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工作计划 > 工作计划开头 >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字面理解为测量和绘图,是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导航卫星定位系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为技术核心,选取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并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之用下面是第一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涉密人员的管理

  为有效地保障本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安全,设置资料室为专门保密机构,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定核心涉密人员3人。

  主要工作职责:

  一、涉密人员负有维护测绘成果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资料室的教育和监督。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标准及国家测绘局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资料室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涉密人员管理由项目组织、人力资源部和资料室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位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三、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资料室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方能上岗。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观念。

  四、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二条

  涉密载体的管理

  一、涉密载体及密品,必须由单位核心涉密人员统一管理,密件收发、交换、借阅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二、密件传阅应专夹专人直传,不得横传,并做到当天阅读当天退还资料室,不得在资料室以外场所存放。

  三、销毁密件,须认真登记、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进行销毁。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

  四、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五、对涉密的硬盘、软盘、U盘、磁盘等载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秘密文件、资料,由资料室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对涉密计算机设备粘贴涉密计算机标识。

  第三条

  涉密成果的管理

  一、对涉密测绘成果的生产、提供、使用、保管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

  二、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

  三、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四、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资料室派专人销毁。对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领导批示一并存档。

  第四条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

  一、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安置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并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要求,配备保密安全设施。

  二、使用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针对其涉密内容和涉密程度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措施。

  三、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更换或维修,应当在涉密场所进行,并有专人监督。所更换的设备或配件,在未采取技术处理时,不得挪为他用。

  四、注意在通讯和办公自动化中的保密工作。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递保密材料;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单位秘密;不得利用公用电话以及邮局办理秘密事项等。

  第五条涉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场所的管理

  一、单位设有库房,资料室,办公室。其中资料室是存储资料的机密重地,非资料室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资料室。

  二、确保资料室安全,管理人员做到人离灯灭、关窗、加锁,妥善保管资料室钥匙,消除火灾隐患,库房内严禁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保持资料室整洁、卫生。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工作。要经常检查资料保护设备和库房温湿度变化,防止档案材料的破损、老化,及时进行档案材料的修复和补救。

  四、入库的各类档案要依档号排放,库房柜架编排顺序号,排列整齐。

  五、保管人员要熟悉库藏情况,

  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六、档案人员调离时,对所保管的档案材料要逐件进行移交,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办清手续,方可调离。

  第七条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系统或单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且必须设置必要的用户识别密码,做到定期更换。不得在未采取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技术措施的计算机网络内输入、保存和传递涉密资料的信息。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采集、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二、涉密计算机房,应当设在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场所,建立和健全机房管理制度。

  三、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凡需要在网上进行信息发布的,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四、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非法信息。

  五、在网络上传递信息、聊天或在论坛发表文章以及发送电子邮件时,不得泄露和传播任何涉密信息。

  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更换或维修,应当在涉密场所进行,并有专人监督。所更换的设备或配件,在未采取技术处理时,不得挪为他用。

  七、对需报废的涉密载体、设备或配件,应当登记造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市公文销毁站销毁。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绘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他有关地理数据;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全国基础测绘成果及其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第五条 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公开(公开使用、公开出版)和未公开(内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商国家及军队保密主管部门决定后,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保密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解密处理。

  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提供该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规定按年度分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一式一份);

  (三)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其他重要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种地图(一式两份);

  (五)有关重大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

  第八条 外国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单独测绘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合作测绘的成果,依据本规定进行管理。其成果的所有权属分别为:

  (一)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二)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应当在不违反本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按合同规定分享;

  (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九条 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函,向该成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测绘成果的单位,按专业成果所属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条 军事部门需要使用政府部门测绘成果的,由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通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政府部门或者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负责质量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提供。有偿提供测绘成果的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后,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还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受托单位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外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了确保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各送审单位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重要地理数据(包括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发布。

  第十六条 对测绘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者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果收费标准,擅自提价收取测绘成果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非法所得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对发生重大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者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三)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测绘成果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擅自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四)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不查处的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可以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关乎国家安全、领土完整,自古以来就被视为国之神器,轻易不可示之于人。近年来,随着卫星定位技术、遥感技术、测绘高新技术的日新月异,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愈来愈丰富,应用领域也愈来愈广泛。但是,这些测绘成果在给人们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保密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方面,一些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非法测绘,给国家安全带来隐患;另一方面,涉密地理信息的采集、加工和应用更多地依赖于社会力量、依赖于计算机和其他电磁载体,这急剧加大了涉密测绘成果的管控难度。实践中,非法测绘和测绘成果泄密事件时有发生,并呈现出进一步高发的态势,严重威胁国家安全。

  一、几起泄密案例

  [案例1]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设计研究院工程师郭某违规使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处理7份机密级、16份秘密级涉密地形图。经查,郭某2008年以前参与了国内多个项目的投标和建设工作,项目甲方向其提供涉密地形图,作为投标报价和方案设计的参考。郭某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将其拷贝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并在使用完毕后作为项目资料备份存档。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郭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2]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铁路勘测设计研究院余某、路某、杨某等3人使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处理50份机密级、77份秘密级涉密地形图。经查,该研究院在相关设计工作中,使用1:50000全要素地形图用于选线,并据此制作铁路沿线地形图。但在工作完成后,研究院未将该衍生成果按保密规定标密交付项目甲方。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余某、路某、杨某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及相应经济处罚。

  [案例3]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连接互联网的服务器中存储大量涉密地形图。经查,该公司购买了1:2000全要素地形图作为基础底图,安装在连接互联网的服务器上,用于本地区广电网络设备的监管维护,涉及秘密级地形图44份。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令该单位切断服务器,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

  [案例4]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地质研究院院长徐某为增加单位经济收入,擅自决定与一家外国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并准许该公司多次查询、借阅大量地质资料,其中涉及机密级地形图48份。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徐某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二、当前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涉密测绘成果数量巨大,难以摸清底数。一方面,对国家涉密基础地理成果申领后的使用、保管、销毁等环节缺乏有效监管。实践中,有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虽然只领用了1份成果,但在使用时擅自扫描、复制、拷贝或转让,造成大量涉密成果散落在多个用户手中,根本无法统计。另一方面,每年测绘资质单位产生、衍生大量新的涉密测绘成果,使得测绘成果管理进一步混乱,无法管控。

  (二)涉密测绘成果定密不准确。其一,未按规定定密。一些测绘资质单位为民营单位,不知悉掌握《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产生的测绘成果未定密。其二,未按规定派生标密。一些单位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时形成了衍生成果,却不按保密规定标注密级。

  (三)测绘从业人员缺乏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据了解,2015年,地理信息产业总产值约3600亿元,从业人员约37万人,这些人员长期接触、频繁使用测绘成果,极易产生麻痹大意思想,而接受保密教育的渠道较少,获取保密知识的途径有限,造成一些涉密测绘成果在个人手中留存,被随意使用转借,甚至向境外非法提供,存在较大泄密隐患。

  (四)对测绘资质单位保密管理难度大。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国共有测绘资质单位15699家,其中民营企业8921家。对测绘资质单位的管理主要停留在书面审查上,在涉密测绘成果专项保密检查中发现,这些资质单位普遍存在保密工作机构不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不完善,涉密测绘成果领用、保存、复制、使用、销毁等各环节不规范,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信息设备管理混乱,缺乏有效防护措施;没有开展测绘成果保密宣传教育和日常检查工作等问题。

  三、涉密测绘保密管理对策

  (一)控制源头。加强测绘保密管理,首先要从源头入手,严格审批手续,控制申领单位。在掌握用户需求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使用过程的跟踪检查和管理工作,定期对涉密测绘成果进行清理销毁,逐步摸清底数。

  (二)加强教育。加强测绘保密管理,根本在于保密教育。要定期对测绘从业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保密教育,促使其认清当前保密工作严峻形势,切实增强保密意识,掌握保密知识,逐步减少因无知无畏发生保密违法案件。

  (三)规范定密。加强测绘保密管理,必须统一规范测绘成果的定密工作。要依据《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要求,严格规范涉密成果使用单位和测绘资质单位定密管理工作,确保测绘成果定密依据充分、及时准确,逐步将涉密测绘成果纳入有效保密监管。

  (四)强化管理。加强测绘保密管理,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要突出重点,抓好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场所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要求测绘资质单位健全保密工作机构,完善保密制度,逐步在测绘单位建立保密工作体系。

  (五)加大检查。加强测绘保密管理,保密检查是抓手。要配合测绘行业主管部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本地区测绘资质单位开展保密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以查促教、以查促改、以查促防,逐步提升测绘行业整体保密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