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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改革内容三篇

  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增值税转型尽管增加了对新购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抵扣,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未作改变。下面是第一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增值税转型改革内容1

  一、增值税转型内容

  (一)增值税及其类别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由于增值税是对流转中产生的增值额课税,故该税制的一大优点就是能够避免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即以国民生产总值为税基,故其税基最大,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其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其重复征税次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一次性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由于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故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这种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即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最终消费品总值一致,税基最小,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内容增值税转型即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将由1994年实行至今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具体而言,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由于此次改革是在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衰退的背景下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了预防改革中可能出现的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二、增值税转型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增值税转型尽管增加了对新购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抵扣,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未作改变。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这表明能在该政策中受益较多的行业主要为有形资产比重高、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如装备制造业、钢铁行业、电力设备行业、石油化学塑胶塑料行业、印刷业、木材加工业、金属和非金属制品业、食品和饮料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纺织服装皮毛业等行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故希望借助购买,房产来抵扣增值税的做法显然是行不通的。这说明并非所有的固定资产购置行为都能从中受益。房地产尽管属于固定资产,但由于其购置并不能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或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故不属于国家税收改革的范围。可见房地产业并非增值税转型改革预定的受益对象。

  (二)增值税转型对不同企业的影响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办法完全不同,故增值税转型政策对这两类企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一是转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由于一般纳税人每一会计期间应纳的增值税额为其销项税额扣除其进项税额的差额,当转型后的增值税允许一般纳税人将其购入的机器设备等同定资产一次性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后,这意味着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将由过去计入固定资产购买成本并在后期随同固定资产买价逐期折旧摊销改为在购买时一次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这必然对企业当期和未来的现金流量变化和利润水平均带来影响,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转型将减少机器设备购置企业当期的现金流出,但却会增加固定资产未来使用年度的现金流出。以购买100万元的设备为例,由于增值税转型使当年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增加17万元,如果有足够的销项税额用于抵扣,则会减少当期应交的增值税17万元,减少的城建税(以最高比例7%测算)、教育费附加(3%)共1.275万元[17×(7%+3%)×(1-25%)],共计18.275万元。但由于以后年度的可折旧金额减少,如果该设备可使用10年,并假定选用直线折旧法,则企业将在以后年度每年多交所得税0.425万元(即少计的折旧抵税额为17÷10×25%)。若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10年多交的所得税总和4.25万元,为企业增加的现金净流量为14.025万元。若考虑时间价值,转型增加的现金净流量必定高于14.025万元,且当固定资产的投资额度越高,所选择的折现率越高,企业从该政策的受益越大。但在整个国民经济增速下降的情势下,大多数企业进行设备投资、技术升级的积极性不强,从而对设备投资的需求有一个时间滞后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在今后经济增速逐渐企稳并处于上升周期时,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将会起到放大效应,加快企业进行设备升级改造,从而带动产品需求快速增长。

  (2)对利润水平的影响。仍沿用上例,在设备购置当期,政策的改变使得设备购置后的使用期内每期折旧减少1.7万元,因此而产生的利润贡献净额为1.275万元[17/10×(1-25%)]。因当期少交增值税带来的营业税金减少为1.7万元,所引起的利润贡献净额为1.275万元[17×(7%+3%)×(1-25%)],两项合计引起设备购置当期利润增加2.55万元,引起以后使用各期的利润增加额均为1.275万元,相对于设备的购置金额来说,其增加幅度有限。可见,固定资产投资对投资企业当期利润的影响不大,但总的还是会使企业的财务业绩较转型之前更好一些。

  二是转型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其应纳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的乘积计算缴纳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故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增值税转型改革而降低。即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适用对象只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占纳税人多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并不会从中受益。但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及发展危机,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更有利的环境,同时也出于简化税制,改进征管的目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做出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原有的4%或6%统一降至3%的决定,并还将通过调高增值税、营业税 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局限性

  (一)增值税转型短期救市的作用有限尽管消费型增值税具有企业技术更新与产业升级换代的作用,但在整个国民经济增速下降的情势下,大多数企业进行设备投资、技术升级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对设备投资的需求有一个时间滞后的问题,即该政策对相关的行业需求短期拉动不明显,不会改变次年各相关行业增速继续下滑的趋势。对于当前很多面临着倒闭危机的企业来说,急需解决的是资金的周转与产品的销路,对这类企业而言,近期内增加生产投资的可能性不+大。故转型改革推动的主要是企业长期生产投资,对短期经营危机的解除及市场需求的增加效果并不明显。但政府应该警惕目前经济刺激可能导致的投资过热,政府和国有企业支撑着高投资,民间投资得不到发展,启动国内消费将变得更加困难,经济转型则再度受阻。

  (二)转型后增值税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范围界定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活动,纳税人为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而将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提供活动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征收营业税。这人为地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对不同行业的流转额实行两套平行税制,造成行业之间税负失衡。如建筑施工企业与运输业,一方面这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其总资产中的比重较高,另一方面,这类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后,由于被划定为营业税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纳税人,因此其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并不能予以抵扣,则其根本不可能因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而受益。这必然使这些行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陷于不利的地位,与政府未来几年大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相矛盾。

  (三)转型改革未消除纳税时间界定的财务影响增值税法根据企业销售方式的不同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如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直接收付方式销售货物,以收到销售额或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卖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等,总的来说是以权责制为基础。而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上,税法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付完款、一般纳税入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支付劳务费用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总的来说是以收付制为基础。此规定的直接财务后果是税收现金支出提前,造成企业现金流的不稳定。其结果是使那些大量以赊销为主的企业为交税可能被迫向银行借款或资产变卖,成为企业经营风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来源。而转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并未解决这一问题。

  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完善建议

  (一)不断拓宽征收范围通过不断拓宽增值税范围来解决重复征收的问题,具体可分两步走。先把目前争议最多、重复征税严重的运输业与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再把所有的劳务提供活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拓宽涉及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的调整,营业税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增值税税基的拓宽就意味着营业税税基的变窄和地方税收的减少,因此在此过程中必须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比例,逐步增加地方财政在增值税中的分享比例。

  (二)简化税制,改进征管,注重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结构分为17%、13%两档,出口实行零税率。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执行了一些调整税率,如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经营实行10%的扣除率,运费实行7%的扣除率,这使实际税率结构显得较为复杂。另外对纳税人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比较模糊,缺乏刚性,造成各地的实际标准不一样。这不仅使得占纳税人多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同时应税收入的核定也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带来了困难,出现征税不足或过多的情况。尽管此次增值税转型配套改革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进行了合并,但实际税率结构复杂的总体局面并未得到实质改变。鉴于国家对一般纳税人的监管日趋成熟,将有可能对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较大幅度下调,对此可考虑分批次分步骤地将小规模纳税人逐步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并对现存的种种不规范的税率逐步进行调整、取消,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向两档次的法定税率结构靠拢,强化税法的严肃性。

  (三)保持纳税时间界定基础的一致性为降低征管成本,可对纳税人根据财务管理的完善程度、依法纳税的诚实度等因素将纳税人分为不同的类别,建立税务信用体系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这方面可借鉴日本的红、蓝纳税人制度,对财务不健全、经常偷漏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照顾,做到有的放矢;而对财务健全、一贯依法纳税的给予较大的纳税自由度,减少其为迎接各种税务检查、审计的纳税成本。《税收征管法》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强化了纳税人权益和利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问题,既然《税收征管法》明确提出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实现联网和信息交流与共享,银行有义务为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的相关资料,那么在此基础上完全有理由认为在纳税时间的界定上要么实行权责发生制、要么实行现金收付制,考虑纳税时间的界定对纳税人的财务影响,减轻增值税对纳税人现金流的冲击。

  此外,鉴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必然导致财政收入大幅下降的结果,因此在转型改革的同时必须考虑开拓替代税源,以弥补增值税转型对财政减收的负面影响。这将拉开中国税制重大改革的序幕,而生产效率优先原则理应成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原则之一。

  增值税转型改革内容2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各国在增值税立法中,出于财政收入或投资政策的考虑,在确定增值额时,除了对一般性外购生产资料普遍实行扣除外,对于某一纳税人的外购生产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价值的扣除,规定不完全相同。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扣除以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税基;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税基;消费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目前,只有极少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极少数拉丁美洲国家实行收入型增值税,90%以上的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原来开征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转型”。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必将对我国企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国家允许企业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可以一次性扣除。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的设备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二是企业购进应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的进项税额允许扣除。

  三是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企业来讲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预计将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减少税负1 200亿元,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意义

  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为了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使税负更加公平合理,促进纳税人的公平竞争,更好地体现税收效率原则,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企业产业结构,还可以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纳税人的横向联合,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鼓励产品出口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全面推行增值税改革,将会增强企业的投资热情,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能更好地创造均衡税负的环境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投资大、物化劳动消耗大的资金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与购进原材料一样进行一次性全部抵扣,得到更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获得更多的减税收入,从而使企业加强技术革新,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鼓励企业更新生产设备,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企业减产和裁员。

  (二)有利于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一般不愿意更新旧设备,许多设备老化,维修率极高,造成企业生产率低下,资源严重浪费。实行消费增值税后,有利于企业更新设备,提高技术水平,从而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产品出口,增强了我国进口产品的竞争力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可以对出口产品实现彻底退税,提高商品的内在使用价值,降低内在价值,保证了出口产品以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了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由于增加了出口退税,从而降低了出口产品的成本,有利于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贸易,推进整体经济的平稳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加速发展。国内产品扩大了进项税的抵扣范围,降低了产品成本,降低了企业税负,能够有效地缓解与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

  (四)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平等参与国际竞争

  由于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如果我国继续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将会妨碍中外企业间的正常交流。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在降低产品生产成本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有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提高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其更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我国企业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我国顺利与国际接轨,减少国际贸易摩擦,促进中外各企业间的正常交流具有一定的意义。

  (五)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完善增值税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其中,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对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性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从而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负担税款。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纳税人的税负最小,但是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因此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规范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从而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三、增值税转型后应注意的事项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税款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再作为购置成本,而是同原材料一样,按照正常的办法直接抵扣,取消了以前对行业、地区的限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

  (二)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申报时要注意这些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条例规定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实惠

  增值税转型是以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标志的。而我国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其中,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运用扣税法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不适用扣税法,而是实行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原先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的东北三省一市、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地区以及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区,也都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总体范畴内,执行相同的政策。

  (五)固定资产供货商纳税身份的选择

  企业采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处采购固定资产时,能够获得更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更为有利。

  总之,与生产型增值税税基相比,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纳税人的税负最小,从而可以使企业享受更多的收益。由于外购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成本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全部扣除,更有利于进行税收征管,也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其最能体现增值税的优越性。增值税转型提高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增值税转型改革内容3

  1 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

  当前,全球的经济处于金融危机过后的“后危机时代”,我国的经济也不例外。国内宏观经济进入调整周期、经济转型压力凸现、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叠加使得国内的出口和投资都面临着严峻挑战,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使得经济下滑的危险加大,微观经济体经营状况令人担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目标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阻止经济增长速度大幅下滑。这些政策举措在救市的同时,也为我国基础制度改革创造了契机,为我国国民经济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空间。

  2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涵盖了货物从生产到零售的各个环节,涉及的行业众多,是一种生产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转型,实际上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应税产品生产耗用的全部外购消耗包括固定资产均可列入扣除项目范围。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技术革新,所以它在大部分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得到了采用。

  转型后的增值税会大幅度地刺激投资的扩张,进而引起投资需求增加。它允许企业为出口商品而购买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金作为进项税抵扣,使出口产品成本下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对我国扩大出口贸易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由于转型后企业所缴增值税款变少,企业的资本积累变多,加速了企业的设备更新换代,企业采用更多的先进技术,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快速发展,从整体上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从管理角度分析,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使得非抵扣项目大大减少,操作过程更简便易行、规范,偷逃税款也较难进行,这样极大地降低了税收管理成本,也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但是,由于消费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税低于理论增值税,因而从短期来看,它对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我们应该辨证的看待它的得失,从长远来看,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得大于失。

  3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涵义

  3.1 增值税征收的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型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税负将会普遍降低,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是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增值税税负不会因为转型改革而下降。因此,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税收负担,促进广大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交叉经营现象十分普遍,实际征收中要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非常的困难,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不再按行业区分为两档征收率,而是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下调。

  3.2 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将消除原来税制中重复征收的因素,使得企业投资于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的税收负担大规模下降,极大地鼓励企业更新设备、提高生产力水平及调整企业产业结构。对于加大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顺利度过金融危机过后的“后危机时代”,都会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3.3 这次转型改革,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仍旧没把纳税人购买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的进项税额包括在内。其主要是考虑到纳税人购买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到底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还是纳税人自身消费,从客观上很难划分清楚哪些用于生产经营,哪些用于纳税人自身消费,若将用于消费的抵扣进项税款,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税负不公。因此借鉴其它国家的通常做法,规定对于企业购进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扣减,但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的进项税款允许扣除,这种从现实出发的考虑,充分的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改革原则。

  3.4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一环连着一环,上一个环节减免的税款将自动在下一个环节补征上来,由于增值税本身的征收特点,使得它在实际操作中重复征税现象十分严重,鉴于此,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相继出台了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减、免、退税款,使特定行业纳税人得到特别的照顾,为特定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新的增值税税制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就有必要将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关的免、减、抵优惠政策加以整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的税制,修补好管理漏洞,尽可能地减少由于转型改革税收收入减少带给国家财政的影响。对于诸如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此类的政策,由于它们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背景下实施的优惠政策,应将它们马上停止执行。

  3.5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由于纳入抵扣范围的还有矿山企业外购设备的进项税额,将会使矿山企业的整体税负有所下降。因此,为了完善税制、公平税负,鼓励企业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响应国家倡导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4 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

  4.1 不利于对外延型扩大再生产的抑制

  一直以来,外延型扩大再生产是我国实现扩大再生产的主要形式。如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正在艰难地启动。转型后的增值税不利于内涵扩大再生产,相反的对外延扩大再生产有着较强的推动作用。增值税转型形成对经济结构的调整效应,从经济周期的角度看,在经济增长旺盛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有可能加剧通货膨胀的程度。实际上,在资本有机构成越来越高的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越快,固定资产投资越多,投资的膨胀就越会被消费型增值税刺激。增值税转型形成了对通货膨胀的刺激效应。要保证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我们不能不对消费型增值税刺激投资膨胀造成抑制外延型扩大再生产的影响予以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

  4.2 固定资产存量问题难以解决

  统计表明,近些年来我国固定资产净增加值数量巨大,导致所含的税额更加大。这些数量庞大的存量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将会使新购进固定资产与以前的存量资产在抵扣问题上出现衔接不上的情况,还会使新办企业与老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竞争,不利于企业兼并等资产重组的进行。由于被兼并企业的存量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本来打算实施兼并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选择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放弃实施兼并。要不然,企业的关联企业可把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买下来,使企业原来不能抵扣的存量资产进项税款得以抵扣,导致存量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政策形同虚设。

  4.3 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压力较大

  自实施增值税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但由于受现有的管理手段的限制,还不能从根源上杜绝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转型改革后,可以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压力将会进一步加大,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与之相关的管理机制,尽所能的减少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总之,增值税转型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但是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对改革我们需要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制定严谨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以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从容应对金融危机过后的“后危机时代”带来的严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