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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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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xx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xx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xx府办发〔xx〕1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局机关局机关工作实际和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年度预算项目能确定总量的应一次采购。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采购管理是对局机关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四条采购业务管理遵循预算批准的采购方式,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xx区财政局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节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六条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七条局机关设立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采购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

  采购工作小组由办公室分管局领导、采购科室分管领导、采购科室负责人、采购科经办人、办公室财务负责人及采购工作经办人、人事科科长、局党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经办人等人员组成,每次采购需从采购小组成员中抽取人员,成立临时采购小组,且不低于3人。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小组成员不得低于5人。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单位内部采购目录、成交采购价格与供应商等;

  (二)审定零星采购预选供应商库以及推荐供应商名单;

  (三)监督局机关采购工作,协助区级相关部门查处采购违法行为;

  (四)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相关采购事项。

  验收小组为采购业务临时组成机构,由3人以上组成,具体为采购业务科室委派代表1人,办公室委派代表1人,人事科派代表1人及其他所需验收人员。对于验收技术性较高,较复杂的采购货物或服务,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为局机关采购主要负责科室。其主要职责有:

  (一)配合各业务科室提出的采购申请,将应经局党组会研究审议的采购事项,提请党组会审议;

  (二)收集政府采购信息并在财政采购系统中申报;

  (三)对采购资料、合同进行备案;

  (四)参加采购谈判,负责协调工作;

  (五)参与组织自行采购。

  办公室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成立采购业务临时机构评标/谈判/询价小组和评标小组,分别履行评标/谈判/询和验收职能。

  第九条各业务科室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或编制采购预算,组织合同文本拟定、评审与签订,参与采购项目验收,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等事项。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职责:

  (一)填写《采购需求申请表》,并按程序报送审批;

  (二)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活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确定采购概算;若需要制定采购招标书;

  (三)全程参与采购有关工作,如:确定采购方式,成立临时采购小组,组织采购谈判及组织验收等。

  第十条人事科作为采购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局机关政府采购全过程,对采购过程中不符合规定、不按流程的做法予以制止,确保采购合规合法、真实有效;

  (二)对局机关政府采购中的纠纷、投诉进行处理;

  (三)参加采购谈判,负责监督工作。

  第三节采购分类、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按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应的采购方进行采购。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局机关局机关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自行(组织)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分散采购),可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局机关办公室同需求业务科室,根据单位内控要求,拟定实施方案、报局采购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自行采购是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具体内容为二十万以下非协议供货目录内的采购项目:

  一、服务类

  单次五万元以内(含五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各业务科室自行组织采购;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方式征集供应商或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由党组会同意大额资金使用后组织实施。

  二、货物类

  单次采购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的货物,由采购人自行公务卡结算;采购一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的货物,需到大型商场或百货公司组成两人及以上采购小组进行现场采购;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含二十万)的应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确有需要制定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由党组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依法应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

  (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200万元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目录内协议供货品目,金额在1—20万元的采购人应该申报采购计划后在xx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购买。年度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实施工作时间和量随机,且不宜由一家供应商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报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可公开招标建立协议供货商和定点供货商库进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二)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具有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采购项目,可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

  (三)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公开招标后只有两个合格供应商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与其谈判;

  (四)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需公示后填报《单一来源审批表》,经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后只有一个合格供应商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五)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

  (六)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服务和PPP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

  第十四条集中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同时,在一个预算年度内,自行采购形式重复,采购同类或同品目货物或服务三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视同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但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涉及变更采购方式(因废标后申请变更)的,由局机关办公室会同业务科室填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及相关说明性材料,经局采购工作小组审批,报区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说明性材料应包括:

  (一)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或拟变更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四)区政府批准同意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复。

  第四节采购预算与需求管理

  第十六条各采购需求科室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采购目录开展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对采购项目的分类、名称、具体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项目预算金额和所申请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详细列示,细化、明确采购品目及相应要求。由业务科室向办公室提出预算审核,对有预算的采购项目实施采购。

  各业务科室要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对于年中追加或调整的采购项目,须先按照(外部/内部)预算追加或调整程序取得预算资金批复。

  各需求业务科室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报,附带预算资金批复文件报区财政局对口资金业务科室和区财政局采购科批复后执行。

  属于信息化的采购项目需附工信委立项审批文件,并在附表上加盖区工信委审批通过的公章;属于车辆购置的项目应加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通过的公章。

  第十八条采购项目启动及时限要求

  在收到年初采购预算批复、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批复和《xx区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审批表》之日起:

  (一)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信息化类项目须60天内、非信息化类项目须30天内在xx市政府采购网、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指定媒体挂出采购公告。否则,区财政局不予办理实施情况备案并收回项目资金;

  (二)不需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经办科室须30天内整理、填报《xx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5),经审批后向区财政局采购科报备实施情况。否则,收回项目资金。

  第五节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进入xx市xx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采购的项目,除落实外部法定要求、执行相应程序外,须履行如下规定:

  (一)招标文件审批

  1.办公室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传达到采购需求科室;

  2.各业务科室接到招标文件后,以审批后的采购需求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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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采购行为,加强本委采购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采购管理是对本委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三条采购业务管理遵循预算批准的采购方式,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六条委设立采购领导小组,作为采购决策机构对本委采购政策、重大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和审定。

  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党政办公室领导,纪委书记,分管财务领导、党政党政办公室主任以及其他委领导为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本委采购政策,研究规范和固化采购程序;

  (二)研究决定本委采购重大事项,审定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单位内部采购目录、成交采购价格与供应商等;

  (三)审定货物类、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工程类2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四)审定内部采购预选供应商库和采购代理机构库名单;

  (五)监督本委采购工作,协助市级相关部门查处采购违法行为;

  (六)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相关采购事项。

  第七条党政办公室作为采购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采购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的开展。

  党政办公室采购岗为本委采购业务综合管理岗,党政办公室主任、其他党政办公室人员以及有采购业务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委采购政策、单位内部采购目录、标准和规范文件;

  (二)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三)汇总审核各科室(二级预算单位)编制的采购预算;

  (四)初步审核采购需求、招标文件、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五)审定本委内部预选供应商资质要求,会同对口业务科室建立单位内部预选供应商库,审核单位内部预选供应商预中标情况;

  (六)审定本委货物类、服务类100万元以下(工程类200万元以下)重大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审定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相关事项;

  (七)组织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负责组建自行(组织)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

  (八)负责采购文档的归档与报备工作;

  (九)监督检查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协调处理采购纠纷;

  (十)督查、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采购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本委采购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党政办公室采购综合管理岗及其变动情况应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评标、验收小组为采购业务临时组成机构,由3人(含)以上单数构成。具体为采购单位委派代表1人,党政办公室以及有采购业务的科室各委派代表1人、委各科室以及委属各单位委派轮值代表1人(委派代表需为熟悉同类业务的同志)。

  第八条各科室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或编制采购预算,组织合同文本拟定、评审与签订,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具体职责为:

  (一)、填写《政府采购原项目明细表》,并按程序报送审批;

  (二)、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活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确定采购概算;

  (三)、负责参与采购谈判,负责谈判具体内容;

  (四)、负责拟定采购合同;

  各科室设立采购经办人员作为执行主体,科室采购经办人员应具有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政治纪律观念,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各科室采购经办人员名单及其变动应及时报委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监察室作为采购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采购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督察,采购过程中人员的舞弊嫌疑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采购管理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并独立发表意见;

  (三)参与采购中有关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

  (四)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按照回避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三章采购分类、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管理

  第十条按采购业务的组织形式,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和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三类。

  (一)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审批的采购方式执行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的采购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财政局批准可自行组织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二)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按xx财采购【2013】18号文件执行,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实行单位分散采购,由本委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按采购行为开展的方式,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等八类。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

  (一)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

  (三)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超过10%的。

  (三)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且需要招标的。

  (四)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且需要招标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因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厂商无法替代的。

  (二)为保证原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具有一致性或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正在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因后续扩展功能所需的配件、材料、软件升级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原采购合同的补充订货,补充订货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订货时间不得超过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补充订货单价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对应单价。

  第十七条询价采购适用于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要求明确、技术参数具体可量化、通用常用的,且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八条对于通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办公用品、医疗用品、耗材等市场供应充足且价格信息比较透明的小额(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可按性价比优先原则,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采购。

  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一)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以及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二)货物、服务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单位决定委托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中心组织实施:

  (一)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二)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其中预算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在xx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第二十一条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单价1千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分散采购,采用公务卡或通过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项目采购,可由项目申请单位和业务部门视情况先组织实施,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除第十七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预先已申明需对原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参与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二次谈判、磋商、询价时只有两家的,可继续谈判;第三次谈判、磋商、询价时只有一家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五条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项目承办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或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一)经有审批权限批准的立项和预算。

  (二)技术参数、数量、图纸、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等。

  (三)商务要求,如实施时间地点、验收要求、完成时间、售后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投标人资质等。

  (四)限价及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同时,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自行(组织)采购形式重复采购同类或同品目货物或服务三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视同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采购工程。

  第二十九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但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涉及变更采购方式(因废标后申请变更)的,由委采购办会同需求部门填报《xx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及相关说明性材料,经委采购领导小组审批,报区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说明性材料应包括:

  (一)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或拟变更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四)市政府批准同意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复。

  第四章采购预算与需求管理

  第三十条各采购需求科室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采购目录开展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依据《xx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明细表》中的规定,对采购项目的分类、名称、具体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项目预算金额和所申请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详细列示,细化、明确采购品目及相应要求。各业务科室要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各需求科室采购预算经归口管理科室及本科室分管委领导审核、委党政办公室平衡汇总、委采购领导小组审批,报预算批复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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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

  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购买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各部门负责人填写申购表交党政办安排购买;购买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但不需进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的物品,各部门事前填写申购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须经乡主要领导审批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公室,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领回发放。

  3.一般性采购和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现买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

  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单位价格在100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价格在100元-200元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须乡主要领导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

  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已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