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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制度

   扫黑除恶是指清除黑恶势力。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为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案件线索移送反馈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三级纪委监委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之间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移送、查办、反馈。第三条

  问题线索主要是指以下所列的10类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问题线索: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第四条

  纪委监委在受理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四条纪委监委在受理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扫黑除恶线索移送登记表》及有关证据、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扫黑除恶线索移送登记表》报扫黑办备案。第五条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涉黑涉恶党员干部、黑恶势力“保护伞”或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线索,在3个工作日内将《扫黑除恶线索移送登记表》及有关证据、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将《扫黑除恶线索移送登记表》报扫黑办备案。

  第六条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对相互移送的问题线索要优先办理,重点查处。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腐败问题复杂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纪委监委与政法机关应同步立案、同步查办,做到纪法衔接、协调推进,切实提高扫黑除恶和反腐“拍蝇”的协同性、整体性。

  第七条问题线索核查结束后,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至扫黑办和线索移送单位,如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且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需提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第八条

  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移送办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因泄露问题线索及查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保密纪律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

  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移送办理过程中要严格规范管理,对隐瞒、缓报、迟报、漏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倒查,按照党员干部失职、渎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制度

  近日,岚皋县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工作办法》,为助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建立了“绿色通道”。截止目前,该县纪委监委与县扫黑除恶成员单位共移送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13件,经查实后县纪委给予党纪处分2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人,检察机关依法批捕1人。

  《办法》要求,各成员单位在处置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时,必须对涉案人员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对涉案人同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有无接受请托办事、有无收受贿赂以案谋私、有无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问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办法》规定,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及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的,5个工作日内将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通过信访筛查、专项巡察发现涉黑涉恶行为问题的,5个工作日将有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

  《办法》明确,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相关案件线索的受理、登记、管理、移送、反馈及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及时通报分析线索的受理、移送、处理及反馈等工作情况,共同商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成员单位间相互移送的线索经调查核实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移送方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办法》强调,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重要问题线索,要专人送达,专人管理,严格办理移交手续。对掌握、发现和受理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任何人不得扣压或擅自处理。对办案中涉及的人和事,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扩散。对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以及接受请托、打听案情、以案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岚皋县纪委监委)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制度

  礼泉县为了促进扫黑除恶工作深入开展,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特制定《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试行)办法》,加强打黑除恶相关单位之间的紧密联系。

  明确成员单位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办法规定县纪委、监察委为涉黑涉恶问题及线索受理部门,公检法司有关单位确定具体承办问题及线索移送工作的专门机构和负责人,负责配合礼泉县纪委、监察委的工作。办法要求各成员单位在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中,要高度重视,守纪律、讲规矩,不得出现压案不报、跑风漏气、串通包庇的情况,不得越权处置,隐匿销毁问题线索。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严格依规处置线索,确保联系畅通。办法要求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及时将涉嫌违纪问题及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对收到的涉及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报礼泉县纪委监察委,并严格移送程序,坚持一案一移送、一案一通报。

  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做到违规必究。办法规定执法部门有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不如实、不及时移送等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执法部门有关责任人在移送中有违反办案纪律或有关工作规定等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礼泉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