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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建设,促进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要求,结合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情况,2019年至2021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00万人的任务不变,2020年、2021年各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力争从2019年开始实现每年参加培训学员(不含企业在岗职工)就业率不低于25%。到2021年年底,全省新增技能劳动者150万人,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新增高技能人才45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对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

  (一)重点支持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3年培训3万新型学徒。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有效衔接。企业要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小企业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排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能力提升,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要与企业加强合作,积极承担培训任务,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企业要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对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财政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面向广大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按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省人社厅负责)

  各有关部门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会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县,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从就业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持续推进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深入推进技能脱贫技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切实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取证补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财政补贴性培训,要按规定取得相应证书,原则上每人每年可参加补贴性培训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参加。企业或培训机构免费组织企业职工、培训学员考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从2019年7月1日取得证书开始算起),财政按照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人150元、初级工每人300元、高级工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对应企业或培训机构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培训评价体系,加强政府引导激励

  (一)扩大职业院校培训规模。职业院校要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按规定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鼓励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与企业(含民营企业)加强合作,引导劳动者通过职业培训提升技能等级,实现技能人才的提质上档,扩大高技能人才培训规模,提高高技能人才在技能劳动者中的占比。高技能人才培训不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书,以取证为补贴申领依据。允许职业院校将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职业院校内部分配时,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鼓励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职能的各类培训资源,在许可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普惠性培训。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培训机构使用培训补贴收入进行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规范管理,提高教材质量。(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推动职业培训实名制系统使用。2019年年底,所有承担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全部纳入职业培训实名制系统管理,培训数据全部录入系统,同时,完善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2020年年初,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全面推行职业培训电子证书,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通过实名制信息系统,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省人社厅)

  (五)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职业培训标准。要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山西标准。各类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根据国家及省职业标准,制定培训职业(工种)及相应技能等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可参照其相近职业标准开展培训。对于根据企业、行业用人需求和岗位规范开展培训的目录外培训项目,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积极向省市场监管局申报地方职业标准。(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效”改革。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开放,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每年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企业、职业院校以及政府部门举办的具备培训职能的就业训练中心、培训中心承担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审核备案;具备资质的其他培训机构,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培训资格。(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现有培训补贴标准、资金分配等可根据培训具体实施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县级以上政府可自行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培训监管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把好资金使用各环节,定期向社会公开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推动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并禁止其再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按照“花钱必有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实施全程绩效管理。(各市人民政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工作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职业技能提升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按照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强力推进实施,实现全程高标准、整体高质量。要抓紧出台贯彻落实措施,明确任务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情况月报、季报、年报制度。

  (二)健全工作机制。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信、住建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年龄段内具备学习能力、有培训意愿和就业愿望的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文旅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美术从业人员、乡村旅游服务人员等培训。卫健部门负责医护、养老、母婴护理人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从事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制定出台山西省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四)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劳动光荣、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19〕90号),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韶关“广东技工”大军,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总体部署,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广东技工”终身持续提升发展,保障人人享有覆盖职业生涯各阶段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完善和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完成当年28000人次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创新评价激励机制先导行动。创新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方式,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市职业技能服务中心要加强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的工作指导,做好信息采集和录入管理,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指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和制定评价方案;大力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做好考评员培养工作和队伍建设,加快承接我省已公布专项职业能力目录范围的考核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发挥职业技能公共服务和监督保障功能,支持社会组织、市场机构以及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技能评价服务;做好受理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申报规程的管理,建立专家评审认定机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空白证书发放和核准管理。

  (二)实施开展“技术能手”竞赛行动。健全以世界技能大赛为龙头,国家,省、市、县技能竞赛为主体,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为基础,积极备战“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等省级技能创新大赛,人社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行业技能竞赛,切实促进以赛选才、突出创新攻关、传承推广的领军型技能人才培养通道。

  (三)实施“粤菜师傅”工程向纵深发展行动。规模化、标准化、创新化开展培养培训和评价认定。优化配置“粤菜师傅”培育培训资源,深化培育培训体系建设,大规模开展“粤菜师傅”不同层次技能培训,培养大批能代表韶关饮食文化的“粤菜名厨”。已认定的省级粤菜师傅培训基地要达到600人次以上的培育培训规模(每家基地达到300人次以上);新建2家省级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和2个省级大师工作室,以及1家市级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和3个市级大师工作室,推进县级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和大师工作室建设,持续增强培育培训能力;举办好第二届“风采杯”粤菜师傅技能工匠大赛和县级选拔赛;备战第三届粤港澳大湾区“粤菜师傅”技能大赛。2020年各县(市、区)开展“粤菜师傅”培育培训1000人次以上。

  (四)实施“南粤家政”技能提升行动。大力培育“家政好手”,市级加快制定地方性相关配套政策,重点抓好母婴、居家、养老和医护4大培训项目;加强“丹霞月嫂”、“韶关保姆”等家政服务品牌标准化、规模化建设,培训项目开发和备案,争取列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建设1家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6家市级家政服务就业培训基地,对落实培训促进就业,且不低于80%就业的基地给予政策奖补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植和认定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类在岗培训的,优先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社部门要支持企业打造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色的家政服务行家里手的“回炉”培训,带动整体素质提升,引导有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培训,属于员工制培训项目的企业可直接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举办全市“南粤家政”的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大赛,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备战选拔赛事工作,提高中、高层次家政服务技能人才占比。2020年开展家政服务各类培训5000人次以上。

  (五)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培训持续行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或机构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不限学徒数量,实行“一企一岗一责”灵活培训方式,满足中小企业紧缺技能人才需求。2020年培训学徒800人以上。

  (六)实施大规模企业适岗培训行动。健全完善企业全员培训制度,以适应企业发展为需要,发挥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等培训主体;支持企业利用网络平台、企业场地、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等资源和条件,对开展企业免费职工岗前、安全技能特种作业、在岗和转岗转业以及新技术等适岗培训,按项目制培训给予企业适岗培训补贴。2020年开展企业职工适岗培训19200人次以上。

  (七)实施“一村一品”农村电商培训行动。围绕我市农村电商“一村一品”“一村多品”建设,大力实施农村电商技能培训推动就业创业工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和精准脱贫。2020年有针对性组织800名农村电商从业或相关行业人员开展农村产品上行有关包装、设计、宣传、网销等农村电商职业技能培训;为400名市级农村电商“一村一品”带头人开展素质提升培训,由市本级负责组织实施和资金安排,县级负责提供分配名额的培训人员。

  (八)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技能培训行动。进一步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和院校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拓宽创业培训载体和能力;鼓励有创业需求和培训意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退役军人、离校未就业的高等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等创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2020年组织重点群体参加创业培训1200人以上。

  (九)实施工匠精神培育弘扬行动。大力培育工匠文化,完善工匠文化培育制度,加大对工匠精神、工匠文化的研究力度,坚持工学结合、德技兼修,将工匠精神列入职业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必修课,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公共课程、专业理论教学、实训实操等教学环节,贯穿培训全过程;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广东技工”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树立“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等重点群体培训工程的典型;全方位打造和推广“广东技工”媒体的栏目品牌。

  (十)实施互联网+远程职业培训行动。广泛宣传推广互联网+培训的学习便捷化,依托“广东远程职业培训网”平台,利用远程技能培训辅助课件等条件,融入企业新型学徒、“粤菜师傅”、“南粤家政”、农村电商和创业培训上来,为城乡劳动者掌握技能提供“跨越时空、授人以渔”的学习空间,网络学习时长也列入培训学时考核,提高其培训积极性和参与度。各地各机构都要积极组织培训者上线学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成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领导机构及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当地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全面开展。

  (二)落实进度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标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完成市下达的工作目标和约束性任务。各责任部门工作推进和资金使用情况每月25日前报送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以便及时汇总综合上报,确保省下达的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力度。优先支持市场急需紧缺的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子商务、汽车维修工、电工和妇女手工等;促进创业的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培训;新产业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和智慧城市建设等;新职业新技能的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的企业集体、个人申领职业技能补贴。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大申领流程便捷和受理服务,简化减少办理时限,杜绝用任何理由或方式,沉淀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而拖延支出,要建立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专账(含各类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满足技能劳动者及时获得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红利。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完善技术工人职业发展机制和政策。2019年至2021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6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28.55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8%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2%以上。

  (一)突出培训重点。

  本轮技能培训主要群体: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就业重点群体;贫困地区的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

  (二)明确实施载体。

  企业是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在职工技能培训中发挥主导作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职业技能培训中发挥基础作用。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是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力量,发挥支持作用。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现代化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在职业技能培训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创新培训内容。

  加强职业技能、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全过程培训。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围绕我市重点培育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智慧城市建设开展新产业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全方位培训;积极开展新职业新技能培训。

  二、重点举措

  (四)大力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1.支持企业制定职工培训制度和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支持各县市(区)、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支持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市总工会。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企业要将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知识等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培训合格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对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的按上述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标准执行,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每人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国资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工信局、财政局)

  3.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职工参加在岗培训和转业转岗培训。支持企业或行业组织结合产业特色,组织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本行业专业工种培训。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完职工教育经费后,职工技能培训经费超出部分可参照我市每年发布的《苏州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或相类似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全额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实行企业承诺制(附相关说明材料),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检查。(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国资委、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

  4.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对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分别给予3500元、4500元培训补贴。强化紧缺型职业工种获证培训,纳入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职业(工种)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对于企业出资组织职工开展免费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补贴可按上述标准直补企业,但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可重复享受。(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国资委、财政局)

  5.加强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研修能力提升。支持企业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院校等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研修能力提升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的培养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6.支持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大力推进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建立完备的职工培训制度、薪酬激励机制的规模以上企业,优先列入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单位。对备案并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培训补贴直补企业(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其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及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的初级工和中级工,按紧缺型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直补企业。(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国资委、工信局、财政局)

  7.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三年培训1万名左右新型学徒。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达到中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达到高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达到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达到高级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国资委、财政局)

  8.大力开展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围绕我市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总体布局,对新一代显示、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高端纺织、新能源与智能电网、光通信、机器人与关键零部件等新产业开展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工业机器人、物联网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并将其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

  (五)加强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

  1.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农民工“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家政专项培训、“求学圆梦行动”、残疾人就业援助行动、劳动预备培训等培训计划。(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市残联)

  2.开展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补贴标准按我市每年发布的《苏州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执行。培训补贴直补给承担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或个人。(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3.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在苏高校在校生)开展创业培训。依托各类社会力量,针对各类群体不同创业特点和创业阶段,开发特色创业培训项目。对全市认定备案的创业培训项目实施分类分级,划定补贴标准,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该资金列支就业补助资金。加强培训后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服务。(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人行苏州中支)

  4.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六)提升高危行业领域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

  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工信等部门负责或监管的化工、矿山、电力、金属冶炼、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环境保护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纳入补贴培训范围,严格执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安全技能培训给予适当补贴。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按每人不高于800元标准给予补贴。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人社部门牵头汇总,财政部门进行资金下达。(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工信局、财政局)

  (七)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

  鼓励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职工培训中心优先列入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范围。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专项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劳模创新工作室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加大补助力度。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在我市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根据院校注册所在地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分别按中级工、高级工、技师每人1000元、1500元、2000元标准给予院校资金补助。(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国资委、工信局,市总工会,各市、区政府)

  (八)加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建设和社会化培训规模。

  1.加强技工院校建设。强化技工院校投入,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集中力量建设适应我市先导产业重点产业快速发展、具有高水平专业群的技工院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鼓励优质资源投资技工教育,支持技师学院举办分校(院),支持民办技工院校发展。各市(区)要结合产业发展,原则上至少建有一所技工院校。(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2.扩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大力开展补贴性技能培训、“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大规模开展社会化培训,院校技能培训工作量可按培训实际课时量同比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社会化技能培训新增收入按不高于50%作为增量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其余部分可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具体由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定,学校在内部分配时要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九)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培训和评价工作。

  大力发展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发布政府补贴职业(工种)目录,面向全市开展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含职业(技工)院校、市级以上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目录及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相应发布政府补贴职业(工种)、培训机构等目录。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对参与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单位,按照每年在我市鉴定取得高级工及以上人才培养量给予单位奖励。培养高级工5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50人增补1万元;培养技师2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20人增补1万元;培养高级技师1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10人增补1万元,该奖励资金列支人才开发资金。(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人才办、财政局,市残联)

  (十)加强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较多、质效较好的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支持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基地。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开发残疾人适宜的培训项目。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推进职业训练院建设,支持其增加培训工种(项目)。鼓励劳动者在线学习,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规划建设集培训开班备案、学员身份认定、培训报名、网上学习、培训考勤监管、证书信息查询及培训补贴申领等功能于一体的市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系统。通过补贴资格认证、电子社保卡考勤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加强培训师资建设和企业培训师培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责任部门:市发改委、人社局、教育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工信局、财政局,市残联,各市、区政府)

  (十一)做好技能扶贫工作。

  扎实开展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支持面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开展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支持我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招收中西部地区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来苏全日制就读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每生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学生生活补助。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

  三、政策激励

  (十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将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下岗人员纳入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上一年度公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计算。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我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市、区政府)

  (十三)调整完善培训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可按“直补劳动者个人、直补企业、直补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个人出资的,直补个人;对企业或培训机构垫资的,直补企业或培训机构;对自主实施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直补企业。其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应在我市获证才能享受补贴政策。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政府性补贴培训,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补贴政策范围。对贫困和重度残疾人的培训范围可以延伸至其直系亲属,待遇等同于残疾人本人参加培训。各县市(区)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各地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乡土人才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工信局、退役军人局、文广旅局,市残联,各市、区政府)

  四、保障机制

  (十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和统筹使用。

  1.以我市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足额计提19.2亿元,以及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财政预算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要统筹使用好各类资金,保障职业技能提升各项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市、区政府)

  2.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按规定凡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技能培训等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市、区政府)

  3.各地对职业技能标准开发、技能评价、培训教材和培训包开发、复合型培训项目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市、区政府)

  4.以上培训除已明确列支渠道的,其余培训资金均可从行动专账中列支。培训项目确定和补贴标准调整由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研究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市、区政府)

  (十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风险防控,规范资金管理,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对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及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或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要求,突出正向激励,保护培训工作中干事担当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市、区政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主体责任。在就业创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人社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关部门应明确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具体职责,定期将补贴类培训数据报送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采取定期会商、联合行动等方式,协调解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的矛盾问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国资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退役军人局、园林绿化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生健康委,市邮政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市、区政府)

  (十七)落实任务分工。

  各地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目标,制订出台具体贯彻落实举措,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和重大情况专报制度。支持各地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区政府)

  (十八)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

  大力推动项目制培训,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和评价服务。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十九)加强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

  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体系,统筹做好通用职业工种、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评价工作。准入类职业工种上岗前必须参加技能培训及鉴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龙头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评价机构参与开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牵头开发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和培训标准,开发培训教材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题库。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探索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加强质量指导监督,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调整。建立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推动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探索建立特级技师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委编办,各市、区政府)

  (二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培育工匠精神,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和典型事迹宣传,营造劳动光荣、技能成才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市总工会,各市、区政府)