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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

  监管是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监视管理;监督管理,监视看管罪犯。下面是第一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供大家参考。

  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 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关于下放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许可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呼公发〔2017〕572号)工作部署,深化内蒙古公安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有关特种行业下放审批系列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章刻制业管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放、管、服”方面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扎实推进我市公安机关“放、管、服”工作的长远发展。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章刻制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后存在的问题

  公章刻制业取消“刻制审批”和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后,公章刻制企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刻制印章已经实现了“自审即办”的承办模式。但近期检查中发现,该模式在极大方便了群众的同时,部分公章刻制企业也呈现出一些问题,不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略申办印章需要提交材料证明的完整性、准确性;在后期制作添加用章单位相关信息选项中,出现大量的漏项、错项、重项的情况。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应该强化印章刻制业监督检查,需重点加强印章承办检查、实地查验、检查档案装订情况、造册登记、印鉴卡制作、刻章登记情况等方面的工作。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检查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监督公章刻制企业在受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时,要查验用章单位的有关备案材料,填写《公章刻制备案登记表》,将相关材料清晰、准确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

  (二)要求刻章企业必须核实经办人身份,做到人证一致。公章刻制备案应具备以下证明材料:1.证明用章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经办人有效授权书。

  (三)督促公章刻制企业采取一件一档的方式留存用章单位提供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档案卷主要材料:用章单位证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备案材料。要求公章刻制企业档案应当存放于专用档案柜、档案室并及时上锁,明确专人管理,落实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备案材料档案留存时间为 5 年。

  (四)刻制公章后制作印鉴留存卡,由制作人员和经办人签字后,印鉴要清晰、准确,相关信息填写完整无误。

  三、规范申办流程、加强印章网络申办内容的日常检查

  (一)为了便于对公章刻制业承接业务和网络申办提交批单材料的统一化、规范化的有效管理,形成公安机关派出所、分局、市局“三位一体”的事中事后的管理模式,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关于下放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许可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呼公发〔2017〕572号)文件中:“各旗县区公安机关在颁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后,需5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局治安管理支队,由治安支队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检查并安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 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新办的公章刻制业申请开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必须持有颁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和颁发特行证的公安机关开具的申请网络的证明,以及办理特行证提交申办材料的复印件并建立印章档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通知相关人员实地安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

  (二)安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的公章刻制企业,需要取得“符合公安部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印章检测报告)”获准刻制资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特行大队实地抽样提取样章,并负责按照规定送检样章,经抽样的工作人员签字、市局治安支队特行大队盖章,粘贴封条密封后将样章送检。

  (三)为确保公章刻制企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申办刻章所提交的批单材料证明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着重通过印章系统网络中的以下功能检查其准确性、规范化,从而规范印章刻制企业的申办行为。

  1、“申刻企业详细信息”核对申刻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类型、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准确性;

  2、“批单申刻材料”审查提交批单的完整、清晰、合法性;

  3、“印章详细信息”比对印章全称、印章编码、印章类型、印章规格材料等信息,查找选项、名称、类型、数字的差别和失误;

  4、“印鉴留存卡”审阅对印模加盖错误、加盖不清晰、印模重影、二次加盖痕迹,单位名称填写不完整、错误,漏填,申刻单位经办人漏填,刻章企业经办人漏填,印章刻制企业公章漏盖和模糊等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公安(分)局接到此通知后,及时通知主要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并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导和检查。

  (二) 各旗县(区)公安(分)局接到此通知后,立即着手安排专职人员利用网络监管和实地查验等管理措施,检查公章刻制企业所提交的批单材料证明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并依照公安部通知中采取“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限期整改及治安状况评定等综合管理手段,强化对公章刻制业经营主体及参与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治安风险、隐患。”

  (三)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将适时对各地公安机关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如发现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以及发现辖区公章刻制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

  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是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部门。同时,负责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具体监管以下事项:

  (一)负责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包括对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许可证信息变更;设立分支机构、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治安防范知识的指导、培训;

  (三)负责监督检查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治安防范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依法查处;

  (五)负责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专项整治;

  (六)负责组织开展适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阵地管控措施;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四)《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五)《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六)其他与公章刻制业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派出所属地管理为主,并归口治安部门管理。

  (二)监管措施

  1、按照公安部要求,对全省公章刻制业实行信息化管理,为公安实战需要提供服务;

  2、要求公章刻制企业限时交付印鉴,否则系统自动锁定禁止承接公章业务;

  3、公安机关监管落实情况,公安机关内部实行定期考核。

  四、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省级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一)随机抽查的频次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公章刻制单位进行分级管理,所有一级公章刻制单位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公章刻制单位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公章刻制单位每1个月至少抽查1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二)重点抽查内容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7、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三)抽查结果运用

  抽查结果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通报抽查对象所在地工商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坚决维护治安管理秩序。

  五、对公章刻制业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

  1、公章刻制业许可审批部门应在公章刻制业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在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2、公章刻制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对新登记市场主体是否实际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在每个月25日前将市场主体核查信息录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公章刻制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从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

  4、公章刻制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公章刻制业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公章刻制业活动。

  (二)实施“公章刻制业行业黑名单”制度

  1、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公章刻制行业黑名单”,并通报当地工商部门: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公章刻制经营业务的;

  (2)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公章刻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使用无效、伪造、变造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非法从事公章刻制活动的;

  (4)转借、出租公章刻制业许可证件的;

  (5)违法经营,被依法处以吊销行政许可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

  (6)以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章刻制业许可的;

  (7)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公章刻制业黑名单”的经营者,行业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对纳入“公章刻制业黑名单”的经营者,由公章刻制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记入事项包括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纵向整治。针对公章刻制业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省级公安部门组织市、县、派出所三级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清理整顿。

  (二)横向联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联合消防部门及工商部门联手开展联合执法,全面彻底解决公章刻制业存在的难于解决的问题。公布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七、救济处理机制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八、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公章刻制业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

  根据公安部、省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现实斗争,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准入条件。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公安部有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切实规范公章刻制业开办许可,服务和促进行业发展。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要严格按照省公安厅明确的行业准入条件(附件1)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对房屋性质等不涉及治安安全的因素,以工商部门核准为主,公安机关不再进行二次审核。二是引导合理布局。根据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要求,公章刻制业属于限制准入类行业,要做好宏观调控,合理布局,各县(市、区)前一年度新设市场主体5000家以下的,设立公章刻制经营单位不得超过2家,每递增3000家可增设1家。严禁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变相增设刻章单位。请各地于每年年初主动对接工商部门获取新设市场主体数量,严格数量把控。三是落实变更备案。对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从业人员等变更的,要通过网上办理渠道实现“不见面”变更备案,其中对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重要项目变更的,要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图像资料,民警上门服务,查验核实。

  二、简化备案流程。2017年5月15日起,新设企业公章备案工作已前移至刻章企业,极大方便了用章单位和刻章企业,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经多方争取,省厅已同意将我市所有公章备案权限全部前移至刻章企业,系统自主备案功能将于8月20日正式上线。各地公安机关一要通过召开会议、上门指导、发放《备案须知》(附件2)等方式,确保所有刻章企业熟练掌握相关证照、资料查验留存、登记上传的流程和要求。二要与刻章企业逐一签订责任书,落实备案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对不依法执行备案制度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取缔。各行政办事大厅公安窗口要加强宣传工作,对前来备案的用章单位,引导其直接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章企业进行备案刻章,原则上自9月20日以后,除系统故障或者用章单位有特别要求等特殊情形外,各窗口不再受理公章备案工作。

  三、强化行业监管。各地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坚持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依法加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一是加强检查监督。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断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指导刻章企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升其服务质量和形象。二是严查违法行为。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利用科技化手段,加强公章刻制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从严查处各类涉章违法犯罪活动。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一律予以取缔;对所刻公章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责令整改;对刻章企业未按规定执行查验、备案制度的,一律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擅自留样或伪造、变造公章的,一律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章单位提供不实信息违规刻制公章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及时注销公章备案信息,并书面告知公章无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对刻章企业,要突出宣传印章业治安管理各项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其守法规范经营;对用章单位,要深入宣传加强公章管理对于维护单位自身利益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引导和教育用章单位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对其他单位、组织和社会公众,要广泛宣传印章管理的基本要求,宣传真假印章识别、鉴别的方法和途径,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四是做好公章专用芯片试点工作。根据公安部要求,我市为全国第一批公章专用芯片试点城市,各地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具体通知另行下发),做好宣传发动、信息登记、人员培训、设备采购、经验总结等工作,为全国推广打造“扬州样本”。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章模调取工作流程,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调取掌握必需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检察院、法院、工商等政府部门调取章模必需出具正式公函,并做好登记,向调取人申明保密责任,由调取人签字确认,严防泄露章模信息。要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严禁借审批、管理之机参股经营、参与分红,严禁收受贿赂,严禁收受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软件开发和网络运营单位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回扣、劳务费,违者将依法依纪从严予以查处。要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部门特别是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在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的职责任务,落实具体民警的工作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对因管理、查处不到位,导致本地区伪造、私刻公章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要严肃倒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