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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全面落实“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坚持“党管干部、能上能下,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六条选人用人基本原则。第一文档网精心为大家整理机关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机关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管理,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级干部管理包括:提拔调整、交流轮岗、备案、教育培训、纪律监督等。

  第三条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管,市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二章提拔调整

  第四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能力、注重实绩、注重公认,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五条提拔科级干部除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1、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2、提拔任科长等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拔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提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5、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6、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提拔,但必须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除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科级领导职位拟任人选,一般在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采取竞争上岗方式产生。需要改善结构或充实紧缺型人才或暂无合适人选的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第八条采取竞争上岗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要求,主要程序有制定方案、公开职位及条件、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

  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依照竞争上岗总分高低按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第九条采取民主推荐等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主要程序有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民主推荐同时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会议投票推荐一般应由单位全体人员参加,人数较多的可由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应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由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要全面、历史地看待干部,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组织考察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查阅档案、廉洁自律鉴定等方式,并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结束后,由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综合成绩以及组织考察等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第十一条公开选拔科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事先与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包括提拔调整的理由、掌握的原则、空缺职位及数量、职位标准条件、程序步骤等,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组织考察前,集体讨论决定前,都应根据人选情况在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充分酝酿。

  文化宣传、政法系统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应事先分别征求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的意见。有关单位科级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市纪委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干部)科科长实行重点管理。单位调整人事(干部)科科长前应与市委组织部进行沟通。在单位提出初步人选后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向市委组织部汇报人选情况。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单位方可研究决定。

  第三章交流轮岗

  第十五条按照培养锻炼、盘活资源、激发活力、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大科级干部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轮岗力度,推进市直单位之间、市直单位与县乡机关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

  交流轮岗形式主要包括转任、调任和挂职锻炼。

  第十六条交流轮岗的重点对象:

  1、长期担任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以及办公室等行政综合科室主要负责人的;

  2、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岗位经历单一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十七条交流轮岗一般结合单位科级干部调整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或与其他机关间转任m

  第十九条按照鲁组发[2009]48号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任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不包括聘用制干部、工人等身份人员。

  第二十条调入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任科级领导职务的,须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按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

  调任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提出调任人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调任公示,报批或备案,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等。

  对拟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调入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报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审批后,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有计划地选派科级干部到重点项目建设、维护稳定的一线,艰苦困难和复杂环境中,以及国有企业进行一年以上的挂职锻炼,开展实践培训,开阔视野,丰富经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四章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委组织部备案的范围包括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科级干部,以及市直机关下属副县级单位副职。

  教育、卫生系统的县级事业单位提拔调整的科级干部,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必须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经公示不影响任职的,及时将干部调整情况报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备案,经同意后下发任命文件。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除选举产生或经人大、政协决定任命的干部外,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经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科级干部由党组(党委、党工委)决定任职的,其任职时间自党组(党委、党工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或人大、政协决定任命的,任职时间自当选或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备案时应报送干部任免通知;备案报告,并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会议纪要和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科级干部备案登记表、领导职数编制文件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各呈报一式三份。由一般干部提拔为副科级职务的,同时报送干部本人档案。

  备案重点审查干部调整工作程序、配备职数、提拔重用干部的民意、任职资格条件、现实表现、集体研究讨论情况和公示情况等。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教育培训工作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主要职责是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执行上级调训任务、分期分批选派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脱产培训、动员干部搞好自学等,并按规定实行培训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晋升领导职务时,必须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进行任职培训。对于新考选的干部,试用期内必须进行初任培训。

  第二十八条科级干部一般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脱产培训期间,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要按照上级要求选派干部参加培训,对不按规定落实培训任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六章纪律监督

  第三十条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市直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科级干部任免工作,严格标准条件和任职资格,严格按职数配备,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和备案工作规定。对违反“十不准”纪律和未与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沟通同意动议干部,或未经备案公布科级职务的,一律不予承认,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立即纠正,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轮岗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组织人事干部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行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是本部门、本单位科级干部管理混乱、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德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此办理。

  机关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属集团和股份公司管理的干部,按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代理总工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三)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员;

  (四)分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

  (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执行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文化专业知识,熟悉本行业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公司主业和本岗位相关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和发展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副职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初次担任副职时,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对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的中层干部应做到职责清晰,各负其责。设为法人组织的子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及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运行。

  第九条 根据部门的业务覆盖面和分公司、子公司等二级单位的规模差异,为确保公司管控主体精干高效,合理确定和从严控制部门、单位领导人员职数。

  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经理、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总工程师、经营和生产副总经理各1人。

  公司总部、分公司各部门可设经理(主任)1人,副经理(副主任)或经理助理1~2人,也可以不设副职。

  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可设经理1人,副经理或经理助理1人,也可以不设副职。

  配备时原则上不得突破职数,也可根据单位的规模减少领导人员职数。

  第十条 分公司、子公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任职,条件具备的可按照“双向进入”的原则,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

  (一)公司管理、聘任的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三年;正职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副职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根据党委换届与中层以上干部换届相协调的原则,按照每届任期三年进行党委换届;

  (三)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续两个任期的应进行交流或者换岗;在年度或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职,

  (四)因人才稀缺或确因工作需要,经公示可以延长任职期限;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中层干部,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社会招聘等方式进行。对于公司稀缺岗位人员,可加大竞争性选拔的力度,推行运用市场人才机制吸引和选聘高层次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任用中层干部,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三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总部部门正副职、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分公司部门正副职实行聘任制;

  (二)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

  (三)各单位党委负责人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

  (四)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组织考察后,向其董事会推荐,其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向公司备案。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及经理助理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选聘原则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的聘任/解聘经组织考核,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任职文件;党群干部由党委书记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党委书记批准签发任职文件。

  (二)公司总部正副职,分(子)公司班子成员和分公司部门正副职以及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正副职的选用,根据职数配备及任职资格要求,实行民主推荐、竞聘上岗、领导班子提名等方式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沟通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考察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予以任职→任职谈话

  (二)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选拔任用程序说明:

  1.民主推荐。干部换届按照岗位设置推荐;个别提拔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公司成立考核组,采取无记名投票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工作。

  2.沟通酝酿。主要领导在班子内部进行个别沟通酝酿,征求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意见。

  3.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领导酝酿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采取广泛谈话了解情况、查阅考察对象年度考核资料及必要的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

  5.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采取多维度、宽范围,纵向与横向有机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6.形成考察报告。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沟通考察情况,以及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廉洁自律情况和评价后,形成考察报告。

  7.讨论决定。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形成集体决策意见。

  8.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9.予以任职。公示期满,公司党政对无问题及无异议的人员发文聘任,并由总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备查。

  10.任职谈话。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公司纪委领导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六条竞聘上岗选拔任用程序:

  (一)公布竞聘方案→竞聘人员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召开竞聘大会→竞聘演讲答辩→竞聘演讲答辩考核打分→竞聘演讲答辩得分统计汇总→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聘用任职→任职谈话

  (二)竞聘上岗选拔任用程序说明:

  1.公布竞聘方案。公司制定竞聘方案,方案中包括竞聘规则、竞聘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竞聘组织机构以及竞聘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2.竞聘人员申请报名。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到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申请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3.资格审查。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对所有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聘人员,并将资格审查结果上报公司。对不符合竞聘条件的,需向本人当面说明原因反馈意见。

  4.组织召开竞聘大会。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通知符合竞聘条件的竞聘者准备书面的竞聘报告;组织公司班子成员、考核组成员、职工代表、竞聘人员以及纪检监察人员召开竞聘大会。

  5.竞聘演讲答辩。由竞聘者在规定时间内作演讲报告;竞聘人员演讲后,竞聘考核人员针对竞聘人员所竞聘职位的特点和竞聘演讲内容提出二个或以上的问题,由竞聘者现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

  6.竞聘演讲答辩考核打分。竞聘者答辩后,由公司班子成员、考核组成员、职工代表对竞聘者竞聘演讲答辩进行打分。

  7.竞聘演讲答辩得分统计汇总。竞聘工作办公室对竞聘人员竞聘答辩得分进行统计,计算竞聘者的最后得分。

  8.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竞聘工作办公室对竞聘、演讲答辩、演讲答辩打分以及演讲答辩得分统计等情况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

  9.讨论决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竞聘工作办公室提交的竞聘考核报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确定拟聘人选决策意见。

  10.任前公示。将拟聘人选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有意见反映,竞聘工作办公室将如实反馈至公司纪委,由公司纪委牵头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研究讨论,对情况属实且确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将及时取消聘用资格。

  11.聘用任职。公示期满,公司党政对无问题及无异议的拟聘人员发文聘任,并由总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备查。

  12.任职谈话。对聘任的中层干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公司纪委领导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社会招聘中层干部的程序和办法,详见《招聘管理办法》。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按照“综合评分、共同参与、末尾淘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采取关联方相互考评、同级末位淘汰的办法,具体考核程序详见《中层以上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须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严格自律。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正职和分公司营销、采购及生产单位(部门)的正职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坚持职工代表对中层干部民主评议制度,要结合年度考核的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依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司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或部门中任职的;

  (二)一方在领导班子任职,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单位及工程项目、联营、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为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另一方在营销、财务、采购等经济部门任职的;

  (四)公司领导班子及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二十五条 亲属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培训交流

  第二十七条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一)坚持公司(分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制定和落实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实行领导人员参加中心组学习考勤制度。分公司党委每年12月31日前将学习情况向公司党委报告。

  (二)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重点提高中层干部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司中层干部学习培训档案,鼓励和支持公司中层干部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

  第二十九条 完善公司中层干部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2个任期,任职达到6年的,原则上应予交流或者换岗。

  中层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所属单位之间、所属单位与公司总部之间进行。

  第八章后备建设

  第三十条 加强公司后备队伍建设。制定后备队伍培养计划,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后备队伍。

  第三十一条推选和确定公司后备人员

  按照注重培养锻炼、备用结合、动态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后备干部队伍选拔、培养、管理、使用的机制。

  后备干部的推选和确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形成梯次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合理搭配,注重培养和选拔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十二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应当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后备人员的考察工作流程为:民主推荐→研究提名→上报审定。

  第九章退出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任期中综合考核评分进入末位淘汰率2%以内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公司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公司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中层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人才稀缺或工作需要须返聘的,可履行返聘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中层干部因年龄限期原因退下来,条件符合的正职可聘副职,如不任职可享受下一级工资等待遇。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机关各部门中层职位管理,打造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全面落实“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坚持“党管干部、能上能下,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六条选人用人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机关各部门的正副股职岗位干部,干部身份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企业编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  园区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中层干部(涉及党纪党规仅针对党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重加强理论学习,严守党的纪律,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鲜明,具有履行职责的政治素质。

  (二)热爱本职,刻苦钻研,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胜任本职的业务能力。

  (三)工作积极进取,勤奋努力,服从管理,任劳任怨,敢于担当,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五)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有公道正派的职业操守。

  第六条 拟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提拔担任中层正股职的,须任中层副股职满一年;提拔担任中层副股职的,须试用期满转正考核合格后。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没有称职(合格)以下等次。

  (三)男性年龄在51周岁(不含)以下,女性年龄在49周岁(不含)以下。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5周岁以下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0周岁以下须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必须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职位和职数内进行,不得突破核定职数配备中层干部,不得自行设置内设机构和中层职位名称。党委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要求,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注重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严格落实年轻干部选配专项预审制度。

  第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严格按照动议、民主推荐、提出方案、职位职数审核、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和任职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选拔中层干部时,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培训制度。新任中层干部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参加园区组织的任职培训,培训实行点名调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培训所任职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试用制度。新任中层正股职、副股职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从下发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新任中层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试用期间如发现有影响继续任职的问题,立即解除试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对各方面表现好、能胜任现职的,提请党委讨论后,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组织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中出现失误、群众意见多的,提请党委讨论后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原职级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需要通过轮岗交流提高综合能力的;在一个部门任职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等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免职制度。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男性年满54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调整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因违法违纪应当免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半年以上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辞职、辞退或者调出的。

  (二)因机构撤销,失去职位的。

  (三)因机构调整,未重新明确职务的。

  第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因工作能力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对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业绩考评激励与警示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廉政行为评价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政治生活待遇等方面的使用,以增强考核的激励和警示作用。对绩效考核结果差、不胜任现职工作的中层干部,应调离其岗位或降职使用。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转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并按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