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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建工作专题辅导资料

  基层党建工作专题辅导资料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代党的建设作了全面阐述,指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这是从宏观上对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所提出的总要求,那么,对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了那些要求呢?报告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党支部要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就必须熟悉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一些基本业务。

  一、 关于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范围和原则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部分构成,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其中,党的地方组织包括省、县、县三级党委和纪委;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以及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委。

  (一)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范围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二)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原则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1.根据党员人数设置: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基层单位,可成立党总支部;正式党员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基层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成立联合党支部。我县《基层党组织“五化”建设操作手册》对基层党组织的设置标准就是按上述标准掌握的。

  2.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这是特殊情形):有些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50名或100名,但因工作需要(如单位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大,领导干部配备比较强,或党员比较分散,管理困难等),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部或党的基层委员会。注意: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哪些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少数大型厂矿企业、规模大的高等院校党委,因其所属党组织和党员人数多,工作范围宽,驻地分散,为有利于工作和加强集体领导,确需设立常务委员会的,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哪些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决定。乡镇党委一般都设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可设纪律检查委员。

  (三)党组、党的派出代表机关、临时党组织

  党组(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党的派出代表机关、临时党组织并非一级党组织,而是根据工作需要相应成立的机构。

  1.党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

  (1)党组的设立范围:《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作了一个“应当设立”、五个“可以设立”的规定。

  一个“应当设立”:“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五个“可以设立”:①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委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②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③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④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2)党的工作机关设不设党组?根据《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工作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所以党的工作机关不设党组。

  (3)大党组和小党组:目前,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在设立党组(俗称大党组)时,有些又设立机关党组(俗称小党组)。《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大党组、小党组都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小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大党组的领导。如县人大常委会既有大党组,又设立了机关党组。

  2.部门党委:《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了部门党委的性质。“部门党委,是指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如县公安局党委。

  党组和部门党委都属党组体系,但部门党委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只是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3.党的派出代表机关:《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规定:“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工作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

  目前党的派出代表机关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地方党委派出到某个地方的代表机关,如新疆的阿克苏地区、西藏的阿里地区等地地委,各地的街道党工委等。第二种是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X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第三种是党的某行业(系统)工作委员会,这是党的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在某行业(系统)派出的代表机关,如中共X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4.临时党组织:为了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时间在两年以内)而组建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培训班)等,可以根据党员人数多少,建立临时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可建立临时党支部;有正式党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可建立临时党总支;有党员100人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委。如县人大、县政协召开全体会议时都会成立临时党组织。

  (四)有关概念的区别

  1.党组和党委的区别:其中容易搞混淆的是党组和地方党委,他们的区别是:①地方党委是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组是由批准它设立的党组织决定的。党组与批准它设立的党组织是被领导和领导的关系。②党委可以召开党代会或者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这里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党组不能审批发展党员,不能直接决定或者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化了党组的职能,新修订的《党章》规定,党组要负责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负责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2.党组和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区别:由于很多党组设在国家机关,有人就认为党组是机关党组织,这是一种误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支部。党组和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区别是:①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组是由批准它设立的党组织决定的。于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支部都是党的基层组织;党组是党的领导机构。如县人社局党组和县人社局机关党总支。

  3.机关党工委、机关党委、党组的区别:机关党工委、机关党委、很多党组都设在国家机关,机关党工委和党组都是党的领导机关且成员都是由党委任命的,所以三者之间容易搞混淆。根据《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三者的区别是:机关党组织在机关工作中起“协助”“监督”作用,并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机关党工委与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的机关党组织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4.临时党组织与正式党组织的区别:临时党组织不能讨论决定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纪处分等问题。但可以接受党外群众的入党申请,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违纪党员的表现情况,在完成临时任务后,应认真负责地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

  二、关于基层党组织的功能定位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党支部要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是党在街道、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街道、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二)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新修订的《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层党组织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在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主要负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强自身建设”。

  (四)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负责“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新修订的《党章》规定,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导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五)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

  党章规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六)机关基层党组织

  党章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主要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对党员进行监督、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党员、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等”。

  (七)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要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组织党员学习,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等。

  三、基层党组织生活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基层党组织生活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主要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组织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形式。

  (一)“三会一课”

  1.“三会一课”的概念:“三会”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一课”指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主要途径。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对于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从严教育管理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2.支部党员大会。

  时间要求: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主持:支部书记,也可由支部书记委托支部副书记主持。

  主要内容:(1)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2)发展党员,表彰和处分处置党员;(3)进行党内选举;(4)听取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5)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主要程序:(1)清点与会人数,主持人报告支部党员的应到数、实到数、缺席数,并说明缺席原因,宣布会议是否有效(超过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才有效)。(2)围绕会议的中心议题,展开民主讨论(尊重党员,让每个参会党员都有发表意见的机会)。(3)表决通过。对一些重大事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但必须经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4)形成决议。对讨论通过的重大问题要形成正式决议,需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要报批,上级党组织批准后,要及时几支部党员公布。对因故尚未参会的党员,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要在会后向他们传达会议的决议。

  3.支部委员会。

  时间要求: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会议主持:支部书记。会前准备:支部书记要与支委委员搞好通气,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并通知各支部委员,作好开会准备。

  主要内容:(1)研究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2)研究提出落实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具体措施;(3)确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4)讨论处理支部日常工作。主要程序:(1)主持人宣布开会,并向与会人员讲明议题和讨论要求;(2)支部委员围绕议题充分展开讨论,发表意见;(3)支部书记在各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归纳大家意见,形成共识;(4)进行表决,形成决议;(5)支部书记对具体落实支委会的决议或决定进行工作分工;(6)及时整理好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4.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最经常、最普遍的方式。

  时间要求: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主持:由党小组组长主持。

  主要内容: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工作,结合党小组的实际确定,主要任务:(1)组织党员学习交流;(2)讨论党务工作事项;(3)研究执行支部决定和工作任务的具体办法。

  5.上党课。

  党课是指党组织以面对面或利用远程教育平台授课等形式,对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的一种常见基本的方式。

  时间要求:至少每半年上一次党课。

  党课内容: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党的知识、国际国内形势和时事热点教育等。

  组织要求:党委(总支)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到所在支部或联系支部讲1次党课。支部书记要带头参加党课学习,带头讲党课。

  党课法则:党组织书记讲党课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是加强党员思想、作风建设的有效途径。党课姓党,一堂好党课,一堂有吸引力的党课,必须具有“四性“,即政治性、针对性、实践性和艺术性。(1)突出政治性。必须讲政治、守原则,把握分寸,做到适当恰当,做到立场鲜明、言之有物、内外有别。(2)突出针对性。要避免“一刀切”“一锅煮”“上下一般粗”,依据讲课对象、讲课时机、目标需求等差异,把准脉搏,对症下药,做到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需而异。(3)突出实践性。讲党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党员的实际问题,所以必须注重从工作、生活实践中挖掘鲜活素材,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党员的思想困惑和急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为此要做到“三个结合”,即基本理论与身边事例相结合、上级精神与本地实际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个人实践相结合,使党员愿意听、愿意信、愿意行。(4)突出艺术性。强调创新方式讲党课,做到方式灵活、形式多样、富有激情、合理安排时长,大力推行微党课,讲身边人、身边事、身边理,以小见大,增强党课的感染力。

  (二)主题党日

  主题党日,是在每月相对固定的一天,以支部为单位,全体党员参加的主题明确的一种党组织活动(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是加强党员理想信念教育、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抓手,是规范基层组织生活、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的有效途径。

  1.“主题党日”的特点。(1)时间明确。要求基层党组织每月确定一天开展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将主题党日时间相对固定,避免临时性随意性。(2)人员明确。主题党日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全体党员参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不参加)。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主题党日活动。(3)主题明确。主题党日活动通常以“基本形式+”的模式开展,基本形式就是规定动作,“+”的部分就是结合实际确定的主题部分。做好“+”的部分,设计好党日活动主题,是开展好“主题党日”活动的关键之一。

  2.党日活动的主题设计。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要紧扣“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贴近党员思想工作生活实际,与“三会一课”紧密结合。可供参考的主题有:一是时事政策类主题。如党内重要会议召开、党的最新方针政策颁布、国内外形势及重大事件等,如“学习十九大,党员在变化”。二是促进工作类主题。围绕提升素质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服务职工群众等,以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如“冲刺脱贫攻坚,党员干部领衔”。三是节日纪念类主题。注重对具有普遍影响力和教育意义的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的专题策划,如在建党九十五周年来临之际,开展“人人为十九大争光,党员为十九大添彩”主题党日活动。

  3.主题党日活动的内容。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增强党员的党性认识,强化党员意识,提高党性修养,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主要内容一般包括:(1)组织学习讨论。深入学习党章党规、习近平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史国史、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及时传达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定期开展学习讨论,帮助党员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主题党日变成党员学习日;(2)开展党性分析。严格执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组织引导党员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查找突出问题,认真进行党性分析,明确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把主题党日变成党性分析日;(3)民主议事决策。研究决定支部年度工作、阶段性任务、自身建设等重大事项,严格落实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决策过程和结果,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把主题党日变成党员议事日;(4)服务党员群众。组织党员开展志愿服务、公开承诺、走访慰问、结对帮扶、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等活动,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帮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把主题党日变成党员奉献日;(5)集中交纳党费。党员应在党日活动时按规定交纳党费,本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交,党支部对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每半年公示1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运用红色资源、警示教育基地、扶贫联系点和网络平台,通过诵读党章誓词、参观革命纪念地、接受廉政教育、开设网络党课等,不断丰富主题党日的内容和形式。

  (三)组织生活会

  组织生活会又叫专题组织生活会,是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

  时间要求: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持: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

  明确主题:如以前的“四讲四有”、“三严三实”,明年即将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专题。

  会议准备。1.组织集中学习,打牢思想基础。根据专题需要,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文件精神,有时要求要写学习心得体会。2.开展谈心谈话,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要广泛开展谈心对话,既要交流思想、沟通工作生活情况,又要相互听取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3.对照党章标准,查找突出问题。每个党组织、每名党员要以党章为标准,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职能职责,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列出问题清单。

  召开会议程序:1.召开支委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上,党支部书记代表支部班子通报征求意见和查摆问题的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支部班子成员要联系个人实际,认真查找不足,进行党性分析,明确整改方向。2.召开党员大会,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唯票数。会上,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民主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对党员进行投票测评。3.结合评议情况,抓好问题整改。按照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对党员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逐条分析归纳,进一步明确整改方向,细化整改措施。

  会后工作:组织生活会后,党支部和班子成员要分别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事项和具体措施,党员要做出整改承诺。整改内容和完成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同时要将班子查摆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民主评议党员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党支部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活动,是在党委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一项组织活动。

  时间要求:一般在每年年底,一年一次。

  主要目的: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清除腐败分子,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从而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基本原则:①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民主评议过程中,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②坚持平等的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基本内容:总的要求是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标准,结合当前形势和党的任务来确定,以党员积分制管理为重要依据,一般来说,民主评议的基本内容包括:①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中国梦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②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③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④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⑤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主要程序:主要采取“一会四评”的方法来开展:①个人自评。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要求,对照支部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工作态度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发挥作用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重点讲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分析原因。②党员互评。其他党员客观地对本人进行评价,指出问题及不足,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③民主测评。与会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要求,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对支部所有党员现实表现作出评定。④组织评定。支委会要将各方面对每个党员的评价和反映,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鉴别和总结,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把形成的评议结论报上级党组织审定。⑤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可进行表彰奖励;对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经上级党组织审批确认的),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置;是预备党员的要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关于党组织换届

  (一)党组织任期有关要求

  新修订的《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文件对党组织的任期做了具体规定。

  1.党委每届任期为3至5年,具体为: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委员会、乡镇党委、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委、高等学校党委每届任期为5年;其他大中型企业党委、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委、县(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为4年;高等学校院(系)级党委每届任期为3至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这里需要说明的是,2017年省委组织部出台《关于认真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党委领导班子集中换届工作的意见》,为统筹推进企业党委、董事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同步换届,省属国企每届任期为3年。

  2.党总支、党支部每届任期为3至5年(原来规定为2年或3年)。

  这里有两个问题跟大家探讨一下。

  第一个问题:党组、党的派出机关以及党组性质的党委是否需要换届?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这也就是说,党组和党的派出机关以及党组性质的党委是不需要换届选举的。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必须进行换届选举?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必须按期换届,这是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才能充分发挥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应有作用;才能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加强党员对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的监督,使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真正成为受到广大党员拥护、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因此,没有正当理由,随意拖延基层党组织的换届时间,甚至长期不进行换届选举,是一种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践踏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

  (二)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

  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1.党员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有的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虽不足五百名,但其所辖党组织相当分散,例如农村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或生产连续性很强,工作班次难以调整的企业党委确实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主要经过4个阶段和13个环节的程序。

  4个阶段是:党代会筹备阶段,预备会议阶段,正式会议阶段和新一届党委、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阶段。

  13个主要环节是:(1)第一次请示(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2)党代会代表选举;(3)第二次请示(关于换届人事安排方案的请示);(4)党代会报告及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5)会前宣传和大会准备工作;(6)召开预备会议及相关会议;(7)举行大会开幕式;(8)审议、讨论会议文件,酝酿有关名单;(9)党代会选举;(10)举行党代会闭幕式;(11)分别召开新一届党委、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12)选举结果的报批和报道;(13)党代会的总结工作。

  2.党员大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

  主要经过3个阶段和11个环节的程序。

  3个阶段是:会前准备阶段、召开大会阶段和会后工作阶段。

  11个主要环节是:(1)召开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2)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3)准备会中资料;(4)宣布开会,清点人数;(5)上届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6)讨论有关文件、酝酿有关名单;(7)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8)大会选举;(9)召开新一届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10)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11)做好文件资料归档。

  3.换届选举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包括选举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关于党委委员、党组成员的党龄要求。

  党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县、设区的县和自治州党委的委员、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县、不设区的县和县辖区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

  《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组成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没有规定党龄要求,在酝酿提名纪委委员时,应参照对同级党委委员党龄的要求办理。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从实践经验看,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政治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到这一点。

  (3)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党务问答,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近期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虽然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从有利于工作和有利于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出发,这些同志一般不宜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绝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4)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留出委员空额?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不应留出委员空额。这是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名额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因此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就应当按照批准的名额进行选举。只有在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讨论,如果多数人同意,才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5)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只留下书记职务不选,等换届后再指派?

  党的基层组织书记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担负着主持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务。在进行换届选举时,不能留下书记职务不选,而等到会后指派。如果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书记人选,可以适当推迟选举时间。

  (6)差额比例该如何把握?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候选人和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有的地方对差额比例20%的要求把握不准,出现过用“四舍”办法来舍弃尾数、导致差额比例不足20%的情况。

  (7)正式选举时,能否出具书面意见或发短信进行投票?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都应参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志,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规定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可以防止在选举中可能出现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一类的不正常现象。

  五、关于党代表任期制

  学习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X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暂行条例》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具体内容是:①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②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③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④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⑤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⑥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⑦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⑧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二)创新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

  《暂行条例》明确了党代表开展工作的6种方式,即①代表提案;②代表提议和意见建议;③调查研究;④联系党员和群众; ⑤应邀参加党内有关会议;⑥参加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省委《实施方案》又增加了代表质询、代表询问两种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

  (三)加强对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暂行条例》对保障代表充分履行职责作了规定,主要是对各级党委提出具体要求,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一是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同代表联系、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学习培训、为代表参加活动提出经费保障、建立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重要情况向代表通报、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二是各级党委对同级党代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三是加强对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四是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党代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暂行条例》对终止代表资格的三种情况作了规定:(1)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2)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3)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对停止代表资格的两种情况也作了规定:(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2)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2016年中组部《关于对党代会代表和党员违纪违法未给予相应处理情况进行排查清理的通知》中规定,因涉嫌违纪违法被免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停止执行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