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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三重一大”实施细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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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支部“三重一大”实施细则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城管局党支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多伦县城管局党支部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城管局党支部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条 城管局党支部书记是城管局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局党支部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局党支部书记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委员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 需要局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局党支部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局党支部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局党支部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研究决定局属各党支部请示报告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六)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第七条 需局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包括局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机关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六)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第八条 需局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二)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

  (三)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 需局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机关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的支出,系统涉及金额40000元以上的支出。已列入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开会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已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开会研究。

  (二)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三)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局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局党支部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局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局党支部委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确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局党支部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局党支部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支部委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四)作出决定。在局党支部委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党支部委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局党支部委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局党支部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局党支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党支部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局党支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其他党支部委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党支部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局党支部会议后应及时形成《党支部会议纪要》,由局党支部书记或其委托的党支部委员签发,并向有关机构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十八条 局党支部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支部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局党支部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经局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局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局党支部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支部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局党支部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支部“三重一大”实施细则2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依法决策、坚持集体决策、坚持科学决策、坚持民主决策。

  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重要意见和重大举措;

  (二)贯彻执行公司推进改革发展、加强内控管理等重大决策部署;

  (三)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

  (四)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设置,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及重要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和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范围:

  (一)公司总法律顾问、党组织书记助理、总经理助理、技术总监、质量总监、安全总监、副三总师及同职级领导人员;

  (二)公司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公司各分支机构、项目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工会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四)按照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重大项目安排范围:

  (一)对外投资项目;

  (二)经营开发项目;

  (三)对外担保项目;

  (四)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

  大额度资金使用范围:

  (一)基建投资等资金支出;

  (二)股权投资资金支出;

  (三)购买股票、债券等高风险业务的资金支出;

  (四)对关联方拆借资金支出,按照《北京建工集团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购置公务用车;

  (六)购置单台固定资产价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出;处置非正常报废单台资产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除外;

  (七)一次性在5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捐赠等支出;

  (八)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式:

  公司党组织委员会、执行董事决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

  公司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讨论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决议、决定和指示等的重大举措。

  (二)讨论决定公司党组织自身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的重大问题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及工会、共青团、老干部、统战工作、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领导体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执行董事拟决策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群众的利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定公司党组织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报告,公司党员代表大会相关重要事项及其它重大问题。

  (五)审定公司党组织工作制度;公司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部署及安排。

  (六)审批下属单位党组织的建立、撤销、变更;审批下属单位党组织换届党员大会的召开,党组织委员候选人名单。

  (七)讨论决定基层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和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等事项。

  (八)讨论推荐、决定重要干部任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执行董事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依法培养、推荐和监督经理层成员,选任和监督管理党群负责人;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培养选拔后备人才,对人力资源整体开发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其它需要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的事项。

  按照公司章程,由执行董事、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前置公司党组织委员会研究讨论的事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企业生产经营方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半年调整、年度重点投资方向等;

  (四)企业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五)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非法人分支机构除外);

  (六)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企业在特别重大安全、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九)其他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执行董事行使的职权,公司执行董事的议决事项:

  (一)审议通过执行董事向建工集团所做的工作报告,执行北京建工集团决定;

  (二)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和修改、补充公司章程草案,报股东会批准;研究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议通过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计划,报股东会批准;

  (四)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五)研究制定公司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等的决策程序、方法,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和重大投资方案、贷款方案、对外担保方案和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六)审议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监控;

  (七)审议决定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并对其实施监控;

  (八)审议通过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九)审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研究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以及发行公司债权的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十一)研究制定公司合并、分立、重组、改制、上市、申报破产、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十二)研究制定公司子企业股权变动的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十三)推荐人选,经集团公司党委考察同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经集团公司党委考察同意,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十四)负责推进公司及所属企业法治建设;审议决定公司是否提起诉讼或仲裁(劳动争议除外);

  (十五)在建工集团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框架下,研究拟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分配方案;

  (十六)审议决定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十七)其他需要执行董事议决的事项。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一)研究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二)审议通过预算内大额度固定资产的购置方案(包括机动车、5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设备、2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房产);

  (三)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履行相关程序后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五)提出公司副总经理以下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

  (六)公司执行董事授权或总经理认为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包括:

  确定决策议题,组织充分论证,集体讨论决策,分工组织实施四个主要环节,具体实施过程执行公司章程、公司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因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决策集体和成员,有以下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程序和权限的;

  (四)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五)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对造成失误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一)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赔偿;

  (四)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党支部“三重一大”实施细则3

  “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三重一大”的来历

  “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全文如下:

  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1996年1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98人出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负责同志,以及出席解放军纪检工作会议的同志列席了会议。全会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回顾了1995年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部署了1996年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了会议。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尉健行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江泽民在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李鹏、乔石、李瑞环、刘华清、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中央机关、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解放军驻京各大单位及武警部队的负责同志。全会认真学习、讨论了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一致认为,讲话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新的国内外环境中,加强党的建设、健全党内监督机制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出我国要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关键在于把党建设好。深入学习和贯彻江泽民同志的讲话精神,对于保持我们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对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抓住时机解决中国的发展问题,战胜一切困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对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指导意义。

  全会回顾了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以来反腐败斗争的情况,指出,各级党委、政府更加自觉地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特别是中央及时正确地处理了王宝森的经济犯罪和陈希同同志的严重错误,并决定对陈希同的问题继续进行审查,对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狠抓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执法执纪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做了大量工作;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以更强的声势、更大的力度向前推进,反腐败三项工作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自律意识不强,工作力度不够;一些腐败现象还在发展,有些不正之风纠而复生等。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还很艰巨。

  全会指出,1996年反腐败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反腐败三项工作的格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引向深入,保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1996年经济工作方针和任务落到实处,为“九五”计划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第一,要继续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以来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继续落实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从加强财务管理入手,巩固已有成果,防止反弹。二是继续抓好清理违反规定乘坐小汽车的工作,着重建章立制,规范领导干部配车工作,并使清理下来的小汽车全部得到合理使用。三是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存在的以权谋私问题。

  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要求他们既要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又要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

  在政治纪律方面:

  (1)维护中央权威,在政治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2)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反对阳奉阴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行为。

  (4)坚决反对和制止散布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反对自由主义,反对传谣信谣等一切破坏党的团结的行为。对违反政治纪律的,必须及时严肃处理。

  在廉洁自律方面:

  (1)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凡要求下属干部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凡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2)要管好领导班子成员,并对主管地区、单位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地区、单位发生严重腐败问题,属主要领导人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3)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他们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放任、包庇甚至纵容他们违法违纪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要继续抓好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等三项制度的落实;同时实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把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要继续加大办案力度,突破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要集中力量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骗税、套汇、走私、贪赃枉法,以及失职渎职和虚报浮夸的案件。要组织力量,采取执法监察、专项检查等方法,深入到发案率较高、大案要案较多的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出租批租、建筑工程承发包等领域,揭露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要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办案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重大问题要亲自动手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有关执法、执纪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对查处大案要案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第三,纠风工作要继续把治理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中小学校乱收费和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作为重点。进一步清理公路上的收费站卡,实现在国道、省道上基本无“三乱”现象。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仍以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要继续抓好已明令取消的减轻农民负担项目的落实,狠刹巧立名目向农民集资、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不正之风。对使用非法手段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的,要依法严惩。要认真清理预算外资金,清理“小金库”,坚决制止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对公款私存、损公肥私、化公为私、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各部门、各行业都要确定1996年纠风的目标和重点,纠正自身存在的突出不正之风。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的重大决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针对当前存在的财经纪律松弛、经济秩序混乱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实现。

  全会指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按照中央对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作用,经党中央批准,在坚持现行领导体制的前提下,重申和建立以下五项制度:

  (1)按照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其任务是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廉政情况,直接报告中央纪委,中央纪委及时报告党中央。

  (2)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需要立案检查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3)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何人无权扣压。

  (4)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

  (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全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健全反腐败工作领导机制。要切实抓好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继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要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遵纪守法观念,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群众观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逐步健全防范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监督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强、业务精、作风好的有战斗力的队伍。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护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为他们创造必要条件。

  全会指出,今年是实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第一年,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任务都很繁重。努力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至关重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从维护和发展全党工作的大局出发,坚定地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得更扎实、更深入、更有效。

  全会号召,全党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奋发进取,讲求实效,取得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绩,为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政治稳定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