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学习教育 > 其它 > 银行贷款渠道合作协议_银行贷款担

银行贷款渠道合作协议_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3篇

  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以下是第一文档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银行贷款渠道合作协议_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银行贷款渠道合作协议_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1

  甲方:

  乙方:

  1.总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制定本业务合作协议。

  2.基本原则

  2.1乙方利用自身资源,承揽供应链服务业务,交由甲方运作,并按照项目的盈利情况,以可提利润为基础,在每单项目结束、收回甲方垫付资金及业务款后,从甲方处按本协议规定提取一定的业务开拓费用,同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2甲方负责乙方开发项目的运作,并按协议支付乙方如下(2.3)费用及业务开拓提成费(按4.0所述)。

  2.3乙方非甲方正式编制员工,甲方不承担乙方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市场开发及其他费用。协议双方非劳动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对乙方引入的业务进行评估,在明确可操作的前提下,调集公司各种资源,全力促成业务运作。

  3.1.2 甲方允许乙方使用甲方的名义及相关宣传材料开发业务

  3.1.3甲方可配合乙方在相关地区举行市场营销活动,活动涉及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3.1.4项目导入甲方后,根据需要,甲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甲方可为该项目的成功运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3.1.5甲方定期(每月)对乙方导入的客户进行成本核算,并将具体的清单提供给乙方认可。同时办理、支付乙方应提的业务手续和费用。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按约定提取业务开拓服务费用。

  3.2.2在承接业务时,可使用甲方的名义,但必须时刻注意维护腾邦形象,不得用于非公司业务的承揽活动。

  3.3.3不得有借腾邦名义从事不利于腾邦形象、损害腾邦利益的行为。

  3.3.4不得将腾邦自身运作的客户介绍给别的同类企业运作。

  3.3.5乙方在合作过程中,不得将知晓的甲方自身的业务和其他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3.3.6乙方须协作保证甲方维护业务中垫付资金的安全性。

  3.3.7违反上述2、3、4、5点规定,甲方有权取消合作,同时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包括经济赔偿)。

  4.业务开拓费用提成比例

  4.1 乙方业务开拓费用的提成比例为业务服务费收入的10% 。

  4.2 实际提取数=业务开拓提成×(1—所得税率)。

  5.收入计算的前提条件

  5.1项目结束后,甲方应保证准时计付业务费用给乙方。所有应收款项包括各类垫付资金全部收妥且进入甲方账户后才可计算乙方的业务收入。

  5.2为保证甲方营收的应收款和所垫业务运作资金的安全回收,必要时乙方须协助甲方,要求项目客户为甲方提供担保(具体根据项目由甲方和乙方商定)。

  6.协议有效期

  6.1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22日起至月日。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6.2本协议期满双方应重新签订新的合作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

  6.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6.4本协议自动终止或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追溯。只有甲方按协议内容支付乙方应提的提成、且乙方收回甲方垫付资金和业务应收款后,本协议宣告完全失效。

  7.其他约定

  7.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本协议为标准版本,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以双方签署其他文本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8.本协议解释权归甲方。

  甲方:乙方

  签章: 签名:

  年 月 日年月 日

  银行贷款渠道合作协议_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2

  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

  【 】第 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为充分发挥信贷担保的政策导向、桥梁纽带和风险分散功能,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地区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为中小企业及自然人提供贷款担保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合作模式 第1条 协作关系 鉴于甲乙双方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管理方面的优良业绩,甲方选择乙方作为中小微企业及自然人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业务的合作银行,乙方选择甲方作为其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合作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优先向对方推荐贷款或担保业务,双方建立贷款担保合作关系。

  第2条 甲方角色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为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借款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第3条 乙方角色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为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范围和条件 第4条 借款人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用良好的**境内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第5条 借款人条件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向乙方申请贷款并由甲方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应符合甲、乙双方所要求的条件。

  第三章 担保贷款种类及期限 第6条 担保贷款种类 甲方担保的贷款种类主要以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个人 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为主。

  第7条 担保贷款的期限及展期 7.1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由甲方、乙方和借款人三方共同商议后确定;

  7.2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之前60日内,书面向甲、乙双方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甲、乙双方在贷款到期之前30日内答复是否展期。

  第四章 贷款担保程序 第8条 独立审查和推荐 甲乙双方均有权采取科学、切实可行的资信评估标准对拟担保的借款人信用和贷款项目的风险进行审慎的审验和评估,甲、乙双方独立进行项目调查并确实认为项目可行,可互相向对方进行推荐。对借款申请人贷款与否,由乙方决定;

  甲方自行决定是否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9条 贷款担保程序 9.1 借款人向乙方提出申请,明确所需借款额度、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来源等,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甲方审查认为可担保后向乙方出具担保承诺书。

  9.2 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不足值时,也可申请甲方为其差额部分提供担保。

  9.3 甲、乙双方就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经甲、乙双方审查同意后,甲方与乙方签订《保证合同》,乙方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乙方为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手续。

  9.4 贷款到期,借款人偿还完毕贷款本息后,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协议即行终止。

  第五章 担保方式、保证金账户管理及放大比例 第10条 担保方式、账户开立、合作保证金及担保贷款放大比例 10.1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甲方资金原则上应全部从该账户流动。

  10.2本协议项下甲方为借款人在乙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甲方以在乙方的保证金为所开展信贷业务做担保,并保证所有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10.3甲方自双方协议签订后,首次存入业务合作保证金**万元;

  乙方发放的合作项目贷款金额超过存入保证金的**倍时,超过部分由甲方存入业务保证金账户,存入后乙方才按规定程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11条 保证金存款种类及利率 甲方存入乙方的保证金按年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甲方。

  第六章 贷款利率、额度 第12条 利率、额度确定原则 乙方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其贷款利率按乙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甲方不得干预。

  甲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甲方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甲方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甲方净资产的30%。

  甲方若对甲方关联企业正常的信贷业务进行担保,担保总额不得超过甲方在乙方存入合作保证金余额的50%,不足部分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其他担保,但甲方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甲方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应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同时应兼顾借款人的财务效益,在借款人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内收取担保费用,甲方因收费等问题与借款人产生的任何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七章 代偿责任 第13条 债务催收 当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时,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借款人进行催收。

  第14条 关于履行代偿责任的约定 若甲方担保贷款经甲、乙双方催收未果,出现本金及利息逾期,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逾期通知书》,甲方收到《逾期通知书》后,应在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支付利息之日起**日内履行代偿责任,由乙方扣收甲方在乙方的保证金代偿,若甲方履行代偿责任导致保证金不足约定余额时,不足部分继续由甲方及其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方及其股东应于代偿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足,否则应待甲方及其股东补足后,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业务方可继续开展。

  第15条 责任承担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及其股东应对所担保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甲方及其股东所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及相关法律费用。

  第16条 甲方免责 16.1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就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向乙方另行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并取得甲、乙双方同意后,则甲方在该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

  16.2 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与借款人变更协议主要条款的;

  16.3 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允许借款人转让其在乙方债务的;

  16.4 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贷款期限的;

  16.5 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允许贷款保证金偿还甲方未提供担保的借款人的其他贷款的。

  第八章 双方权利及义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还应承担下列权利及义务:

  第17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7.1 甲方应对借款人的财务、经营状况、资产现状、债权债务和贷款使用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建档并向乙方提交相应档案;

  17.2 甲方应对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变更进行跟踪调查,借款人的前款信息一旦发生不利变化,甲方应立即告知乙方;

  17.3 如发现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贷款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甲方应立即与乙方协商采取预防风险的措施。

  17.4甲方一旦发现或应该发现借款人下列信息发生变化的,甲方应立即告知乙方:

  17.4.1 借款人有影响借款安全的任何行为的;

  17.4.2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17.4.3 借款人客观上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行为的;

  17.4.4 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的。

  17.5 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对外担保贷款清单及对外投资清单等。

  17.6 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不得将在乙方的保证金为其借款申请人向乙方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若提供担保的,该担保行为无效并视为甲方违约。

  第18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18.1 乙方有权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现状、债权债务、贷款使用等基本信息进行掌握。

  18.2 乙方有权按规定履行作为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执行;

  18.3 对未能履行贷款协议规定义务的借款人,乙方有权依据贷款协议的约定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2)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3)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其他措施;

  18.4 乙方在决定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之前,应将该决定告知甲方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18.5 乙方一旦发现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发生下列变化,应通知甲方:

  (1) 借款人有影响借款安全的行为;

  (2) 借款人滞纳应付乙方利息超过30日;

  (3) 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4) 借款人客观上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5) 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

  18.6 乙方如发现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贷款安全性受到影响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采取预防风险的措施。

  第九章 协议期限 第19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期限为叁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协议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之间同意继续开展合作业务的,甲、乙双方之间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20条 协议的变更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进行。

  第21条 协议的解除 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则守约方有权依法解除协议,并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但无论是期限届满协议终止还是协议解除,若甲方担保贷款未得到完全清偿的,甲方及其股东仍应按原约定继续承担起所担保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22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若出现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履行代偿责任、保证金不足代偿等情况时,经乙方催告后甲方在三十日内仍未履行代偿责任时,甲方每天向乙方支付应代偿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九的违约金,且乙方可立即终止与甲方的所有业务合作。

  第23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根据实际情况,甲方可不再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章 不良率控制 经24条 甲方在乙方当年担保新增贷款余额不良率达到4%,乙方有权增加贷款保证金的存入比例或暂停合作,压缩担保金额或逐步退出;

  甲方在乙方担保贷款余额不良率达到8%,乙方有权提前自行终止与甲方的所有业务合作,提前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甲方及其股东仍需对合作期间发生的担保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第25条 争议范围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适用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

  第26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应首先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若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协议生效 第27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28条 本协议适用范围为乙方及乙方所辖营业网点。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29条 其他未定事宜,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据实友好商定。

  第30条 甲、乙双方如用传真、电子邮件发送通知,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协议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住所即为甲、乙双方收件地址。

  第31条 本协议条款与今后国家公布的有关贷款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本协议应由甲、乙双方做相应修改或调整。

  第32条 若因乙方改制等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本协议终止履行,但甲方及其股东仍需对合作期间发生的担保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33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

  银行贷款渠道合作协议_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3

  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合伙人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共同经营位于村的洗沙场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甲乙双方出资形式为:甲方负责投入沙场的先期经营费用,(先期经营费用包括添置设备费用和给茶旧沟村村委会的承包费和在开始卖沙之前所产生的雇佣挖掘机等费用),乙方负责投入机器,乙方必须保证机器在刚开始干的时候可以正常运转。

  第二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洗沙场的盈余按照甲方80%乙方20%的比例分配。如若洗沙场经营部善,产生的债务按照各自分红比例负担。

  第三条:洗沙场的正常经营以后,产生盈余后要先付给甲方投入的先期经营费用。甲乙双方什么时候分红由双方商量决定。除此之外甲乙双方不得从洗沙场的收入里为个人私事支取钱物。

  第四条:本着财务透明的原则,由甲方担任洗沙场的财务出纳,由乙方担任洗沙场的财务会计,双方对账日期由双

  方商议决定。

  第五条:双方合作期限三年,在合作期间,如果乙方不让使用机器,必须赔偿甲方投资的全部损失,如果甲方不给乙方合作,必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关于沙场经营(如用人、卖沙等事项)由甲方主导。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