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理事会成员个人,从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综合评价等项目进行评议,每个项目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议结束后当场填写评议表、当场收回。包村干部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将评议情况向乡镇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的评定。评为“好”(优秀)等次的,原则上各项目“好”(优秀)得票率均在60%以上;评为“较好”(称职)等次的,原则上各项目“好”(优秀)、“较好”(称职)票率之和均在70%以上;评为“一般”(基本称职)等次的,原则上各项目“好”(优秀)、“较好”(称职)、“一般”(基本称职)票率之和均在70%以上;评为“差”(不称职)等次的,原则上“差”(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

    乡镇考评小组对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进行汇总,提出理事会和成员个人的等次,报乡镇党委审核。乡镇党委组织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营效益及理事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各乡镇审计机构按年度负责实施,也可由乡镇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查。各审计机构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干部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长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干部任职期间在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经济核算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营效益及理事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经济指标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各项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

  (四)遵守有关财经法规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长任职期满,或在任期内办理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长任期经济责任。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届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结果公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长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应向股东公开。

  第九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印章管理

  (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印章由理事会成员专人负责管理,理事长不得直接保管印章,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保管人由理事会提名,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二)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经济事项需使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印章时,理事长应及时组织召开理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上一届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移交印章;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

  第十章  廉洁自律

  第三十一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一)不准以各种名目非法占有、侵吞、窃取、骗取集体财物,或私自占用公款、公物从事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二)不准违反财经纪律将应由本人或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或其他单位支付、报销;不准公款私存、私借。

  (三)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吃请;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不准索取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各种支付凭证。

  (四)不准超越村股份合作社财力负担配备和使用高档小汽车,购置汽车须上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不准以任何理由代用、占用下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准用公款支付学习驾驶技术的费用。

  (五)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通信费用支出必须符合镇(乡)有关规定;不准用公款购买私人住房和个人商业保险。

  (六)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甚至借机敛财或侵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东利益。

  (七)不准违反镇(乡)党委、政府的规定,擅自提高和发放各种形式的报酬;不准未经批准兼任企业领导职务,未经批准不准领取双重报酬或多头收入。

  (八)不准擅自决定集体资产的处置、投资建设、土地征用和出让,以及涉及股民切身利益的事宜;不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及程序,损害股东的合法利益。

  (九)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准违反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规定,擅自安排亲属承担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工程;不准未经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擅自安排亲属担任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领导职务和财务管理等重要岗位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指导和检查,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二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农村发展的意见》(泰发〔2014〕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我市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解决广大成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新农村建设物质基础;有利于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完善村级组织架构,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把引导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发展作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村级组织“四有一责”建设、提升村级组织“五项能力”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要严格按照《泰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规范会计核算和盈余分配,实行社务公开,促进合作社资产权属明晰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

  1.规范职能定位。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承担履行本社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等职能。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应当尊重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发展生产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以及办理公共事务所需的资金。

  2.规范“三会”活动。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必须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组织机构,并正常开展活动。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决定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务,凡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主要贯彻执行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情况。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监事会按季开展活动。“三会”活动要形成会议记录。

  3.规范制度建设。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要完善相关章程,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务预决算、离任审计、年度盈余分配、民主管理及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事、管权、管人。

  4.规范经济运行。在村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乡镇(街道)农经部门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规范的代理协议。原以村(居)民委员会名义与乡镇(街道)农经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乡镇(街道)农经部门要重新与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以村(居)民委员会名义开设的账户、账套一律更改为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账户、账套。凡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事务应由合作社具体承担,有关经济事务的合同、内部结算票据等一律盖合作社印章。

  5.规范财务监督。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参照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各社要规范财务收支模式,对村级集体资金全面实行“扎口”管理,建立镇、村两级“双向”监督机制。要完善财务审批手续,实行理事长一支笔审批,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帐”的帐务处理程序。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须经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要规范“三资”信息化管理,建立市(区)、镇、村三级联网的信息化监管网络,实行动态监控。乡镇(街道)农经部门应定期对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监督。有盈余的合作社,可根据职能定位、业务范围,积极探索与村(居)民委员会单设帐户分开核算。

  6.规范盈余分配。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当地乡镇(街道)农经部门备案。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盈余应主要用于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村级扩大再生产及公益事业发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的盈余按章程规定应向成员分配,增加成员财产性收入。

  7.规范换届选举。原则上,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换届与村(居)委会同步,理事会和监事会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正副理事长、监事会主任分别由理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一般由5—7人组成,监事会一般由 3—5 人组成。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三会”成员可连选连任。对资产、股权发生变化的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结合换届选举,各社可根据自身情况,对成员进行界定和资产量化。

  三、强化措施,确保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研、及时化解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农经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着力抓好政策落实、典型培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等工作。各级农业、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2.落实优惠政策。对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要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优惠政策,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同样享有,村级组织原来享受的税费等优惠政策要继续执行。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用于“三资”信息化管理、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物业产业项目建设等。要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公益性支出的保障力度,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3.实行项目优先。国家和省、市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或委托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信息网、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农机作业补贴等项目,要优先在运作规范的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中实施。各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4.强化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把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对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创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农村基础设施产权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帮助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解决贷款难问题。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优先为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

  5.维护合法权益。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依法享有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要积极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依法按照规范程序经营资产,努力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对侵占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财产、侵犯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各级监察机关和司法、农经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向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凡向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的,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取服务费。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三篇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脱贫攻坚工作推进大会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结合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进一步管好盘活村(社区)集体资产,发展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确保我镇脱贫攻坚工作圆满完成。

  一、总体要求

  建立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村(社区)实体经济,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增收致富、脱贫奔小康的有效路径。各村要顺应农村综合改革的新形势和农村经济发展新要求,理清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思路,精心安排部署,确保脱贫攻坚工作有序推进,实现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8年5月底前,在全镇所有村(社区)挂牌成立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2018年底前完成 4个贫困村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股份经济合作社实现规范化运行,集体经济年人平纯收入达到25万元以上;2019年底前,全镇7个非困村(社区)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股份经济合作社实现规范化运行,集体经济实力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

  由村党组织领导,村委会按程序申报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为“XX区XX乡镇(道)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会计独立核算,获得市场主体地位。建立与股份合作制产权管理相适应的法人主体,制定相应的章程,完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按程序召开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已进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村(社区)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完成清产核资、员认定、股权量化的基 础上,由区农业局发放组织登记证书,然后凭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未进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村(社区)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颁发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确立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主体地位。

  (二)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改造传统集体经济,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及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以人计算、以户持股的方式,实现集体资产由“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一般不设置集体股,如若要设置集体股,设置比例由成员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

  四、工作措施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集体经济

  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单位,由成员以货币或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经济实体;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同业生产者联合组建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以成员与外来业主(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共同合作组建经济实体,以业主出资,成员利用耕地、林地等资 源性资产,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实行分类经营、管理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可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也可以选聘职业经理人经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与各类市场主体合作、联合组建经济实体直接进入市场,也可选择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进入市场。对于非经营性资产,重点做好集体登记管理,建立统一的运营管理机制,更好地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盘活现有集体资产

  对村(社区)集体所有的闲置阵地、公共服务设施设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集体资产,通过发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加以开发利用,增加集体收入。

  (三)开发新的集体资源

  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沟及路边、水边、田边等集体“四荒四边”空闲地,发展林业、种植业、养殖业等,增加集体收入。

  (四)推进土地流转经营

  鼓励农民土地入股,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流转、整理与出租,增加集体收入。也可引入现代农业项目、旅游、文创项目,统一对外发包,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效益,增加集体收入。

  (五)兴办经济实体

  鼓励村 (社区)集体 发挥自身优势,依托“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质农产品、发展农业企业,兴办种养殖型、加工增值型等各类经济实体,增加集体收入。

  (六)经营服务业

  鼓励村(社区)集体提供农资供应、农产品购销、科技指导等有偿服务;鼓励村(社区)集体创办综合服务组织、开展环卫、养老、商贸、互联网+、道路养护、绿化管护等服务;鼓励村(社区)集体与金融、保险、广电、通信、快递等行业合作开展代理服务;鼓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招商中间、劳务中介、房屋中介等服务,增加集体收入。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8年4月)

  各村要根据镇政府文件精神,结合各村实际情况,成立村(社区)级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及分工,为全镇成立 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登记挂牌阶段(2018年5月)

  镇政府统一组织 各村(社区)按程序申报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为“XX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业务培训阶段(2018年6月-8月)

  利用远程教育、会议等平台,对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培养一批经营管理人才、市场营销人才,培养一批政策理论精、经营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工作开展阶段(2018年6月-2018年11月)

  按照区委政府要求开展清产核资、成员认定、股权量化等工作,进一步确保我区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五)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12月)

  及时总结发展壮大村合作社的做法和成效,广泛宣传村(社区)股 份经济合 作社的 典型事 迹、典型人物、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推进的强大合力,推动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脱贫致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利环境,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是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要衔接相关涉农项目政策,统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落实中央“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等政策规定。加强财政扶持,健全完善村级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制度,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加强土地政策扶持,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各地要在当地年度可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在土地征收中,可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单列信贷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简化手续,并给予优先支持和利率优惠;依法扩大农村集体经济有效担保物范围,稳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融资试点,积极推动林权和农村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完善农业担保体系,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要简化程序并给予优先支持。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融资公司要积极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二)发挥村级组织领导作用

  加强以村(社区)党组织为核心、村(居)民委员会与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各司其职的基层治理体系。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原则上可由村(社区)“两委”干部担任,其中理事长可由村(社区)支部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监事长一般由村(社区)监委会主任兼任。除理事长和监事长外,其余管理人员可由社干部或本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带头致富能人等人员中选任。

  (三)强化激励奖惩

  区委区政府每半年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对发展集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村(社区)予以一定的奖励。对发展村集体经济不重视、成效不明显的村(社区)党组织,纳入“软弱涣散”党组织进行整顿,对支部书记进行诫勉谈话直至组织调整;对现有运行状况不良、未真正带动农户脱贫的“僵尸社”“虚假社”“失范社”要进行清理整顿。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与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配套的集体资金监管责任机制,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社的有机统一,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健康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