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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模式初探

  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模式的采用并不意味着对传统课堂讲授教学模式的全盘否定,这两种教学模式需要结合使用,才能让学生既可以打好环境法学的理论基础,又可以提高对环境法学应用的实践能力。下面是第一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模式初探,供大家参考。

  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模式初探

  自2007年教育部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指定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以来,各高校法学专业陆续开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下简称环境法学)这门课程。与其他传统法学课程相比,环境法学不仅与日常生活较远,而且在每年司法考试中的题目太少,大学生普遍认为学习这门课程没有用,学习积极性自然不高[1]。加之多年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忽略了对环境社会关系的调整。目前,环境法学在大部分高等院校还是被视为一门边缘课程,因此,对环境法学教学方法的研究也相对薄弱。然而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党和政府对环境问题高度重视,开展环境教育显得尤为重要。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关于环境教育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承担着培养环境保护相关人才的重要任务,法学本科中的环境法学教育不容忽视。然而由于环境法学长期处于法学的边缘位置,无论是学校还是学生,对环境法学的重视程度往往不够。实践型教学模式不仅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发挥学生的创造性,同时也能够提升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

  一、实践型教学模式的内涵

  实践是一个哲学术语,是指“人类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感性活动”[2]。实践的本质就是要参与相应的社会活动。理论型教学是教师主要通过讲授的方式将理论和经验传达给学生,而实践型教学更注重学生通过参与实践学习活动获取相关知识内容。学生从理论型教学中获取知识的方式是间接的,而从实践型教学中获取知识的方式是直接的。

  (一)教学方法的多样性

  实践型教学除了由教师给学生通过讲授法传播一些基础理论知识以及学习的注意事项外,还可通过现场观摩法、模拟场景法、头脑风暴法、实习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让学生巩固所学的基础知识、形成职业技能。

  (二)教学地点的情境性

  理论型教学主要以学校的课堂为教学地点,而实践型教学既可在课堂进行,也可在模拟的工作现场和真正的工作场所进行。实践型教学开展地点的选择更应体现学科未来适用的情境性,以有利于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尽快地适应工作环境。

  (三)获取知识的体验性

  理论型教学主要是由学生通过听教师所讲授的内容或对书本的阅读来获取知识,所获取的知识往往容易被遗忘。而实践型教学是通过学生自身的体验去获取知识,通过此种方式获取的知识是形象的、生动的,對于学生而言可能是终生难忘的。

  (四)教学目标的实用性

  实践型教学既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更快地融入本科目的学习中,也可以使学生更快地内化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能适应社会和工作的要求,将专业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二、在环境法学教学中采用实践型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实践型教学最早起源于通过口耳相传、模拟示范来传承技艺的学徒制,该种教学方法更多地存在于民间和职业教育中。正规的高等院校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往往更注重理论教学。因此以讲授为主的理论型教学成为高等院校重要的教学模式。目前,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主要通过理论型教学向学生传授环境法学的相关知识。实践型教学方法的缺失,使学生在毕业后缺乏适用法律的能力和经验。在环境法学教学中有必要推行实践型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原因。

  (一)这是由该课程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环境法学的应用性、操作性很强。环境法学是法学领域中包罗法律最多、内容最丰富、法律体系最复杂的一个分支[3]。运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去应对环境问题、解决与环境问题有关的社会纠纷是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开设环境法学课程的主要目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学生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和制度应用于实践的能力。我国环境法律规范数量十分庞大,大都以单行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同时,由于环境法学的综合性强,其不仅涉及法学知识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等知识,这就给学生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与民法学、刑法学这些传统法学相比,环境法学的内容相对较为枯燥,学生往往对其缺乏兴趣,加之大部分综合院校的法学专业都将环境法学设置为选修课,课时非常有限。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是环境法学教学面临的重要问题。采用传统的理论型教学方式效果不甚理想,而实践型教学的情境性可让学生对我国环境资源问题的现状感同身受,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环境法学的积极性。

  (二)这是由环境法独特的调整方法决定的

  环境法有自身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环境法采用综合性的调整方法,除了传统的民事调整方法、行政调整方法、刑事调整方法,还有生态化方法。所谓生态化方法,又称生态学方法、生态系统方法,是指应用生态学理论,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而形成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4]。这种生态化方法主要包括环境资源标准法定化的技术手段、环境资源信息调查显示手段、环境资源规划手段等。相比传统部门法的调整方法,环境法的调整方法更带有技术性,要完整掌握环境法的调整方法,需要充分开展实践训练。加之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环境状况,具体的保护措施也有可能不同,因此环境法往往不拘泥于个案的方法,不拘泥于机械地运用环境法律条文。环境法的适用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运用环境法律规范。这就需要运用实践型教学模式,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这是环境司法实践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纠纷数量的上升,环境司法显得尤为重要。很多法院探索并实现了环境司法的专门化。2007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了第一个环保法庭,专门审理环境案件。随后各地法院陆续成立了环保法庭。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这标志着我国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已经跨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迅速发展,必然需要一大批掌握环境法学知识的专门人才。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应该承担起向法院输送环境法学专门人才的重任。环境司法实践迫切要求法学专业通过实践型教学模式的应用,向其输送来之能战的实践型人才。

  三、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模式的实施方法

  实践型教学以情境性、体验性为主要特点,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提高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为主要目的。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通过真实或模拟案件的场景,让学生参与完成教学环节。实践型教学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课内实践和社会实践。课内实践主要有实验教学法和头脑风暴教学法。课内实践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问题意识,培养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判断能力。社会实践主要有参观教学法、实习法和法律诊所教学法。社会实践可以提高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

  (一)实验教学法

  实验教学法是学校建设模拟法庭、法律人才创新实验室、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实验室,在教师的带领下模拟真实案例的理解分析判断过程的教学方法。这一方法已经在刑法、民法等基础法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环境法学教学中,学校应积极建设环境法案例交流库、环境模拟室等实验室,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法实验教学体系。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切实体会到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实验教学法使学生在不离校的情况下,就可以体验到不同的环境状况和案例。

  (二)头脑风暴教学法

  头脑风暴教学法是教师引导学生就某一课题自由发表意见,并对其意见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不发表任何评价的教学方法[5]。头脑风暴教学法要求所有学生都积极参与,可有效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在环境法学教学中,可以将角色扮演和头脑风暴教学法相结合。教师可以设计一个环境案例,如2015年发生的甘肃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向腾格里沙漠腹地违法排放污水案,开展教学时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每小组代表一个主体,包括企业、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等,各小组站在自身的立场上对该案发表自己的看法。该种教学方法需要学生课下查阅相关资料及法律规定,课上发表意见,并对对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通过这样一种教学方法,不仅可以极大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也可以使学生以更为直观的方式掌握相关环境法律制度。

  (三)参观教学法

  参观教学法是组织或指导学生到一定的场所观察、调查、研究和学习,从而获得知识或巩固所学知识或技能的教学方法。教师在环境法学教学中,可以带学生到工厂企业进行参观,调研其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和数量以及采用的环境保护设施。可以带学生走出教室到田间野外,考察大气、水、土壤等環境要素的污染和保护情况。还可以带学生到生态工程建设以及循环经济实验园区等场地进行实地观摩。通过现场参观一方面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另一方面也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当下面临的环境问题以及解决环境问题的方式。在参观之前,教师要做好和参观地的沟通工作,详细了解参观地的实际情况。在参观过程中,教师与参观地的相关工作人员需对学生进行具体指导。参观结束后教师要进行总结性谈话,要求学生整理参观笔记,将通过参观获得的理性认识上升为感性认识。

  (四)实习法

  实习法是指教师组织和指导学生在工厂、法院、律师事务所、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参与相关工作,将书本知识应用于实际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对提高学生掌握和运用环境法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实习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而且需要学生待在校外。为了克服学生集中时间有限的困难,需要教师与实习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在有涉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事项与案件时,譬如企业需要申报环评事项,可让学生短时期参与其工作,或者在法院审理环境案件时也可以让学生参与学习观摩。有条件的学校还可组织对环境法感兴趣的大四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

  (五)法律诊所教学法

  法律诊所教学法起源于美国,是效仿医学生在医院实习的形式,将法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让学生在教师的监督下诊断实际案件的教学方法。由于环境案件复杂多样,每一例案件都有不同的环境状况和受害情况,对于环境案件的分析与判断要因地制宜,因此实习法和法律诊所教学法尤为重要。法律诊所教学法可随时开展,弥补了实习法周期长、与实习单位沟通难等缺点。这种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提高其处理案件的能力。

  四、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的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的客观标准,对教学活动及其结果进行测量、分析和评定的过程[6]。目前,高等院校环境法学教学效果的评价基本上采用书面考试的方式,因此,评价内容还是侧重于对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这与实践型教学模式要达到的教学目的是不一致的。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应采用综合性评价体系。综合性评价体系包括多元化的评价主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三方面。

  (一)多元化的评价主体

  在传统的环境法学教学评价体系中,教师往往是唯一的评价主体。实践型教学模式要求学生走出课堂,走进企业、走进法院、走进律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参与实践。因此,教师很难把握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将学生参与实践的企业、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作为评价主体,让这些主体在学生实习结束时对学生进行客观评价,有利于提供多角度、多层面的评价信息,使教学更贴近社会需求。同时,也可以以学生在课内实践中互相打分的形式使学生成为评价主体。学生自己作为评价主体,有助于他们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由多个评价主体进行评分可以使评价结果更客观。

  (二)多元化的评价内容

  在传统的环境法学教学评价体系中,学生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是评价的主要内容。实践型教学模式要求对学生运用知识参与实践的能力进行评价,不仅要评价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还要评价学生灵活应用知识的实践能力,同时还要对学生的基本职业素质(包括职业道德)进行评价。

  (三)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传统的环境法学教学评价体系通常采取静态的、单一的评价方式。实践型教学模式需要根据职业需求、环境法学课程设置要求实行多元化的动态评价方式[7]。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包括笔试评价、学生自评、实习单位的鉴定评价、学生互评等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方式的考核实现对学生进行动态的综合评价。这种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可以克服单一评价的片面性,也可以改善学生拘泥于理论与课堂的惯性思维。

  五、结语

  环境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其开设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具有能够解决复杂环境纠纷问题能力的学生[8]。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模式的采用并不意味着对传统课堂讲授教学模式的全盘否定,这两种教学模式需要结合使用,才能让学生既可以打好环境法学的理论基础,又可以提高对环境法学应用的实践能力。希望通过实践型教学模式的有效应用,为我们國家培养出更多的具有环境法学专业知识的实用型人才。

  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模式初探

  一、“环境法学”引入交互式教学的意义

  (一)传统教学模式改革的迫切性

  “环境法学”课程在环境科学本科生课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环境科学专业专业素质培养的重要环节,其学习内容是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计、环境管理质量认证、环境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我国的环境科学专业大多是在传统的化学、生态学或者地理学等基础学科的平台上发展起来的,纵观全国各大高校环境科学专业的培养计划,均有且仅有“环境法学”一门法学类课程,没有任何法学相关的先修课程,学生在学习“环境法学”前没有法学基础知识的储备,因此一般的课程内容都包括“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其中总论部分是为了弥补学生法学类基础知识的不足,讲授环境法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学知识,主要内容包括法学的基本原理、环境法的内容和渊源、环境法律关系等,总论内容需要涵盖环境法整个学科领域各主要门类或分支学科的主要内容;分论则讲授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三大块共16部单行法规的理解与应用,包括相关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分论部分需要学生掌握的知识点面广量大,应用性强。

  “环境法学”课程的传统教学中,教学内容以记忆性的法规文件为主,相对而言比较枯燥。教学手段多以教师课堂讲授方式为主,填鸭式地使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大量的法学知识,教学形式单一,师生间的交流和互动甚少。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往往导致课堂气氛沉闷,而由于该课程的内容相对偏软,概念性、理解性内容偏多,大多学生不会在课前进行预习,课后进行复习,因此单纯的课堂讲授对帮助学生理解接受知识的效果并不太好,学生则往往仅仅通过考试前突击式背诵考点,应付考试。传统的教与学的方式使得学生掌握的知识都是临时性的、短暂性的,严重地阻碍了环境科学专业本科生环境法学素养的培养;传统的重讲授、轻互动的教学方法很难在保证教学效果的前提下完成所有的教学任务。从人才专业素质培养的角度考虑,应当改进教学方法,使学生系统、完整地掌握和理解课程的教学内容。

  (二)引入交互式教学法的意义

  交互式教学法又称为互动式教学法,是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种教学方法。该方法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角度出发,营造活跃的教学氛围,给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创造交流、探讨的学习环境,进而激发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动性和探索性,增强学生应用课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终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模式。交互式教学方法已经被应用于语言教育、计算机基础课、软件设计、管理学、经济学等课程的教学中。

  “环境法学”课程的强应用性特征决定了教学过程中不适合采用纯知识灌输的方式,应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交互式教学方式则适合于培养这种的能力。环境问题的发生或者环境纠纷的形成,均有其深刻的原因,交互式教学过程中师生共同分析这些原因,从环境法学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环境法学基础理论水平和解决环境法律实际问题能力。

  课程教学过程也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一个环节,将交互式教学方法引入“环境法学”课程,帮助学生深刻理解新知识,而且在获得认知的过程中,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品质,发展他们的独立人格,有利于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创造型人才。

  二、环境法学交互式教学的实施策略

  (一)构建交互式教学体系

  交互式教学中,虽然课堂互动教学是最重要的环节,但是只有明确了交互式教学的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才能通过互动来实现教学目的,因此交互式教学中课后练习方式以及课程考核方式也需要根据教学目标进行调整。

  结合环境科学的学科背景,本研究构建了“环境法学”课程的交互式教学体系(图1),该体系从教学大纲的编写、教材的选择、教学课件的制作、课堂学习、课后作业及课程考核方式的改变六个方面构建“环境法学”课程的交互式教学改革方案。

  (二)修订教学大纲

  在“环境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的设计上,以基本法学理论知识掌握为基础,扩大知识范围,加入了多个前沿性的环境法问题。在交互式教学目标的设计上,基于本校学生特征的分析,确定合理可行的教学目标,该目标为“阐述完整的环境法学基础理论,学会应用行政、民事和刑事手段解决环境管理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三)合理选择教材

  环境法新法立法、旧法修订活动都非常活跃,如2015年1月1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与前一版本的内涵几乎完全不同,2015年8月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变动也非常大,现有的教材中很难有全面体现环境法新修订内容的教材。因此,交互式教学实施中,在选择体系严谨、内容丰富教材的基础上,作为课程讲义将与16部环境、资源相关的法律的最新版本印刷、装订成册发给学生,以弥补现有教材的不足。

  (四)注重教学课件的制作

  交互式教学实施中,在课程课件的制作上,做到内容充实,系统性强,形式生动,每一小节的课件内容均设有教学互动环节。

  案例解析是“环境法学”交互式教学的重要形式,课程课件的制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在理论知识中穿插环境法经典案例,以动画、视频等较为生动、形象的形式制作在课程课件中,提高学生对课程内容的学习兴趣。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例如广受关注的环境污染带来的人体与生态健康问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环境损害赔偿的困境等,课程课件制作中要引导学生对这些新的环境问题进行关注,引导学生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五)强化课堂学习

  课堂教学是在学生进行过充分预习的基础上实施的,交互式课堂学习方式包括专题讨论、小组学习、模拟法庭和辩论演讲。

  专题讨论中,围绕教学重点,教师引出具有争议性的环境法学问题或环境法案例,以课堂讨论的形式引导学生思考,从而巩固环境法学知识点。专题讨论议题在课前布置给学生,要求学生利用课外时间自主收集材料,在课堂上围绕论题进行交流讨论,通过自主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形成自己的观点―观点交流的过程,不断调动学生学习“环境法学”的积极性与自主性。

  小组学习中,针对各小节内容中的重点和难点,学生分小组共同完成某一教学任务,学习小组在课外进行讨论,共同查阅资料,形成小组观点,推荐小组成员代表在课堂上进行观点汇报。小组学习可以培养学生之间的合作意识,提高其团队合作的能力。

  模拟法庭中,通过分析案情、划分角色、准备法律文书、开庭等环节模拟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过程,学生课外准备文字材料,课堂作为模拟法庭的现场,模拟法庭结束后,要求每位学生对模拟审判过程进行评价,形成总结报告。模拟法庭可以提高学生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同时也调动学生学习环境法学知识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辩论演讲中,选择适当的具有争议性质的环境法学热点作为辩论题目,如环境诉讼的主体问题。通过课堂辩论和演讲,学生之间观点的碰撞,达到学习知识、理解课程内容的目的。

  (六)设置课后作业

  课后作业包括课堂内容的准备和课堂内容的反思,作业完成方式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在课后作业完成中形成交互式的教学环境,如课后作业的布置、完成、批改以及交流均在论坛、QQ群,讨论组、微信等师生之间能相互交流的平台身实现,增加交互式教学的密度,学生课后有疑难问题可以随时题目,教师也可以随时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

  (七)改革课程考核方式

  “环境法学”交互式教学模式中,将学生的交互式学习过程表现作为课程考核的主要依据,交互式课堂学习过程以及交互式课后作业的完成过程的评分占总考核结果的比例提升为80%,而期末考试的卷面分数只占总考核结果的20%,从而在课程考核构成比例上体现出交互式学习过程的重要性。

  三、环境法学交互式教学的实施成效

  将上述“环境法学”交互式教学体系应用于环境科学本科生的教学实践中,教学对象为2013级环境科学专业本科生,共31名学生。从期末试题的卷面分数看,难度相当的一套试卷,2013级学生的考试成绩比传统教学模式下的2012级学生的成绩提高了30%,卷面完成情况中能够看出2013级学生对教学内容中的难点理解得较为透彻。此外,通过对2013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分析,学生对这种交互式教学的形式认可度较高,普遍认为“环境法学”交互式教学模式下学习效率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升。

  交互式教学要求任课教师专业知识深厚,能够针对学生的专业特点、课程的特点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因此需要教师花更多的精力进行课程教学的准备。“环境法学”教学实践表明,将交互式教学模式应用于“环境法学”课程,将该课程的学习过程从课堂上延伸到课堂前与课堂后,多个环节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加强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达到了本科生培养的预期目标。

  环境法学实践型教学模式初探

  所谓法律实践教学,顾名思义是指法学专业为实现法科学生之培养目标,整合校内外的教育资源与社会资源,由一系列具体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和法律社会实践活动所构成的一种教学模式。目前我国法律实践教学正处于起步阶段,各个高校虽然都设置了法律实践教学环节,但在教学过程中仍存在各种问题。

  一、法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实践育人的观念未深入人心,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张文显教授早在2005年就提出了“实践育人”的理念,即以学生在课堂上获得的理论知识和间接经验为基础,通过激发学生课外自我教育和相互教育的热情和兴趣,开展与学生健康成长密切相关的各种应用性、综合性、导向性的实践活动,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并促进他们形成高尚品格、祖国观念、人民观念、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新型育人方式。但直至今日,实践育人的理念仍未能全面应用于高等法学教育实践中。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高校教师承受巨大的科研压力,使得教师工作重心在学术研究之上,对于实践教学基本上流于形式。二是因为中国式的教育传统,使得法学本科生认为只要把法条和老师课堂中涉及的知识掌握,就能顺利通过期末测试,拿到毕业证,对于实践技能课程重视不够,自主参与热情不高。加之近年来法学就业形势严峻,学生在校期间基本忙于准备各类考试,根本无暇顾及法律实践操作。

  第二,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亟待改观。传统的灌输式的“书本加课堂”的教学方法,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课堂教学主动讨论少,强调以记忆为终结结果,而忽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实践。这种以教师为主的教学方法往往只能使学生被动地接受书本知识,抑制了学生的学习能动性,更谈不上对学生积极思辨、主动探究能力的培养,而这两种能力正是对层出不穷的法律现象做出分析判断所不可或缺的。因此,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使得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基本具备法律的“知识”,但法学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因此,学生严重匮乏法律的“技能”。由于“技能”的缺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实际上也是有限的和肤浅的,一不深刻,二不灵活,以致于死板僵化。

  第三,法学实践课程缺乏科学合理的设置,内容陈旧、形式单一。目前,国内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一般包括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课,除实践课外,其他基本均为理论课程,且法律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设置的课时较少。而且法学教学实践课也主要以课堂案例教学、校内法律活动为主,这使得法律实践受制于书面阶段或模拟阶段,学生很难参与到实际处理之中;而在最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的毕业实习,由于实习期时间较短,往往是学生刚进入角色,实习就结束了,法律实践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多数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实际并无太多法律实践教学的空间。

  第四,在案例教学法应用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由于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为照本宣科式的讲授式教学,注重向学生灌输已经系统化、逻辑化和书本化的纯理论知识,决定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选用的案例的功能仅限于解释和说明所讲授的理论,有的甚至是对所讲授的内容进行简单的,毫无意义的重复。在具体操作方面,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中,教师在选取案例时应用归纳案件事实的特征和法律关系的方法简要描述案件事实。由于案件事实过于浅显和直白,学生无需通过自主思维就能直观地了解案件的性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案件纠纷的关键所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过于主动,从介绍案情、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最后得出结论,这样的案件使学生缺乏思考兴趣,压抑和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倾向和方法,无法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第五,现代法律教学中的“大法学”教学观亟待确立。该项目的设计,旨在确立“大法学”的实践观,即根据现代法治对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突破当前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教学职能单一、教学体系层级不明;教学内容上验证性、演示性的多,综合应用型、创新拓展型等能够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少;基础型的多,探究性、与法律实务紧密联系的少;教学手段上机械、单一,讲授式多,参与式、交互式少的种种局限,将专业基础型项目、综合应用型项目及创新拓展型项目整体融入或渗透到法律教学的各个环节,实现实验、实训、实践三类教学资源的有效整合和教育手段的多样化。

  二、法律实践教学模式新探

  第一,本人在对专业学生开展法律实践教学的过程中,逐渐探索出了一条适合于自身教学需要和实践教学之路,形成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法律实习、实训的方法和手段,如:“业务参与”,即实习学生通过协助审理、审判见习、司法助理、审判参与、业务实地培训等形式,全面提升法律综合技能和专业素养;“审判观摩”,即通过审判观摩,使学生在直观认知的层面上介入现实审判的具体程式与环节,加深学生对法律审判程序的理解和记忆,使学生对我国司法审判实践活动的现实情境、体制建构、运作方式、制约因素等有更加真切和深切的把握与领会;“案例研讨与解析”,即通过“案例分析”考察学生对专业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提高学生对实际案例及其要点、难点的分析、解读、归纳和处理能力;“仿真模拟法庭”,即在法院实习指导法官的指导下,通过“模拟法庭”加深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理解与掌握,锻炼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诊所”,即在专业实习过程中,借助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和制度便利。由法官、律师、专业指导教师共同组建“法律诊所”,承揽法律援助案件、“法律实例集体讨论、会诊”等方式,培养学生对法律实际案件的分析能力和应对能力,增强学生的专业化协作精神和团队研判能力;“创新性实践教学法”,即以专业实习为契机,整合司法与教育资源,通过尝试和践行“一课双人教学法”、“庭堂结合教学法”等新的教学形式与方法,充分体现法律教学对丰富法律实践的关照与呼应,开拓法律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交融、一体联动的新视角与新路劲。上述法律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能够有效地运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当中。

  第二,以现代科技手段促进法学教育模式的创新与变革,推进高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在讲课过程中借助实验室法学软件、法律演示平台和操作平台等,运用法律业务模拟技术,创造了通过网络信息化技术和仿真技术进行法学实践教学的新模式,这将是对法学课程建设的重大创新,同时完善法学院的法学实践课程教学。同时,数字化教学设备以及法律教学虚拟仿真实训系统的建设,也将构成高校数字化校园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能够有效地推动新疆师范大学数字化校园建设工作。

  第三,不断优化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队伍,丰富师资队伍的内涵,拓展师资队伍的外延。法律实践教学的实施与推进,要求专业法律教师、司法实践中的业务骨干以及一系列相关专业人才的介入和参与,而且这种参与也对参与人的素质、能力与水平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法律实践教学不仅是专业法律学生的培养项目,也是专项法律教育人才的造就项目,是现代法学教育“双师型”教育资源的孵化器和集结地。

  通过该种教学模式能够满足自治区发展稳定对法律人才的客观需求,为社会提供应用型法律人才。同时,该项目能够由此形成自身人才培养特色与社会需求高度契合的发展格局,在中亚法律实务、遏制宗教极端和防范暴力恐怖事件等方面,为自治区的法治建设和安全稳定、长治久安提供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