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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

  培训机构指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于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下面是第一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供大家参考。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

  为深入贯彻建设幸福长春大会会议精神,确保《2019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长发〔2019〕5号)落实,完成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任务,近日,长春市教育局结合我市实际印发《长春市教育局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要按照“抓规范、促繁荣”的原则,切实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依法依规清理整顿违规办学、无证办学、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等行为,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方案》提出,要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和彻底整治;强化“无证无照”培训机构的整治力度;强化“有照无证”培训机构的引导整治;坚决纠正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规范民办中小学和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和办学行为。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以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为原则,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市教育局将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宣传推广整治措施得力、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对治理工作缓慢、拖拉,治理不力、出现梗阻的县(市)区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通报。

  《方案》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要建立举报平台,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确保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畅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要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审批一批”的原则,在2018年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确保治理效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巩固治理成果。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迅速遏制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政府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内外兼治”的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通过排查摸底、完善机制、督查指导、全面整改等措施,重点治理无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学科类培训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治理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违规教育教学行为,纠正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

  二、治理任务

  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发展规律,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社会反响强烈。为此,将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专项治理。

  1.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对消防设施、食品卫生和场所安全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未取得证照的培训机构。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证照不全的培训机构。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违规开设课程的培训机构。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违规招生的各类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治教不严的各种乱象。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堂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治理目标

  1.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在消防设施、食品卫生和场所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求其立即停办整改。加强对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方面的督查,确保校外培训机构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2.规范培训机构。坚持疏堵结合,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减轻中小学生的课外负担,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通过整治达到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的目标。

  3.提升办学(办班)水平。通过专项治理,全市各中小学校和培训机构能够转变教育观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杜绝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杜绝培训结果与升学挂钩。

  4.强化服务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学校组织、学生自愿”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积极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课后服务工作模式。

  5.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安全保障、培训内容、教学实施、师资情况、日常监管等提出要求,形成常态化准入、退出等监管机制。

  四、治理分工

  1.党政统一领导。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公安、消防、食药监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2.坚持属地管理。坚持市指导县实施,县级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中小学校和教师存在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对安全隐患较大、违规行为突出的机构,有意瞒报不列入《黑名单》的,要严肃处理。

  3.强化部门责任。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统筹协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和信息反馈。负责治理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探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服务政策。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各级民政、人社、工商等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联合牵头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整治和信息统计等工作。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中遇到的阻挠执法行为。消防支队依法查处关停有严重消防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食药监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食品安全隐患查处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相关工作。

  五、实施步骤

  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要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

  1.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联席办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具体措施,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治理效果。

  2.广泛宣传。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印制板面、宣传页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以及违规违法办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群众反映渠道,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配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专题教育。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在中小学开展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全体教师自觉遵规守纪,抵制校外违规培训。有效开展自查,查是否有“非零起点教学”、课堂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教育系统所有工作人员要签订承诺书,公开承诺:不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引导、诱导学生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到培训机构授课,不与培训机构联合违规招生,自觉接受监督,杜绝所有明确禁止的不良行为。

  4.开展普查。全面开展中小学生(含民办学校)参加校外培训情况普查活动,初步掌握本地区校外培训机构情况,掌握公办学校教师直接参与或者推荐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情况,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参考依据。对在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责任人,核实后严肃处理。

  5.拉网排查。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教育部门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部署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校外培训机构是否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办学、“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组织等级考试及竞赛、培训结果与入学挂钩等不良行为,为集中整改做好前期准备。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要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强力整顿规范。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按照“规范一批、取缔一批”原则,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的整顿和规范,重点治理无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办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安置参加培训的学生。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

  2.全面深入督查。要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3.强化依法治教。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存在的“非零起点教学”行为,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坚决查处公办中小学校个别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4.公开治理结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定期在媒体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情况,及时公布具备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依法取缔的培训机构名单,教育引导家长和学生切实维护自身利益,自觉抵制无证办学机构,有效遏制无证办学机构生存空间。

  第三阶段,开展专项督促和检查,推广落实课后延时服务,逐步建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要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

  1.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教育三项治理”联席办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各种难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建立联合惩戒制度。要建立《白名单》和《黑名单》,及时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对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取缔。要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级监管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

  3.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利用学校家长委员会组织,征集建立社会培训机构市民观察员,及时发现举报无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以及培训机构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查处解决。

  4.创新课后延时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课后延时服务管理,要不断地创新工作方式,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提高群众满意度。一是认真落实课后延时服务管理办法,切实解决家庭的后顾之忧,从源头上解决学生课后参加校外培训的难题;二是向社会购买课后延时服务,对于不具备条件或能力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5.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规范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及表彰等活动。要按照中小学核心素养要求和课程标准,加强学校课程管理和检测,促进学校质量提升。

  6.持续督查长期治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培训市场进行督导检查,分析研判培训市场的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针对错误倾向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培训市场健康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联席办统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二是搞好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优势,积极形成依法行政、协同联动、紧密配合、综合整治的工作机制,推动专项整治活动有序进行,使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市联席办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总结推广专项治理工作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区域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强日常督查,及时总结工作进展情况。每月1日前将专项治理推进情况报市联席办。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治理有安全隐患和无资质的培训机构。坚持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二)治理语文数学等学科类超纲超前教学等“应试”培训行为。坚持把减轻学生校外负担放在最突出位置,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治理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坚持把强化学校和教师管理提到更重要位置,各地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工作分工

  (一)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人员)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形成专项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二)部门分工。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由教育、人社和工商、民政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等,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人社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由工商等部门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民政、人社、工商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对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部署和摸底排查阶段。召开联席会议,全面部署治理工作,通过电视公告、走访调研、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并报送自查报告。此项工作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

  (二)集中整改阶段。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对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全面纠正各种不良行为。此项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

  (三)公示监督阶段。对摸排情况和整改落实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此项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职责,注重持之以恒,突出细节,形成合力,环环相扣抓落实。

  (三)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我省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

  (四)强化宣传,树立正确教育观。治理与宣传相结合,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